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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犯罪作为犯罪的高级形态,其组织严密,危害严重。由于其具有很强的自我保护能力,导致发现不易,查处困难。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化程度愈高,形式也日趋公司化、企业化,手段日趋现代化,犯罪的领域也愈趋扩大。因此,选择最优的手段治理有组织犯罪势在必行。无论是历史的经验还是现实的选择,打击有组织犯罪都要"打早"、"打小",从一般违法开始,力求将其遏制在萌芽之中。这既可以避免或减少危害,又可达到投入少,效果好地遏制有组织犯罪的目的,而这尚需相关法律规则的完善与观念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