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5年12月,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股东A、B成立C公司,出资比例为49:51,B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2006年10月9日,为支持A就经营场所的租赁纠纷起诉D公司,A、B签订协议书1份,协议载明:C公司由A、B合股投资,现任法定代表人的B已于2006年元月29日退股,退股后的债权债务及诉讼产生的一切责任与B无关,由A承担。嗣后,A、B在与D公司的租赁纠纷中因诉权的行使发生股东权纠纷,双方交涉无果,A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A、B之间于2006年10月9日签署的协议书有效。请问A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