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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高校大学生心理问题频发且愈演愈烈,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刻不容缓。在保证大学生隐私权得以维护的前提下,对大学生进行有效的心理危机干预,引导大学生心理向健康态发展,是每个高校教育管理工作者都应引起重视的一项课题。
【关键词】隐私权 大学生心理危机 心理危机干預
【中图分类号】G448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社会管理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日臻完善,国家的各个体系均在规范化运作,高校的教育管理工作也愈见规范化、制度化。近年来,大学生隐私权与高校知情权、管理权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一方面,作为成年被教育者,高校大学生的自我意识和权利意识日益强烈;另一方面,高校大学生作为即将步入社会的人群,了解并引导其心理状况的良性健康发展态势是高校教育管理工作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
大学生心理危机的表现
近年来高校心理危机事件频发,已引起高校本身与社会各阶层高度关注。大学生心理出现严重问题时,在不可避免地对家庭造成伤害的同时,也引发学校对管理的思考,深入剖析学生出现的心理问题以及其解决办法,不仅可以为学校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理论依据,从实际效果来看,也能够有效遏止并预防此类不幸事件的发生,更可为提升高校教育教学质量、优化学生管理工作质量做好铺垫工作。
学习心理问题。大学生进入高校,从之前的监督式教育方式向大学时期的自助式学习方式转变,一些大学生难以适应学习方式的转变,存在学习心理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逃课旷课,上课积极性低。大学生作为新生进入高校时,最初依然带着高中时期学习的热情与积极性,然而,随着入校时间的增长,部分人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逃课旷课,久而久之便厌恶上课,产生抵触情绪。第二,考前突击,考试过程中作弊。大学生学习具有阶段性特点,平时学习放松,不注重知识的巩固积累,到了考试之前开始突击。近年来作弊方式更是花样百出,这种侥幸的学习心理让老师唏嘘不已。第三,专业知识掌握度较低。基于前两点学习心理问题,大学生学习过程中缺少积极性、主动性和目标性,将学习当作任务来应付,导致应该掌握的专业知识储备量不足;而从长远来看,专业知识掌握不足是大学生就业难的一项重要原因,又造成了大学生的就业心理问题。可以看出,大学生心理问题所造成的影响并不仅仅局限于某一个方面,因此进行适当的心理危机干预是很有必要的。
人际交往心理问题。大学就是一个小社会,大学生与周围人之间的关系已经不仅仅是单纯的同学关系,“复杂”的人际关系对于大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也有更高的要求。然而,当前不少大学生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存在不健康的人际交往心理,以下三个方面是大学生中最容易出现的人际交往心理问题:
第一,自我感觉过于良好,以自我为中心。大学生因为自身家庭条件优厚、个人条件好等原因可能导致其在人际交往过程中产生过度自信的心理,加上现在大多是独生子女,往往是一个家庭的中心所在,不少大学生难以将自己从家庭的中心角色调整到大学这一群体生活环境的个体角色中,希望周围的人都以自己为中心。当这种以自我为中心的心理得不到周围人的附和,大学生就会衍生出自我怀疑、焦躁等不健康心理,形成恶性循环。第二,自我轻视,怯于与人交往。这种心理就是人们日常所说的自卑心理。部分大学生过分放大别人的优点,轻视自己,忽视了自身的优点和优势,因此怯于与人交往,怯于与人分享自己的内心想法,独来独往,长期下来形成较为孤僻的心理。在现实案例中,心理孤僻的学生对周围环境更为敏感,精神紧张,严重的甚至患上抑郁症,造成不良后果。第三,没有主见,随波逐流,一味听从他人。这种人际交往心理表面上没有什么问题,这种学生在一般人眼中就是“随和”,然而,在现代心理学中,随波逐流也是心理问题之一。存在这类心理的学生经常为了维护和谐的人际关系不断做出让步,甚至降低自己的原则,自我主体意识逐渐淡薄,从长远看不仅制约了学生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还抑制了学生自我优势的发掘与发挥。由于这类学生表面都呈现出一派和谐,毫无纷争的现象,因此当前高校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并未对这一类心理问题多加重视。
消极的就业心理。第一,就业积极性低,不主动找工作。这其中主要有两大类心理问题,一类心理问题是大学生自视过高,未能认清就业形势,期待工作自己找上门来;另一类是由于专业知识掌握度不够,毫无社团及学生组织任职经验,未取得获奖证书及相关必备证书,在找工作方面缺乏信心,认为自己没有就业优势,不想投简历。第二,就业观不正确。高校大学生在就业和择业的过程中不正确的就业观主要有:首先,对工作的期望值过高。大学生在选择工作时,对招聘单位的用人需求了解不够,凭自己平时的经验推断职位的工作内容,当真正进入工作岗位后,发现与自己想象中有很大出入,就产生抵触情绪。其次,抱着“一劳永逸”的心理,认为一次择业,终身就业,因此在找工作时一味追求高收入的工作,忽视了自身条件限制。再次,大学生就业有一种“从众心理”,追求热门职业,不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合适的工作类型。
上网成瘾,影响正常生活。大学生逃课旷课,与上网成瘾是有密切关系的。随着网络高速发展,大学生上网越来越方便,使他们很容易就被形形色色的网络文化所吸引。有的大学生网瘾重,整日在宿舍中组团打游戏,或沉迷于虚拟的交友环境,或迷恋各类影视剧,甚至废寝忘食,更有甚者导致猝死悲剧。
过度依赖他人,自理能力较低。部分大学生生活自理能力低,进入高校初期,由于无法很好地适应群体生活而焦躁不安。心理素质稍微好一点的学生会向他人寻求帮助,心理敏感的学生则显得手足无措,担心周围人会嘲笑自己;还有一部分学生会请舍友帮忙打理自己的生活,且并未从心理上意识到这是有问题的,久而久之便过度依赖他人。高校心理教育管理者应该意识到生活自理能力低下不仅是学生从心理上拒绝学会自理,更是学生群体生活意识薄弱的一种表现。
高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意识浅薄。在心理危机频频引发事故的今天,高校对于大学生心理素质的重视已经上升到一个很高的层次,然而,目前我国高校对于大学生心理危机的干预更多的体现在事故发生后,较少有在事前将心理危机事故进行有效疏导的。一旦有学生因为严重的心理问题选择轻生,高校便对其他的学生进行心理辅导以及健康心理宣传,如果高校能够在事前防范,那么就可以尽可能杜绝悲剧的发生。心理危机干预不仅仅是事后教育,更要在事前防范。
第二,不完善的心理危機预警机制。如前所述,大学生心理危机类型众多,不同的心理危机表现也不同,要有效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就要建立完善的心理危机预警机制。我国高校在这一方面仍有很大的不足。“马加爵惨案”正是高校心理危机预警机制不完善的一个重要案例,马加爵长时间的异常行为未能在预警机制中反映出来,最终导致惨案,这应当引起高校心理教育工作者对于整个预警机制的反思。
第三,心理危机干预缺少系统化、专业化的队伍。目前高校内的心理咨询导师均是从原有师资中挑选出来的,经过一段时间的心理教育培训就上岗任职。一方面,他们不具备专业的心理咨询师的专业化和心理咨询教育所必需的科学化方法;另一方面,这样一支心理危机干预队伍中,各位心理咨询导师各司其职,缺乏系统化的干预管理,遇到严重的心理危机时也无法通过讨论研究得出科学化的有效解决方案。这种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对于轻微的心理危机有一定的开导作用,但对于严重的心理危机并无裨益。
心理危机干预中涉及到的隐私权保护
隐私权的广泛定义。隐私权这一概念由美国学者于1890年提出,最初的含义是每个人均应享有不受他人干涉搅扰的权利,后来经过各国学者不断发展完善,但是由于“隐私”一词的模糊性,“隐私权”也很难在全球范围内形成统一的定义,是一个较为模糊的概念。隐私权散见于我国法律,未形成系统,而我国普遍接受的隐私权是指个人私事有不为他人知悉,并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权利主体可以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愿选择向他人公开个人隐私,如情感现状、心理秘密、财产情况等。当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时,可获取司法保护并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大学生隐私权保护的独特性。大学生隐私权虽然具备了一般隐私权的绝对排他性和排除非法侵害性,但是它也有其鲜明的特征。首先,大学生隐私权的内涵要窄于一般隐私权。权利与义务统一于法律主体是法律基本原则之一,这意味着法律主体差异会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范围的差异,社会对于大学生这一特定的人群有特定的要求,比如大学生需要履行其被教育的义务,因此大学生的隐私权在一定程度上被限制;其次,大学生隐私权与高校知情权是相互冲突的,一方面,大学生隐私权保护着大学生最大限度地不公开个人信息及个人生活状况的权利,另一方面,高校知情权要求大学生向高校披露其个人信息或个人生活状况,以便于教育管理工作的开展。由此便引出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如何做到大学生隐私权与高校知情权和管理权之间的统一。
隐私权保护对于心理危机干预的重要性。第一,当前高校教育管理体制存在缺陷,一些习惯性的管理条例客观上已经侵犯了大学生隐私权,高校改善内部管理体制要求加强对大学生隐私权的保护力度,以求用更科学的方式开展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要提高管理工作的科学性,首先要发现过去教育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弊病,结合当前形势加以改正。以往高校的管理模式中,一些习惯性做法,如公开成绩评定奖学金、通报处分违纪学生、搜查学生宿舍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事实证明,此类管理方式并不能取得显著的成效,只是维持了高校日常工作,无法帮助高校实现创优争优。因此,保护大学生隐私权,重视大学生人权是高校打破传统观念,改善教育管理体制的内在要求。④第二,高校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和自我意识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增强,保护大学生的隐私权便随之成为高校顺利开展教育管理的客观要求。现代大学生对知识的涉猎领域不断扩展,在教育客体发生内在变化的情况下,高校作为教育主体,只有在保护大学生隐私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才能使学生获取到平等感和被尊重感,从而配合高校教育管理。第三,有效的隐私权保护是高校大学生主动接受心理危机干预的前提条件。当前高校大学生对于心理咨询存在严重的抵触心理,这一方面是由于高校大学生对于心理咨询存在偏见,对于心理危机的认知比较狭隘,认为接受心理咨询就等同于承认自己心理疾病,而一般提到心理疾病,大学生就会很自然地联想到“心理变态”、“心理阴暗”、“自闭症”等,自然对心理咨询产生抗拒心理;另一方面,由于当前大多数高校的心理咨询导师并非专业的心理咨询医师,有些不具备专业医师的职业操守,无法保证不泄露学生的个人隐私,学生从心理上就不信任心理咨询导师。因此,隐私权保护是高校大学生主动接受心理危机干预的前提条件,也是高校开展有效的心理危机干预的保障。第四,保护大学生隐私权有利于实现学生与学生间自由平等相处,有助于构建学生与高校间信任和谐的关系,可有效预防大学生心理危机的产生。大学生心理危机常见于学生和学生的相处过程中,保护大学生隐私权,让学生自己有选择地向周围人披露个人信息,是大学生自由平等相处的基础。大学生隐私权涉及个人家境、成绩水平等,虽然大学生是思想开化的群体,但是仍然有不少大学生习惯以家境划分群体,且家境差的学生群体可能会受到家境优越的学生的歧视。这里所说的家境不仅指家庭经济状况,也涵盖是否为单亲家庭等情况。近期,网上经常流传出高校校园暴力视频,部分视频中体现出施暴者通过欺负家境差的同学以获得低端乐趣。这些案例表明,保护大学生隐私权对于实现学生群体之间自由平等的相处也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基于大学生隐私权保护的有效心理危机干预
第一,将大学生隐私权与高校知情权统一于学生管理工作中。高校要想将大学生隐私权保护与心理危机干预统一于教育管理工作中,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就是大学生隐私权与高校知情权之间的协调问题。隐私权从属于人权,然而隐私权的具体内容并未在法律中做出明确规定,研究隐私权定义时提及到隐私权可被个人规定和划分,即大学生可选择公布自己的某些个人信息和个人情况,高校可从这一层面寻求大学生隐私权与高校知情权和谐统一的方法。高校知情权是指高校为了实现对大学生的教育管理有权获取学生的基本信息,如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家境状况等。高校应引导大学生从自身受教育的利益出发,自觉披露其基本个人信息,而高校管理者在今后的教育管理工作中也应加强学生个人信息保护,杜绝泄露学生个人信息的情况发生。
第二,配备专业化科学化的心理危机干预队伍。高校要进行有效的心理危机干预,建立一支专业的心理咨询医师队伍是基础。心理咨询医师是心理危机干预过程中最直接的施力者,对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有最直接的引导作用。专业的心理咨询医师可以从高校原有的思想政治教育导师中选择并进行培训,但须吸取以往经验,确保培训效果,确保心理咨询导师具备最基本的医德—保护学生的隐私权,不向他人透露学生的心理状况。除此之外,建议高校外聘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不仅可以定期对校内导师进行培训及考核,在遇到重大心理危机时还可以提供专业意见,提高心理危机干预的科学性和实效性。高校还应开设单独的心理咨询室,确保心理咨询过程中的内容不为第三方所知。⑤
第三,建立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有效干预体系。有效的心理危机干预应以事前预防性干预和事中治疗性干预为主,以事后补救性干预为辅,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完备的预警机制。首先,心理危机严重者建档备案。在新生刚入学时,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并结合班级同学、班主任及辅导员的日常观察,筛选出心理危机严重或者存在诱发严重心理危机因素的学生,建立个人档案并保证档案不对外公开,并对其实施监控,及早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以杜绝事情的恶性发展。其次,特殊时期的健康心理宣传。在高校大学生容易产生心理压力的各个阶段,适时进行健康的心理教育宣传,进行及时的疏导调节,帮助大学生排解压力,预防心理问题的产生。
(作者单位:南京工程学院)
【注释】
①[徳]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
②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法治实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③李后龙:“中国商事审判的演进”,《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6年第1期。
责编/于岩(实习)
【关键词】隐私权 大学生心理危机 心理危机干預
【中图分类号】G448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社会管理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日臻完善,国家的各个体系均在规范化运作,高校的教育管理工作也愈见规范化、制度化。近年来,大学生隐私权与高校知情权、管理权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一方面,作为成年被教育者,高校大学生的自我意识和权利意识日益强烈;另一方面,高校大学生作为即将步入社会的人群,了解并引导其心理状况的良性健康发展态势是高校教育管理工作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
大学生心理危机的表现
近年来高校心理危机事件频发,已引起高校本身与社会各阶层高度关注。大学生心理出现严重问题时,在不可避免地对家庭造成伤害的同时,也引发学校对管理的思考,深入剖析学生出现的心理问题以及其解决办法,不仅可以为学校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理论依据,从实际效果来看,也能够有效遏止并预防此类不幸事件的发生,更可为提升高校教育教学质量、优化学生管理工作质量做好铺垫工作。
学习心理问题。大学生进入高校,从之前的监督式教育方式向大学时期的自助式学习方式转变,一些大学生难以适应学习方式的转变,存在学习心理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逃课旷课,上课积极性低。大学生作为新生进入高校时,最初依然带着高中时期学习的热情与积极性,然而,随着入校时间的增长,部分人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逃课旷课,久而久之便厌恶上课,产生抵触情绪。第二,考前突击,考试过程中作弊。大学生学习具有阶段性特点,平时学习放松,不注重知识的巩固积累,到了考试之前开始突击。近年来作弊方式更是花样百出,这种侥幸的学习心理让老师唏嘘不已。第三,专业知识掌握度较低。基于前两点学习心理问题,大学生学习过程中缺少积极性、主动性和目标性,将学习当作任务来应付,导致应该掌握的专业知识储备量不足;而从长远来看,专业知识掌握不足是大学生就业难的一项重要原因,又造成了大学生的就业心理问题。可以看出,大学生心理问题所造成的影响并不仅仅局限于某一个方面,因此进行适当的心理危机干预是很有必要的。
人际交往心理问题。大学就是一个小社会,大学生与周围人之间的关系已经不仅仅是单纯的同学关系,“复杂”的人际关系对于大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也有更高的要求。然而,当前不少大学生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存在不健康的人际交往心理,以下三个方面是大学生中最容易出现的人际交往心理问题:
第一,自我感觉过于良好,以自我为中心。大学生因为自身家庭条件优厚、个人条件好等原因可能导致其在人际交往过程中产生过度自信的心理,加上现在大多是独生子女,往往是一个家庭的中心所在,不少大学生难以将自己从家庭的中心角色调整到大学这一群体生活环境的个体角色中,希望周围的人都以自己为中心。当这种以自我为中心的心理得不到周围人的附和,大学生就会衍生出自我怀疑、焦躁等不健康心理,形成恶性循环。第二,自我轻视,怯于与人交往。这种心理就是人们日常所说的自卑心理。部分大学生过分放大别人的优点,轻视自己,忽视了自身的优点和优势,因此怯于与人交往,怯于与人分享自己的内心想法,独来独往,长期下来形成较为孤僻的心理。在现实案例中,心理孤僻的学生对周围环境更为敏感,精神紧张,严重的甚至患上抑郁症,造成不良后果。第三,没有主见,随波逐流,一味听从他人。这种人际交往心理表面上没有什么问题,这种学生在一般人眼中就是“随和”,然而,在现代心理学中,随波逐流也是心理问题之一。存在这类心理的学生经常为了维护和谐的人际关系不断做出让步,甚至降低自己的原则,自我主体意识逐渐淡薄,从长远看不仅制约了学生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还抑制了学生自我优势的发掘与发挥。由于这类学生表面都呈现出一派和谐,毫无纷争的现象,因此当前高校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并未对这一类心理问题多加重视。
消极的就业心理。第一,就业积极性低,不主动找工作。这其中主要有两大类心理问题,一类心理问题是大学生自视过高,未能认清就业形势,期待工作自己找上门来;另一类是由于专业知识掌握度不够,毫无社团及学生组织任职经验,未取得获奖证书及相关必备证书,在找工作方面缺乏信心,认为自己没有就业优势,不想投简历。第二,就业观不正确。高校大学生在就业和择业的过程中不正确的就业观主要有:首先,对工作的期望值过高。大学生在选择工作时,对招聘单位的用人需求了解不够,凭自己平时的经验推断职位的工作内容,当真正进入工作岗位后,发现与自己想象中有很大出入,就产生抵触情绪。其次,抱着“一劳永逸”的心理,认为一次择业,终身就业,因此在找工作时一味追求高收入的工作,忽视了自身条件限制。再次,大学生就业有一种“从众心理”,追求热门职业,不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合适的工作类型。
上网成瘾,影响正常生活。大学生逃课旷课,与上网成瘾是有密切关系的。随着网络高速发展,大学生上网越来越方便,使他们很容易就被形形色色的网络文化所吸引。有的大学生网瘾重,整日在宿舍中组团打游戏,或沉迷于虚拟的交友环境,或迷恋各类影视剧,甚至废寝忘食,更有甚者导致猝死悲剧。
过度依赖他人,自理能力较低。部分大学生生活自理能力低,进入高校初期,由于无法很好地适应群体生活而焦躁不安。心理素质稍微好一点的学生会向他人寻求帮助,心理敏感的学生则显得手足无措,担心周围人会嘲笑自己;还有一部分学生会请舍友帮忙打理自己的生活,且并未从心理上意识到这是有问题的,久而久之便过度依赖他人。高校心理教育管理者应该意识到生活自理能力低下不仅是学生从心理上拒绝学会自理,更是学生群体生活意识薄弱的一种表现。
高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意识浅薄。在心理危机频频引发事故的今天,高校对于大学生心理素质的重视已经上升到一个很高的层次,然而,目前我国高校对于大学生心理危机的干预更多的体现在事故发生后,较少有在事前将心理危机事故进行有效疏导的。一旦有学生因为严重的心理问题选择轻生,高校便对其他的学生进行心理辅导以及健康心理宣传,如果高校能够在事前防范,那么就可以尽可能杜绝悲剧的发生。心理危机干预不仅仅是事后教育,更要在事前防范。
第二,不完善的心理危機预警机制。如前所述,大学生心理危机类型众多,不同的心理危机表现也不同,要有效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就要建立完善的心理危机预警机制。我国高校在这一方面仍有很大的不足。“马加爵惨案”正是高校心理危机预警机制不完善的一个重要案例,马加爵长时间的异常行为未能在预警机制中反映出来,最终导致惨案,这应当引起高校心理教育工作者对于整个预警机制的反思。
第三,心理危机干预缺少系统化、专业化的队伍。目前高校内的心理咨询导师均是从原有师资中挑选出来的,经过一段时间的心理教育培训就上岗任职。一方面,他们不具备专业的心理咨询师的专业化和心理咨询教育所必需的科学化方法;另一方面,这样一支心理危机干预队伍中,各位心理咨询导师各司其职,缺乏系统化的干预管理,遇到严重的心理危机时也无法通过讨论研究得出科学化的有效解决方案。这种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对于轻微的心理危机有一定的开导作用,但对于严重的心理危机并无裨益。
心理危机干预中涉及到的隐私权保护
隐私权的广泛定义。隐私权这一概念由美国学者于1890年提出,最初的含义是每个人均应享有不受他人干涉搅扰的权利,后来经过各国学者不断发展完善,但是由于“隐私”一词的模糊性,“隐私权”也很难在全球范围内形成统一的定义,是一个较为模糊的概念。隐私权散见于我国法律,未形成系统,而我国普遍接受的隐私权是指个人私事有不为他人知悉,并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权利主体可以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愿选择向他人公开个人隐私,如情感现状、心理秘密、财产情况等。当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时,可获取司法保护并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大学生隐私权保护的独特性。大学生隐私权虽然具备了一般隐私权的绝对排他性和排除非法侵害性,但是它也有其鲜明的特征。首先,大学生隐私权的内涵要窄于一般隐私权。权利与义务统一于法律主体是法律基本原则之一,这意味着法律主体差异会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范围的差异,社会对于大学生这一特定的人群有特定的要求,比如大学生需要履行其被教育的义务,因此大学生的隐私权在一定程度上被限制;其次,大学生隐私权与高校知情权是相互冲突的,一方面,大学生隐私权保护着大学生最大限度地不公开个人信息及个人生活状况的权利,另一方面,高校知情权要求大学生向高校披露其个人信息或个人生活状况,以便于教育管理工作的开展。由此便引出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如何做到大学生隐私权与高校知情权和管理权之间的统一。
隐私权保护对于心理危机干预的重要性。第一,当前高校教育管理体制存在缺陷,一些习惯性的管理条例客观上已经侵犯了大学生隐私权,高校改善内部管理体制要求加强对大学生隐私权的保护力度,以求用更科学的方式开展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要提高管理工作的科学性,首先要发现过去教育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弊病,结合当前形势加以改正。以往高校的管理模式中,一些习惯性做法,如公开成绩评定奖学金、通报处分违纪学生、搜查学生宿舍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事实证明,此类管理方式并不能取得显著的成效,只是维持了高校日常工作,无法帮助高校实现创优争优。因此,保护大学生隐私权,重视大学生人权是高校打破传统观念,改善教育管理体制的内在要求。④第二,高校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和自我意识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增强,保护大学生的隐私权便随之成为高校顺利开展教育管理的客观要求。现代大学生对知识的涉猎领域不断扩展,在教育客体发生内在变化的情况下,高校作为教育主体,只有在保护大学生隐私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才能使学生获取到平等感和被尊重感,从而配合高校教育管理。第三,有效的隐私权保护是高校大学生主动接受心理危机干预的前提条件。当前高校大学生对于心理咨询存在严重的抵触心理,这一方面是由于高校大学生对于心理咨询存在偏见,对于心理危机的认知比较狭隘,认为接受心理咨询就等同于承认自己心理疾病,而一般提到心理疾病,大学生就会很自然地联想到“心理变态”、“心理阴暗”、“自闭症”等,自然对心理咨询产生抗拒心理;另一方面,由于当前大多数高校的心理咨询导师并非专业的心理咨询医师,有些不具备专业医师的职业操守,无法保证不泄露学生的个人隐私,学生从心理上就不信任心理咨询导师。因此,隐私权保护是高校大学生主动接受心理危机干预的前提条件,也是高校开展有效的心理危机干预的保障。第四,保护大学生隐私权有利于实现学生与学生间自由平等相处,有助于构建学生与高校间信任和谐的关系,可有效预防大学生心理危机的产生。大学生心理危机常见于学生和学生的相处过程中,保护大学生隐私权,让学生自己有选择地向周围人披露个人信息,是大学生自由平等相处的基础。大学生隐私权涉及个人家境、成绩水平等,虽然大学生是思想开化的群体,但是仍然有不少大学生习惯以家境划分群体,且家境差的学生群体可能会受到家境优越的学生的歧视。这里所说的家境不仅指家庭经济状况,也涵盖是否为单亲家庭等情况。近期,网上经常流传出高校校园暴力视频,部分视频中体现出施暴者通过欺负家境差的同学以获得低端乐趣。这些案例表明,保护大学生隐私权对于实现学生群体之间自由平等的相处也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基于大学生隐私权保护的有效心理危机干预
第一,将大学生隐私权与高校知情权统一于学生管理工作中。高校要想将大学生隐私权保护与心理危机干预统一于教育管理工作中,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就是大学生隐私权与高校知情权之间的协调问题。隐私权从属于人权,然而隐私权的具体内容并未在法律中做出明确规定,研究隐私权定义时提及到隐私权可被个人规定和划分,即大学生可选择公布自己的某些个人信息和个人情况,高校可从这一层面寻求大学生隐私权与高校知情权和谐统一的方法。高校知情权是指高校为了实现对大学生的教育管理有权获取学生的基本信息,如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家境状况等。高校应引导大学生从自身受教育的利益出发,自觉披露其基本个人信息,而高校管理者在今后的教育管理工作中也应加强学生个人信息保护,杜绝泄露学生个人信息的情况发生。
第二,配备专业化科学化的心理危机干预队伍。高校要进行有效的心理危机干预,建立一支专业的心理咨询医师队伍是基础。心理咨询医师是心理危机干预过程中最直接的施力者,对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有最直接的引导作用。专业的心理咨询医师可以从高校原有的思想政治教育导师中选择并进行培训,但须吸取以往经验,确保培训效果,确保心理咨询导师具备最基本的医德—保护学生的隐私权,不向他人透露学生的心理状况。除此之外,建议高校外聘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不仅可以定期对校内导师进行培训及考核,在遇到重大心理危机时还可以提供专业意见,提高心理危机干预的科学性和实效性。高校还应开设单独的心理咨询室,确保心理咨询过程中的内容不为第三方所知。⑤
第三,建立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有效干预体系。有效的心理危机干预应以事前预防性干预和事中治疗性干预为主,以事后补救性干预为辅,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完备的预警机制。首先,心理危机严重者建档备案。在新生刚入学时,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并结合班级同学、班主任及辅导员的日常观察,筛选出心理危机严重或者存在诱发严重心理危机因素的学生,建立个人档案并保证档案不对外公开,并对其实施监控,及早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以杜绝事情的恶性发展。其次,特殊时期的健康心理宣传。在高校大学生容易产生心理压力的各个阶段,适时进行健康的心理教育宣传,进行及时的疏导调节,帮助大学生排解压力,预防心理问题的产生。
(作者单位:南京工程学院)
【注释】
①[徳]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
②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法治实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③李后龙:“中国商事审判的演进”,《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6年第1期。
责编/于岩(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