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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每个股东都有权利通过股东大会的组织形式参与公司治理。但是,实践表明,小股东很少直接参加或委托他人参加股东大会,因而基本上放弃了公司治理;经常参加股东大会的只是极少数甚至极个别的大股东,因而也只有这些大股东行使了公司治理的权利。少数大股东承担了公司治理的绝大部分甚至全部职能及其成本,而由此导致的公司收益的增加却由全体股东共同分享,这就是所谓的小股东“搭便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