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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与民法诸部门法关系密切,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保险法的未来发展是不可回避的议题之一。以保险法体例为切入点,回顾中国保险法立法体例的转变历程,在此基础上探究当前合并立法模式的成因,分析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法分别立法之必要性。进一步思考保险法与民法典分则内容的衔接问题,并建议采取宏观涵摄、微观留白的立法技术,将保险合同法的一般规则纳入民法典分则合同编,特殊性、技术性规则交由单行法规定,实现保险法与民法分则内容之妥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