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制度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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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执行和解制度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体现,它对于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缓解我国现在所面临的执行难问题等都有重大作用。但是近年来执行和解制度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实践需要,其规定模糊、缺乏强制力等特点使其落实到实践中时根本不能实现其预期效果。因此,本文在联系实际的基础上分析了执行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构想,旨在实现执行和解制度在促进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关键词:执行和解;问题;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4-0068-01
  近年来,执行和解成为备受青睐的结案方式。它具有执行成本小、效率高、符合和谐社会理念等特点,是化解“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司法工作人员在实际的执行和解工作中,还困难重重。
  一、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困境
  第一,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不明确。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结案处理,这仅是对已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效力的规定,但对未履行的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司法解释并未有明确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对执行程序的效力如何?现在多数法院的做法是在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即作结案处理,和解协议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则依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这种执行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履行无保障的现状,往往造成当事人假借和解拖延、逃避执行甚至是法院片面追求结案率的后果。而且当事人反悔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明显失衡,其任意反悔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保护当事人利益的不当,具体表现为:一是有些被执行人往往出于其他目的进行执行和解或与第三人串通恶意诉讼给对方当事人增加成本,以达到其不法目的;二是加重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由此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三是易使申请执行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第二,和解协议内容缺乏司法审查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30 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执行人员并不需要对执行和解的内容进行审查,只需要将其内容记入笔录,执行和解就依法成立了。这样可能会出现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益等的和解协议。
  第三,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单一。执行和解协议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后,当事人唯一的救济途径是申请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不是按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和解协议继续履行,这样可能会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
  二、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
  首先,赋予执行和解协议法律效力。经人民法院确认和批准的执行和解协议,赋予人民法院执行力。一是具有当事人民事处分权的效力;二是重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对另行解决执行标的物给付事项的变更;三是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结案处理。如部分债务的豁免、履行期限的延长、履行方式的变更,等等。和解协议是执行和解中双方当事人就如何履行其债权债务而订立的一种民事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双方都应当遵守,不应该违反。
  其次,确认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审查。执行和解属于诉讼中和解。法院参与审查执行和解协议是诉讼机制的内在要求,也是执行职责所在。法院对和解协议符合真实自愿、平等协商原则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应予以确认。对以欺诈、胁迫方式签订和解协议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益的和解协议不予认可。此时国家审判组织已经介入解决私权纠纷,要防止公权力不当干涉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行和解缺乏必要的审查规定,所以,建议通过立法形式,由法院对执行和解进行依法审查。如以以物抵债为例,审查范围主要包括:以物抵债的“物”是否确系被执行人所有,是否存在法定或约定优先受偿的情节等。
  最后,完善民事执行和解救济机制。一方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向执行机关申请对和解协议进行强制执行,对和解协议作出经执行机关确认和未经执行机关确认的和解协议进行的划分,赋予经执行机关确认的和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以和解协议为原因提起新的诉讼。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在执行阶段就原执行名义所确定的法律关系内容的实现达成的新的民事契约。一些国家规定了和解协议是一个独立合同,在我国是无名合同,和解协议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也或者形成了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尽管和解协议与原债务具有密切联系,但是我们可以认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新的契约具有合同的效力,那么应当允许在和解协议履行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履行协议的内容不符合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和解协议另行起诉。
  執行和解制度将在不断探索和完善中得以发展,我相信,经过理论者的探讨,立法者的重视,伴随着各种问题的解决,执行和解制度定能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法院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做出应有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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