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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前,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往往都认为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主张以民间借贷关系起诉的,其证明力不充分,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及借贷事实。只要被告否认为借款,原告又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事实,各地法院大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