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二审程序在开庭审理范围、检察机关阅卷期限等方面做了重要的修改,对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公诉工作由于二审案件的剧增,工作任务更加繁重,人力物力面临严峻挑战。作为实务部门应当积极应对,对刑事第二审办案机制进行研究探索,确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得到正确有效地贯彻执行。
关键词 刑事二审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 办案机制
作者简介:王联,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51-04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于第二审程序进行了修改完善,其中关于证据制度、特别程序的部分规定也适用于二审程序,这些体现了保障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给检察机关加强对第二审程序的监督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在带来机遇的同时,刑事第二审程序的修改也给检察机关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我们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视角,通过对G市检察机关办理刑事二审上诉案件情况分析,进一步思考在刑事二审程序中如何建立和完善办案机制,确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得到正确有效地贯彻执行。
一、刑事诉讼法对第二审程序的立法修改
刑事第二审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权利救济、纠错防错,统一司法的多种职能,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乃至刑事法治的发展密切相关。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二审程序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一)扩大了开庭审理案件的范围
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司法体制,二审法院对一审裁判经审理后,不论结果是维持一审裁判还是改判或是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都是为了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性。修改前刑事诉讼法对是否开庭规定的比较宽泛,从实践来看,二审法院绝大部分的案件都是书面审理,检察员不出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法就案件事实和证据与检察员展开辩论,合议庭也听取不到上诉人亲口陈述上诉理由,上诉人辩护权与质证权在本质上无法得到真正体现。新刑诉法明确规定对于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案件、死刑案件、抗诉案件等四类案件必须开庭审理。以一个更客观、可操作的标准取代原有的原则性规定,实际上就是扩大了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范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同时使检察机关对二审案件的法律监督职能也得到充分保障。
(二)完善了证人和侦查人员出庭制度
针对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问题,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范围的明确,强化了对证人的保护,有利于判断证人证言的真伪虚实,进一步查清案件的事实。另外,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制度,“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让侦查人员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对于遏制非法取证、防止冤假错案、提高案件质量有积极的作用。
(三)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内容。一是扩大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对于非法言词证据依法排除,对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也予以排除。二是强化了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应当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并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情况提出纠正意见或者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三是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规定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这些规定对于二审期间有力指控犯罪、保证办案质量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刑事二审程序的修改对公诉工作的挑战
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在给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带来机遇的同时,给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也使公诉部门面临着执法理念、工作机制和能力素质方的巨大挑战。
(一)办案期限带来的影响及挑战
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范围,使得二审案件的办案工作量大幅度增加。为出席二审庭审,承办检察员必须对案卷材料全面审查,讯问上诉人,制作相关文书,准备出庭相关材料,对于证据有瑕疵的案件,还必须开展补充证据、核实证据等工作。同时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案件检察机关阅卷时间为一个月,而一个月阅卷期限对于疑难复杂案件、需要核证补查的上诉案件来说非常紧张。如对有多个被告人、多桩事实的案子,证据繁多,案卷材料很多,如果出庭检察员对于案情、上诉理由或辩护人提供的新证据等掌握得不清楚,在庭审过程中,就无法与上诉人一方展开质证和辩论。如果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或者对某些指控事实持有异议。或者对案件定性或量刑提出辩解,出庭检察员必然处于被动局面,也不利于对案件的公正审判。
(二)证据制度带来的影响及挑战
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得上诉人更加倾向于挑起关于证据合法性的争议。实践中,对于此类的上诉理由,法院会更多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当出现证据合法性问题时,检察机关要承担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责任,证明不能,该证据就要被排除,而非法证据一旦排除,案件可能面临不能起诉或者指控证据不足的问题。对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遭到刑讯逼供并提供了相关线索或材料的,法庭需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出庭检察员就要利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上诉人出人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同监室人员的证言.以及在场人的证言等证据,来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时还需要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因此,随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越来越多地运用,在法庭上当出现证据合法性受质疑时,法庭上可能出现的变数增多,出庭检察员还要承担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责任,指控犯罪的风险和难度加大。 (三)出庭制度带来的影响及挑战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证人、侦查人员等出庭制度,虽有利于查清事实,但一定程度影响检察人员办案效率。开庭前检察机关需对出庭的人员的证言再次检查,通知并说服侦查人员、证人等出庭作证的工作量大,必要时也涉及证人保护工作。同时侦查人员、证人出庭作证将导致庭审时间的延长,影响了检察人员办案效率。
(四)庭审方式带来的影响及挑战
目前的庭审对于控辩双方来讲基本上是以法庭辩论为核心,但是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侦查人员、证人以及鉴定人当庭提供的证据成为定罪量刑的重要基础。在今后的庭审中,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经法庭传唤,相关人员就必须出庭,而法庭调查和法庭发问将成为庭审工作的重点,庭审制度又将发生新的变化。在庭审中,出庭检察员面临两难境地,无疑加大了指控犯罪的难度:如何引导证人和侦查人员回答问题,达到理想的指控;对于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可能引起的证据变化如何应对。因此,出庭检察员需要积累相应的专业知识,掌握询问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的基本方法和技能,应对庭审方式的变化。
(五)工作任务加重带来的影响及挑战
原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这个规定可以概括为“开庭为原则,不开庭为例外”,实践中二审案件却是“不开庭为原则,开庭是例外”。被学者称为纸面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呈现悖反状态的恰当诠释。①新刑事诉讼法在扩大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范围的同时,也必然带来二审程序案件开庭率的迅速提升和司法机关工作量的大量增加。这些新的T作任务和职责的履行需要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司法资源来予以保障,但是在现实环境下,检务保障与工作量骤增之问的矛盾在短时期内可能无法得到明显的缓解。
二、G市检察院办理二审上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刑诉法修改前,中级法院审理二审上诉案件基本不开庭审理,市级检察院基本未参与办理。以G市检察院为例,2008-2012年5年间,受理并出席二审法庭的案件仅为33件36人。2013年上半年就受理134件254人,是2012年前5年案件总和的4倍。新刑诉法实施后,2013年至今年3月,G市检察院已受理上诉案件403件667人,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加剧。为应对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办案期限缩短等新情况,G市检察院从更新执法观念改变、办案模式等方面入手,依法正确履职,保障二审案件出庭的效果和质量。
(一)提高对二审出庭工作的认识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二审上诉案件出庭任务的剧增使公诉部门面临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公诉部门通过组织干警对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司法解释的学习、讨论,找出重点、难点环节加以解决,积极引导干警准确把握条文修改精神。同时不断深化对二审程序修改的认识,克服畏难情绪自觉在办案实践中恪守案件质量的执法办案底线,努力在执法规范上下功夫,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上促实效,在维护公平正义上体现作为。
(二)规范办案程序
1.规范审查报告的制作。优化《二审案件审查报告》的撰写模板,要求承办人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将重点放在对上诉理由所涉及的事实、证据、量刑情节和法律适用方面,提高审查报告的针对性。
2.规范提交研究讨论案件的范围。对社会影响大、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案件,多名被告人提出上诉的重大案件应当提交处室研究讨论;承办人审查后认为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可能存在认识分歧的案件;建议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承办人认为应当提交研究讨论的案件。
3.明确规定补充证据、出庭工作、结案审查事项。对需要补充证据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相关的阅卷笔录,为二审开庭举证、质证作好充分的准备。
4.切实做好开庭前提审以充分听取上诉人的意见和具体诉求,认真制作出庭意见书,在二审判决、裁定下达后及时审查,按程序报批审定。
(三)加强沟通协调
(1)在二审上诉案件开庭工作运行过程中,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联系,做好案件补证工作。(2)加强和法院联系,结合实际采取了类案相对集中审查,相对集中开庭模式,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减少了诉讼成本。(3)加强与一审公诉部门沟通,做好二审阶段补查的协调、配合。为了使二审上诉案件的办理更具有针对性,明确规定“与一审公诉人联系”作为二审检察环节的必经程序,深入地对一审审查起诉情况及一审判决情况等。同时通过办案对基层院办案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归纳梳理,并及时指导基层院,督促其加强和改进工作。
(四)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1.坚持全面审查,确保实体公正。公诉部门接到法院的阅卷、调卷通知后,及时调阅卷宗,明确承办人员开展对全案进行审查,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从基层院公诉部门对侦查机关认定事实的审查意见,一审判决的审判程序、适用法律、量刑结果等方面综合审查,进而作出建议改判、建议发回重审、提出检察建议等。
2.加强审判监督,确保程序公正。对判决书引用条款不当、修改前后法条混淆以及文字错误等不规范问题提出纠正意见。
3.加强对二审判决、裁定的审查。收到二审裁判文书后,严格实行审查报告审批制度,及时发现问题。
三、完善刑事二审办案机制的几点设想
应该说,随着二审案件增加的同时司法资源也应相应增长。然而司法资源的短缺却是绝对的,因为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通过无限增加司法资源的供给,满足社会利用诉讼解决纠纷的全部需求,还可能被不断不断地刺激出来,甚至可能使司法陷入恶性循环或危机。②在我国谋求以司法资源持续增长来解决刑事案件数量增多而出现的案件挤压问题,无疑是难以行得通的。笔者认为要破解二审带来的困境,重要的是要立足于现有的司法资源和办案环境,从办案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入手。
(一)进一步更新执法理念,提高业务水平 3.探索二审程序简化审理模式。二审开庭要重点围绕上诉理由和争议焦点进行,没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对于仅因量刑问题提出上诉、抗诉的案件或者一审未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且二审未提出新证据的案件,尝试简化审判程序。如在举证环节,突出针对上诉理由的举证和上诉理由与一审判决争议点的阐述;在讯问环节,如经审判长发问后被告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无异议的,公诉人省略讯问环节或者只就影响量刑的情节进行发问,不再详细讯问案件事实;在法庭辩论环节,如被告人或辩护人对一审认定事实、定性均无异议的,检察员省略证据综述、社会危害性说明。
4.落实好庭前会议制度和听取辩护人意见制度。一方面建议二审法院在阅卷前先行召开庭前会议,由控辩双方对案件存在的程序问题、非法证据排除事项和新提出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另一方面.加强与律师的交流,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通过律师深入了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动机等,补充完善相关证据,确保二审案件能公正审理。
5.将刑事和解引入二审阶段。对二审阶段具备和解条件、时机成熟的案件启动刑事和解,及时修复社会关系,用法律手段维护神会和谐与稳定。如南京市检察院探索二审和解工作,2012年与南京市中级法院共同制定出台规定,对二审刑事案件和解进行规范,2010年以来,南京市检察院成功和解23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执法办案中有效应用
面对二审阅卷时间短,办案任务重、压力大的形式,要着力提高现代科学技术应用能力,逐步改变传统办案模式,提高办案科技含量,缓解办案压力。一是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现有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案件管理平台实现联网,完成文书传递和案件审查。二是公检法三家建立随案传送电子文本制度。三是与公安机关加强协作,争取逐步在看守所建设远程提审系统,通过网络视频进行提审。如苏州市检察机关充分利用检察专线网现有资源,建立连接检察机关的远程提审室和看守所审讯室的远程视频审讯平台,借助这一平台支撑案件承办人不但“足不出院”就能完成审讯工作,而且还避免了因讯问不全面、不细致而引发的案件风险。③四是与法院加强协作,探索进行视频开庭。如湖南株洲市检察院与株洲市中级法院2013年开始采取远程视频开庭,有的案件,通过远程视频开庭质证,仅用了一个小时开庭,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
注释:
①陈卫东主编.刑事二审开庭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页.
② [英]朱克曼主编.傅郁林等译.危机中的民事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③《苏州检察系统创新公诉机制开创新刑事诉讼法实践新局面》,中国江苏网.
关键词 刑事二审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 办案机制
作者简介:王联,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51-04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于第二审程序进行了修改完善,其中关于证据制度、特别程序的部分规定也适用于二审程序,这些体现了保障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给检察机关加强对第二审程序的监督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在带来机遇的同时,刑事第二审程序的修改也给检察机关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我们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视角,通过对G市检察机关办理刑事二审上诉案件情况分析,进一步思考在刑事二审程序中如何建立和完善办案机制,确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得到正确有效地贯彻执行。
一、刑事诉讼法对第二审程序的立法修改
刑事第二审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权利救济、纠错防错,统一司法的多种职能,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乃至刑事法治的发展密切相关。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二审程序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一)扩大了开庭审理案件的范围
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司法体制,二审法院对一审裁判经审理后,不论结果是维持一审裁判还是改判或是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都是为了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性。修改前刑事诉讼法对是否开庭规定的比较宽泛,从实践来看,二审法院绝大部分的案件都是书面审理,检察员不出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法就案件事实和证据与检察员展开辩论,合议庭也听取不到上诉人亲口陈述上诉理由,上诉人辩护权与质证权在本质上无法得到真正体现。新刑诉法明确规定对于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案件、死刑案件、抗诉案件等四类案件必须开庭审理。以一个更客观、可操作的标准取代原有的原则性规定,实际上就是扩大了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范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同时使检察机关对二审案件的法律监督职能也得到充分保障。
(二)完善了证人和侦查人员出庭制度
针对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问题,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范围的明确,强化了对证人的保护,有利于判断证人证言的真伪虚实,进一步查清案件的事实。另外,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制度,“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让侦查人员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对于遏制非法取证、防止冤假错案、提高案件质量有积极的作用。
(三)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内容。一是扩大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对于非法言词证据依法排除,对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也予以排除。二是强化了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应当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并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情况提出纠正意见或者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三是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规定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这些规定对于二审期间有力指控犯罪、保证办案质量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刑事二审程序的修改对公诉工作的挑战
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在给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带来机遇的同时,给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也使公诉部门面临着执法理念、工作机制和能力素质方的巨大挑战。
(一)办案期限带来的影响及挑战
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范围,使得二审案件的办案工作量大幅度增加。为出席二审庭审,承办检察员必须对案卷材料全面审查,讯问上诉人,制作相关文书,准备出庭相关材料,对于证据有瑕疵的案件,还必须开展补充证据、核实证据等工作。同时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案件检察机关阅卷时间为一个月,而一个月阅卷期限对于疑难复杂案件、需要核证补查的上诉案件来说非常紧张。如对有多个被告人、多桩事实的案子,证据繁多,案卷材料很多,如果出庭检察员对于案情、上诉理由或辩护人提供的新证据等掌握得不清楚,在庭审过程中,就无法与上诉人一方展开质证和辩论。如果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或者对某些指控事实持有异议。或者对案件定性或量刑提出辩解,出庭检察员必然处于被动局面,也不利于对案件的公正审判。
(二)证据制度带来的影响及挑战
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得上诉人更加倾向于挑起关于证据合法性的争议。实践中,对于此类的上诉理由,法院会更多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当出现证据合法性问题时,检察机关要承担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责任,证明不能,该证据就要被排除,而非法证据一旦排除,案件可能面临不能起诉或者指控证据不足的问题。对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遭到刑讯逼供并提供了相关线索或材料的,法庭需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出庭检察员就要利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上诉人出人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同监室人员的证言.以及在场人的证言等证据,来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时还需要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因此,随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越来越多地运用,在法庭上当出现证据合法性受质疑时,法庭上可能出现的变数增多,出庭检察员还要承担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责任,指控犯罪的风险和难度加大。 (三)出庭制度带来的影响及挑战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证人、侦查人员等出庭制度,虽有利于查清事实,但一定程度影响检察人员办案效率。开庭前检察机关需对出庭的人员的证言再次检查,通知并说服侦查人员、证人等出庭作证的工作量大,必要时也涉及证人保护工作。同时侦查人员、证人出庭作证将导致庭审时间的延长,影响了检察人员办案效率。
(四)庭审方式带来的影响及挑战
目前的庭审对于控辩双方来讲基本上是以法庭辩论为核心,但是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侦查人员、证人以及鉴定人当庭提供的证据成为定罪量刑的重要基础。在今后的庭审中,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经法庭传唤,相关人员就必须出庭,而法庭调查和法庭发问将成为庭审工作的重点,庭审制度又将发生新的变化。在庭审中,出庭检察员面临两难境地,无疑加大了指控犯罪的难度:如何引导证人和侦查人员回答问题,达到理想的指控;对于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可能引起的证据变化如何应对。因此,出庭检察员需要积累相应的专业知识,掌握询问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的基本方法和技能,应对庭审方式的变化。
(五)工作任务加重带来的影响及挑战
原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这个规定可以概括为“开庭为原则,不开庭为例外”,实践中二审案件却是“不开庭为原则,开庭是例外”。被学者称为纸面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呈现悖反状态的恰当诠释。①新刑事诉讼法在扩大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范围的同时,也必然带来二审程序案件开庭率的迅速提升和司法机关工作量的大量增加。这些新的T作任务和职责的履行需要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司法资源来予以保障,但是在现实环境下,检务保障与工作量骤增之问的矛盾在短时期内可能无法得到明显的缓解。
二、G市检察院办理二审上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刑诉法修改前,中级法院审理二审上诉案件基本不开庭审理,市级检察院基本未参与办理。以G市检察院为例,2008-2012年5年间,受理并出席二审法庭的案件仅为33件36人。2013年上半年就受理134件254人,是2012年前5年案件总和的4倍。新刑诉法实施后,2013年至今年3月,G市检察院已受理上诉案件403件667人,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加剧。为应对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办案期限缩短等新情况,G市检察院从更新执法观念改变、办案模式等方面入手,依法正确履职,保障二审案件出庭的效果和质量。
(一)提高对二审出庭工作的认识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二审上诉案件出庭任务的剧增使公诉部门面临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公诉部门通过组织干警对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司法解释的学习、讨论,找出重点、难点环节加以解决,积极引导干警准确把握条文修改精神。同时不断深化对二审程序修改的认识,克服畏难情绪自觉在办案实践中恪守案件质量的执法办案底线,努力在执法规范上下功夫,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上促实效,在维护公平正义上体现作为。
(二)规范办案程序
1.规范审查报告的制作。优化《二审案件审查报告》的撰写模板,要求承办人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将重点放在对上诉理由所涉及的事实、证据、量刑情节和法律适用方面,提高审查报告的针对性。
2.规范提交研究讨论案件的范围。对社会影响大、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案件,多名被告人提出上诉的重大案件应当提交处室研究讨论;承办人审查后认为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可能存在认识分歧的案件;建议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承办人认为应当提交研究讨论的案件。
3.明确规定补充证据、出庭工作、结案审查事项。对需要补充证据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相关的阅卷笔录,为二审开庭举证、质证作好充分的准备。
4.切实做好开庭前提审以充分听取上诉人的意见和具体诉求,认真制作出庭意见书,在二审判决、裁定下达后及时审查,按程序报批审定。
(三)加强沟通协调
(1)在二审上诉案件开庭工作运行过程中,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联系,做好案件补证工作。(2)加强和法院联系,结合实际采取了类案相对集中审查,相对集中开庭模式,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减少了诉讼成本。(3)加强与一审公诉部门沟通,做好二审阶段补查的协调、配合。为了使二审上诉案件的办理更具有针对性,明确规定“与一审公诉人联系”作为二审检察环节的必经程序,深入地对一审审查起诉情况及一审判决情况等。同时通过办案对基层院办案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归纳梳理,并及时指导基层院,督促其加强和改进工作。
(四)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1.坚持全面审查,确保实体公正。公诉部门接到法院的阅卷、调卷通知后,及时调阅卷宗,明确承办人员开展对全案进行审查,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从基层院公诉部门对侦查机关认定事实的审查意见,一审判决的审判程序、适用法律、量刑结果等方面综合审查,进而作出建议改判、建议发回重审、提出检察建议等。
2.加强审判监督,确保程序公正。对判决书引用条款不当、修改前后法条混淆以及文字错误等不规范问题提出纠正意见。
3.加强对二审判决、裁定的审查。收到二审裁判文书后,严格实行审查报告审批制度,及时发现问题。
三、完善刑事二审办案机制的几点设想
应该说,随着二审案件增加的同时司法资源也应相应增长。然而司法资源的短缺却是绝对的,因为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通过无限增加司法资源的供给,满足社会利用诉讼解决纠纷的全部需求,还可能被不断不断地刺激出来,甚至可能使司法陷入恶性循环或危机。②在我国谋求以司法资源持续增长来解决刑事案件数量增多而出现的案件挤压问题,无疑是难以行得通的。笔者认为要破解二审带来的困境,重要的是要立足于现有的司法资源和办案环境,从办案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入手。
(一)进一步更新执法理念,提高业务水平 3.探索二审程序简化审理模式。二审开庭要重点围绕上诉理由和争议焦点进行,没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对于仅因量刑问题提出上诉、抗诉的案件或者一审未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且二审未提出新证据的案件,尝试简化审判程序。如在举证环节,突出针对上诉理由的举证和上诉理由与一审判决争议点的阐述;在讯问环节,如经审判长发问后被告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无异议的,公诉人省略讯问环节或者只就影响量刑的情节进行发问,不再详细讯问案件事实;在法庭辩论环节,如被告人或辩护人对一审认定事实、定性均无异议的,检察员省略证据综述、社会危害性说明。
4.落实好庭前会议制度和听取辩护人意见制度。一方面建议二审法院在阅卷前先行召开庭前会议,由控辩双方对案件存在的程序问题、非法证据排除事项和新提出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另一方面.加强与律师的交流,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通过律师深入了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动机等,补充完善相关证据,确保二审案件能公正审理。
5.将刑事和解引入二审阶段。对二审阶段具备和解条件、时机成熟的案件启动刑事和解,及时修复社会关系,用法律手段维护神会和谐与稳定。如南京市检察院探索二审和解工作,2012年与南京市中级法院共同制定出台规定,对二审刑事案件和解进行规范,2010年以来,南京市检察院成功和解23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执法办案中有效应用
面对二审阅卷时间短,办案任务重、压力大的形式,要着力提高现代科学技术应用能力,逐步改变传统办案模式,提高办案科技含量,缓解办案压力。一是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现有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案件管理平台实现联网,完成文书传递和案件审查。二是公检法三家建立随案传送电子文本制度。三是与公安机关加强协作,争取逐步在看守所建设远程提审系统,通过网络视频进行提审。如苏州市检察机关充分利用检察专线网现有资源,建立连接检察机关的远程提审室和看守所审讯室的远程视频审讯平台,借助这一平台支撑案件承办人不但“足不出院”就能完成审讯工作,而且还避免了因讯问不全面、不细致而引发的案件风险。③四是与法院加强协作,探索进行视频开庭。如湖南株洲市检察院与株洲市中级法院2013年开始采取远程视频开庭,有的案件,通过远程视频开庭质证,仅用了一个小时开庭,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
注释:
①陈卫东主编.刑事二审开庭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页.
② [英]朱克曼主编.傅郁林等译.危机中的民事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③《苏州检察系统创新公诉机制开创新刑事诉讼法实践新局面》,中国江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