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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解决各区水环境质量改善不均衡、水污染防治行动力度不一致的问题,促进自2018年全市各区水环境质量的整体提升,天津1月起,正式实施《天津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引入"生态补偿"理念,在原有水环境质量按区排名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河流上下游的自然属性,加入对各区之间出、入境水质变化情况的考量,形成了水质现状与同比、环比以及出入境比综合评价的排名机制,并明确了奖惩标准,规定名列前茅的区获奖、排名靠后的区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