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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解新疆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以及管理情况,对新疆公益性岗位政策进行全面的梳理和研究,通过对公益性岗位政策的发展历程的研究,对以后新疆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长效发展和新疆政策的完善具有实际意义。
一、公益性岗位政策的提出与设立(2002-2005)
(一)公益性岗位政策的提出
200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为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文件中要求开辟就业和再就业的门路,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要积极开发社区服务业的就业岗位,重点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这形成了我区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基本政策框架体系。
2003年1月5日,为鼓励发展劳务派遣组织,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2]29号),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劳务派遣组织发展办法》(新劳社字[2003]5号)。《办法》中规定,社区劳务派遣组织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对从事公益性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
(二)公益性岗位的确立
2003年1月13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新劳社字[2006]14号)办法的通知。其中,规定了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对象、标准、程序等相关事宜。为了完善交通管理协勤员队伍的管理,新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是公安局共同颁发了《关于交通管理协勤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新劳[2003]41号)。通知规定了招用协勤员的范围和条件、协勤员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管理、协勤员岗位补贴标准及申领程序、协勤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及办理程序的相关内容。
2005年3月,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双拥”工作,切实解决好具有新疆城镇户口、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驻军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再就业问题。根据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相关政策,结合新疆的实际,由以上可以看出,在这一阶段,有关公益性岗位的政策措施主要涉及到的是国有企业“4050”的下岗失业人员,可见,公益性岗位的范围最初还是比较狭窄和单一的。
二、公益性岗位政策的实施与发展(2006-2008)
(一)新疆公益性岗位的实施
2006年7月,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家主席令第50号),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00]10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新政办发[2004]156号)办法中规定,多渠道开发岗位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开发社会公益性岗位和适合城镇退役士兵的其他岗位,用于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由新疆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报名工作,市劳动和保障等部门负责考试、录用工作。
(二)新疆公益性岗位的发展
2007年3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精神,做好公益性岗位认定、管理工作,幫助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再就业,制定《新疆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新政办[2007]64号)。该办法包括:公益性岗位的界定、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关系的建立及解除、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程序、公益性岗位的空岗申报和统一调配、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对新疆公益性岗位的相关内容做了系统具体的阐述,有利于解决好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
三、公益性岗位政策的不断完善(2009-至今)
(一)政策的时效性
从2002年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到2009年,新疆公益性岗位经历了发展到完善的过程。就业是民生之本、稳定之基。随着“7·5事件”的发生,部分企业退出新疆市场,人民群众的失业、社会稳定等问题随之出现,这些都给自治区人民政府带来了挑战。2010年5月,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的召开,国家扶持政策的倾斜,加大了对新疆的经济投入,鼓励和引进疆外企业投资新疆。从“7·5事件”到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如何制定政策措施来有效开发和完善公益性岗位,以解决人民的就业问题,同时,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成为这一时期的一大特点。
(二)新疆公益性岗位政策的完善
2009年,根据《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社[2009]26号)指出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社区开发,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符合公共利益的服务类和协助管理类岗位。包括社区公益性岗位、社会公共管理岗位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三类。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十大类;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及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岗位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为了更好的解决困难人员就业,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规范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
2012年,为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各用工单位、用人单位人员管理,使公益性岗位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结合新疆的实际,为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新疆公益性岗位工伤风险调剂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发挥风险调控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有关规定,结合新疆实际,制定了《公益性岗位工伤风险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新人社[2012]278号)规定了风险调剂金的构成、筹集、启动支付条件、申报使用以及不得申请风险调剂金的情形等内容。
结 语
为进一步提高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推进公益性岗位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完善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激励机制,实行用人单位、区公益性岗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双重管理,用人单位要制定日常管理制度,建立管理台帐,做好出勤登记,加强日常工作考核,督促公益性岗位人员认真干好本职工作。
参考文献:
[1]聂爱霞.中国失业保险制度与再就业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2]谢桂华.转型期的城市劳动力市场—关于下岗与再就业的实证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3]蔡昉,张车伟.人口与劳动绿皮书—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16[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
[4]刘海燕.公共服务供给机制转型中的公益性岗位研究[J].行政与法.2012,(3).
[5]曹书玲.承德市公益性岗位情况调研报告[J].艺术文化交流.2012,(3).
[6]赵荣旭.南阳油田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问题及对策[J].科技信息.2012,(27).
[7]李中锋,翁士鹏.西藏公益性岗位包容效应研究[J].中国藏学.2012,(3).
[8]布艳茹.洛阳市农村沼气建设公益性岗位探讨[J].商业文化.2011,(10).
一、公益性岗位政策的提出与设立(2002-2005)
(一)公益性岗位政策的提出
200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为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文件中要求开辟就业和再就业的门路,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要积极开发社区服务业的就业岗位,重点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这形成了我区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基本政策框架体系。
2003年1月5日,为鼓励发展劳务派遣组织,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2]29号),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劳务派遣组织发展办法》(新劳社字[2003]5号)。《办法》中规定,社区劳务派遣组织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对从事公益性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
(二)公益性岗位的确立
2003年1月13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新劳社字[2006]14号)办法的通知。其中,规定了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对象、标准、程序等相关事宜。为了完善交通管理协勤员队伍的管理,新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是公安局共同颁发了《关于交通管理协勤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新劳[2003]41号)。通知规定了招用协勤员的范围和条件、协勤员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管理、协勤员岗位补贴标准及申领程序、协勤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及办理程序的相关内容。
2005年3月,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双拥”工作,切实解决好具有新疆城镇户口、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驻军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再就业问题。根据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相关政策,结合新疆的实际,由以上可以看出,在这一阶段,有关公益性岗位的政策措施主要涉及到的是国有企业“4050”的下岗失业人员,可见,公益性岗位的范围最初还是比较狭窄和单一的。
二、公益性岗位政策的实施与发展(2006-2008)
(一)新疆公益性岗位的实施
2006年7月,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家主席令第50号),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00]10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新政办发[2004]156号)办法中规定,多渠道开发岗位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开发社会公益性岗位和适合城镇退役士兵的其他岗位,用于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由新疆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报名工作,市劳动和保障等部门负责考试、录用工作。
(二)新疆公益性岗位的发展
2007年3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精神,做好公益性岗位认定、管理工作,幫助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再就业,制定《新疆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新政办[2007]64号)。该办法包括:公益性岗位的界定、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关系的建立及解除、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程序、公益性岗位的空岗申报和统一调配、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对新疆公益性岗位的相关内容做了系统具体的阐述,有利于解决好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
三、公益性岗位政策的不断完善(2009-至今)
(一)政策的时效性
从2002年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到2009年,新疆公益性岗位经历了发展到完善的过程。就业是民生之本、稳定之基。随着“7·5事件”的发生,部分企业退出新疆市场,人民群众的失业、社会稳定等问题随之出现,这些都给自治区人民政府带来了挑战。2010年5月,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的召开,国家扶持政策的倾斜,加大了对新疆的经济投入,鼓励和引进疆外企业投资新疆。从“7·5事件”到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如何制定政策措施来有效开发和完善公益性岗位,以解决人民的就业问题,同时,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成为这一时期的一大特点。
(二)新疆公益性岗位政策的完善
2009年,根据《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社[2009]26号)指出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社区开发,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符合公共利益的服务类和协助管理类岗位。包括社区公益性岗位、社会公共管理岗位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三类。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十大类;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及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岗位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为了更好的解决困难人员就业,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规范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
2012年,为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各用工单位、用人单位人员管理,使公益性岗位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结合新疆的实际,为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新疆公益性岗位工伤风险调剂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发挥风险调控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有关规定,结合新疆实际,制定了《公益性岗位工伤风险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新人社[2012]278号)规定了风险调剂金的构成、筹集、启动支付条件、申报使用以及不得申请风险调剂金的情形等内容。
结 语
为进一步提高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推进公益性岗位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完善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激励机制,实行用人单位、区公益性岗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双重管理,用人单位要制定日常管理制度,建立管理台帐,做好出勤登记,加强日常工作考核,督促公益性岗位人员认真干好本职工作。
参考文献:
[1]聂爱霞.中国失业保险制度与再就业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2]谢桂华.转型期的城市劳动力市场—关于下岗与再就业的实证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3]蔡昉,张车伟.人口与劳动绿皮书—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16[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
[4]刘海燕.公共服务供给机制转型中的公益性岗位研究[J].行政与法.2012,(3).
[5]曹书玲.承德市公益性岗位情况调研报告[J].艺术文化交流.2012,(3).
[6]赵荣旭.南阳油田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问题及对策[J].科技信息.2012,(27).
[7]李中锋,翁士鹏.西藏公益性岗位包容效应研究[J].中国藏学.2012,(3).
[8]布艳茹.洛阳市农村沼气建设公益性岗位探讨[J].商业文化.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