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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矛盾的表现形式
在每一起贪污贿赂案件中,矛盾无所不在,无时不有,矛盾的表现形式也是丰富多彩的,我们必须全面加以总结、掌握。
(一)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矛盾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人员正式讯问时,处于被指控的地位,特别是那些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人员,心理受到的影响更大,便被动的与犯罪事实相联系到一起。当审讯涉及到犯罪事实时,就产生了“供”与“不供”的矛盾心理。表现在:
犯罪嫌疑人想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又担心交待以后受到法律的制裁,不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又害怕侦查人员已经掌握了自己的犯罪证据,不交待又可能受到法律的从重处罚,犯罪嫌疑人“供”与“不供”的矛盾心理交替往复,贯穿于其整个心理活动中。
(二)犯罪嫌疑人自身供词中的矛盾
犯罪嫌疑人当中除少数犯罪分子能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外,大多数的犯罪分子在接受讯问时,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逃避法律的制裁,都要编造谎言,这样用同一问题反复讯问犯罪嫌疑人,他的交待中必然表现出来细节方面的不一致,因为叙述是犯罪嫌疑人编造的,对于一些细节,时间长了,他也就不可能每次记得都完全一样。
(三)犯罪嫌疑人的供词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
第一,犯罪嫌疑人口供之间的矛盾。对于贪污贿赂中有多名犯罪分子的共同犯罪,我们可以采取突然将多名犯罪嫌疑人分别传讯的方法,对他们同时讯问,由于事先隔断了他们之间的联系,他们毫无准备,没有串供的可能。这样,他们对讯问的问题所讲述的不可能一致,其中有些人为了隐蔽犯罪,又要编造一些情况;有人讲了犯罪过程这一段,而没讲另一段;有的则相反,自然会漏洞百出,他们的供词之间会形成很多矛盾。
第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的矛盾。证人既不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也不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他与刑事诉讼的结果一般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多数的证人经过侦查人员的教育、说服后,都能积极主动地向司法机关提供情况,他们的讲述一般也比较客观。这样,犯罪嫌疑人被讯问的过程中如果谎供、乱供,就可能会出现与证人证言之间的矛盾。
第三,犯罪嫌疑人的供词与物证、书证之间的矛盾。物证是以其存在、外部特征和性能等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物品或物质痕迹,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从证据的理论上分类,物证和书证都属于实物证据,因而它们也具有客观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存在的特点。因此,犯罪嫌疑人如果说假话、谎话当其叙述的情节涉及到一些相关的物品、记载犯罪的笔记本时,便会出现不一致的地方,从而产生矛盾。如我们在侦查一起受贿案时,行贿人交待他到受贿人家中送了3万元钱时,还带了土特产,有一箱香油、松花蛋,但受贿人就是不承认行贿人去过他家,更不承认受贿3万元钱了,这样我们通过侦查手段去受贿人家里获取了还没有吃完的香油、松花蛋,在铁的证据面前,受贿人不得不交待自己受贿了3万元的犯罪事实。
(四)犯罪嫌疑人之间本身存在的矛盾
在行受贿案件中,行贿人与受贿人都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满足某一需要,而臭味相投的走到一起的共同犯罪体。行贿人是用“小钱”换“大钱”,而受贿人则是用损害国家社会的“大钱”而换得自己的“小钱”,表现为行、受贿人双方利益有一致的一面,但他们利益的不同点又远大于共同点,共同点是相对的,而不同点是绝对的。这样,因利益的不同在他们之间就形成了难以消除的隔阂,行、受贿人双方的矛盾就自然而然存在着。对于有多个受贿人的共同犯罪因分赃不均和作案后相互推卸责任,在他们之间自然而然也有一些矛盾存在。
(五)侦查人员在讯问中设定的矛盾
有的犯罪嫌疑人抗审的心理较强,审讯人员即可采欲擒故纵的方法,让其充分的表演,使其无阻挡地、自由自在地编造案情,然后讯问人员顺着犯罪嫌疑人编造谎言、假话的路子,再人为的设定一个矛盾情节加进犯罪嫌疑人编造的谎言中,让犯罪嫌疑人自己去发展扩大,最终导致犯罪嫌疑人难以自圆其说。这就好比一个微弱的电信号经过放大器放大后就变成一个很强的能被清晰、完全接收的信号了。
(六)逻辑上的矛盾
因果联系(或因果关系、因果性)是一种普遍的、客观的联系。任何一种现象的出现,都必然存在其产生的原因,同时又产生出某种结果。当犯罪嫌疑人在交待自己的犯罪过程时,如果谎供、乱供有意的隐瞒一些情节,不如实交待全部犯罪過程,就可能出现逻辑上的矛盾,因为这违反了客观存在的规律性。例如,某公安局局长违反国家对走私汽车入户的管理规定,给走私车入户上牌,如果不是“有利可图”,公安局长能冒那么大的风险去干违法的事吗?因为“有利可图”所以“才去违法”,“有利可图”正是“违法”的因,而“违法”正是“有利可图”的果。俗话说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也就反映了这种因果关系的一致性。
二、巧用矛盾
(一)巧用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矛盾
侦查人员在审讯中要注意捕捉犯罪嫌疑人心理上的矛盾,并要对症下药。对于那些已经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触犯国家的法律,有真诚的悔罪感,也表示愿意交待自己罪行的,但又担心交待了,就要被刑罚处理的,审讯人员要及时开导,解除顾虑,向他们指出只有彻底坦白才是唯一的出路,此时可以向他们举一些典型的因有较好的认罪态度而从轻处罚的例子,以案释法,需注意的是语言要朴实,态度要诚恳,使他们感到侦查员是在实心实意的帮助他们,当然也不能乱许愿;对于那些仍心存一定侥幸心理,但又顾忌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自己的一定犯罪证据,不如实交待,又可能受到从重处理的。审讯人员要态度严厉地指出,不交待问题,是过不了关的,想蒙混,弄得不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此时,也可以适当的向他们出示一些证据,彻底打消其侥幸心理,促其坦白。
(二)巧用犯罪嫌疑人供词中的矛盾
有的犯罪嫌疑人我们在初次正面接触时,并不掌握其犯罪的确实证据,这就要求侦查人员通过讯问的方式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获取证据。也就是用在询问过程中发现的矛盾去彻底打垮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从而迫使其交待罪行的方法。运用这种方法,首先在讯问时先不要急于追问案件的实质性问题,也就是涉及到犯罪构成的情节,对于定罪、量刑、从重、加重、从轻、减轻的情节。可以采用自由交谈的方法。先问一些与案情关系不大的问题,逐渐松弛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在讯问人与被讯问人之间建立起良好的交流渠道。
其次,让犯罪嫌疑人多次交待问题,反复让其把问题和情况多遍讲述出来,不要怕麻烦,对于每次讯问都要做好笔录,并且记录的内容也要全面。
再次,每一次讯问都要遵循由浅入深,有小到大,由表及里,循序渐进的原则,使得要了解的每一个问题,,每一个情况都全面掌握,对于与案情无关的细节也要问清楚。这样,经过几次讯问,从笔录中我们往往能发现犯罪嫌疑人交待不一致的地方,这就成为打垮犯罪嫌疑人的重磅炸弹。
(三)巧用犯罪嫌疑人供词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要求侦查人员在查处贪污案件时,除了从犯罪嫌疑人身上获取口供外,更要有广泛的收集其他证据的视角。特别是当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不好,不能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时,我们所收集到的其他证据又是来制服犯罪嫌疑人的有力武器。
例如,我们在侦查某一国有电力企业杨某受贿案时,两名行贿人均交待,一同去杨某家里送了5万元钱,但杨某一口咬定他没收到5万元钱。还大喊大叫说两个行贿人串通起来害他,态度十分嚣张。侦查人员分析:钱既然送到家里,杨某的爱人就有可能知道,遂将杨某的爱人询问至检察院谈话,谈话时侦查人员正色的告诉其作为证人的权利、义务,并且还告诉她有一些事(指关于她爱人的事)她是知道的,希望她不要自找麻烦,杨某的爱人很痛快的证实:她曾看到两名行贿人给杨某5万元钱,随后侦查人员讯问杨某时,明确地说两个行贿人害你,你爱人也害你吗?杨某很快就交了枪。
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要做好案件的初查工作,尽可能多的获取相关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在正式接触犯罪嫌疑人后,要跟据讯问时出现的新情况,调整策略,及时的搜集口供以外的证据,以备讯问时所用。
(四)巧用犯罪嫌疑人之间本身存在的矛盾
在解放战争年代,人民解放军在一些战略战术的运用上,就是利用国民党军队之间派系林立,各怀心腹事的特点,有选择集中优势兵力,先打敌薄弱一方,各个击破的战法,消灭了数倍于我的国民党军。在侦破贪污贿赂犯罪中,也可以“利用矛盾,各个击破”,就是利用犯罪分子“树倒猢狲散”的自顾自心理,有意识的制造、激化他们之间的矛盾,使犯罪分子相互猜疑、指责、仇恨,进而反目成仇,互相揭发,从而实现对他们的分化瓦解,各个击破的效果。
例如,我们在侦破一大型国有企业发生受贿案件时,受贿人分别是3个部门的负责人,而行贿人是同一家企业的3个人,但在我们正面接触3名受贿人前,3名受贿人已经闻风躲了起来,此时初查工作已经展开,箭在弦上不能不发。这样我们果断地同时传唤3名受贿人,隔断他们之间的联系,讯问时我们又将其中一个受贿金额小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晾”起来,经过近一天的较量,我们将另两名受贿人张某、胡某(没有交待问题的情况下)放了回去,并且巧妙的让李某看见了,在随后的讯问中,没等我们多问,李某就问:他们两个人回去了,为什么不让我回去。侦查人员轻描淡写地说:他们两个人讲清了自己的问题,当然可以回去了。并且还告诉他:你对自己的问题进行了隐瞒,还自认为你们之间有攻守同盟,谁也不出卖对方,而张、胡二人讲清了自己的问题先回家了,最后倒霉的就只能是你了。李某一听就急了,说:那我也交待问题。随后,李某痛快的交待了自己的受贿事实,同时也揭发了张、胡二人受贿的问题。
另外,在贿赂案件的侦破中,也可以对行贿方采取不同的待遇,甚至可以放纵罪责较重的受贿方,而只对罪责相对较轻的行贿方施加压力,使得行贿方误解的认为受贿人已经配合检察机关工作了,自己被受贿人出卖了,从而达到揭发受贿人的目的。
(五)侦查人员在讯问中设定矛盾的运用
有的贪污分子,明明自己贪污了公款,案发后却慌称将款给了别人。如:给了业务单位,作为好处费了等等。这样事实清楚的贪污案件,却成了“一对一”的案件,给侦破带来了很大的障碍。对于此类案件,侦查人员就可以通过人为地设立矛盾,将矛盾设置在被嫁祸的对象的身上,从而转化“一对一”的情况,给侦查人员多几个突破口。
例如,对自己贪污的公款慌称给业务户作为好处费了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可以这样去问:你给他(李某)钱是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都有谁在场。答:我是在2000年9月的第一个礼拜天去的,是在晚上去的他家,在他家的客厅里给的他钱,他爱人当时在家,小孩也在(犯罪嫌疑人为使自己的谎言让人可信,会编的很圆满)。问:你再好好想想,他小孩在吗。答:小孩在,我看到了。问:据我们了解他小孩当时出了车祸,腿撞伤了,在医院治疗呢。怎么会在家(这是侦查人员设置的情节)。答:他小孩的腿养得差不多了,已经出院了,但还没有好,还拄着拐呢(想补充,强化自己的谎言)。事实上,李某的孩子根本没有出车祸,犯罪嫌疑人随着侦查人员的设定的情节,进一步发展了该矛盾,这样犯罪嫌疑人的谎言就暴露无遗。显然,将公款作为好处费也就不攻自破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设定的矛盾情节,要合乎犯罪嫌疑人所说谎言的逻辑,在外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看起来顺理成章,非常自然,不能让犯罪嫌疑人觉察出来侦查人员有意骗他,而是让他感到,侦查人员已经相信了他所说的。
(六)巧用逻辑上的矛盾
因果规律性不但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要用,去发现慌供、乱供地方,还可以运用到确定侦查方向上,把深藏的犯罪嫌疑人挖出来。
例如,我们在查处发生在某房管部门的受贿案件时,发现房管处长在没有经主管工程的副处长在支付工程款的审批单上签字的情况下,就签发拨付工程款50万元的手续,当时侦查人员分析:房管处长曾经是一个纪委书记,办事原则性很强,平常工作又非常精明、干练,这次突然违反审批程序(按规定由主管工程的副处长签字后,处长再签字对外支付工程款),绝不是一件偶然的事,更不会是处长一时疏忽所为,他之所以敢这样做,说不定他与收受工程款的赵某之间会有什么私下交易,随后侦查人员加大对赵某的审讯力度(赵某因向房管处的其他人员行贿,当时已被刑事拘留),赵某不得不交待其向处长行贿5万元的犯罪事实。
最后,强调的是,发现矛盾、利用矛盾是贯穿于侦查、审讯工作的全过程的,但在什么时候揭露矛盾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对抗心里很强时,揭露矛盾,不仅不会促进犯罪嫌疑人由抗拒心理转向交待心理,甚至走向我们期望的反面,强化了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心理;如果时机尚未成熟,就将我们手中的炮弹(指矛盾)打出去,也可能击不中要害,还浪费了我们手中的彈药,使进一步的审讯出现“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局面。因此,揭露矛盾的最佳时机,是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摇时,在这个阶段果断出示、使用证据,揭露矛盾,就会使犯罪嫌疑人感到审讯人员已掌握了罪证,不交待问题是过不了关的,只有交待自己
的罪行才是唯一的出路。
在每一起贪污贿赂案件中,矛盾无所不在,无时不有,矛盾的表现形式也是丰富多彩的,我们必须全面加以总结、掌握。
(一)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矛盾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人员正式讯问时,处于被指控的地位,特别是那些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人员,心理受到的影响更大,便被动的与犯罪事实相联系到一起。当审讯涉及到犯罪事实时,就产生了“供”与“不供”的矛盾心理。表现在:
犯罪嫌疑人想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又担心交待以后受到法律的制裁,不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又害怕侦查人员已经掌握了自己的犯罪证据,不交待又可能受到法律的从重处罚,犯罪嫌疑人“供”与“不供”的矛盾心理交替往复,贯穿于其整个心理活动中。
(二)犯罪嫌疑人自身供词中的矛盾
犯罪嫌疑人当中除少数犯罪分子能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外,大多数的犯罪分子在接受讯问时,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逃避法律的制裁,都要编造谎言,这样用同一问题反复讯问犯罪嫌疑人,他的交待中必然表现出来细节方面的不一致,因为叙述是犯罪嫌疑人编造的,对于一些细节,时间长了,他也就不可能每次记得都完全一样。
(三)犯罪嫌疑人的供词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
第一,犯罪嫌疑人口供之间的矛盾。对于贪污贿赂中有多名犯罪分子的共同犯罪,我们可以采取突然将多名犯罪嫌疑人分别传讯的方法,对他们同时讯问,由于事先隔断了他们之间的联系,他们毫无准备,没有串供的可能。这样,他们对讯问的问题所讲述的不可能一致,其中有些人为了隐蔽犯罪,又要编造一些情况;有人讲了犯罪过程这一段,而没讲另一段;有的则相反,自然会漏洞百出,他们的供词之间会形成很多矛盾。
第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的矛盾。证人既不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也不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他与刑事诉讼的结果一般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多数的证人经过侦查人员的教育、说服后,都能积极主动地向司法机关提供情况,他们的讲述一般也比较客观。这样,犯罪嫌疑人被讯问的过程中如果谎供、乱供,就可能会出现与证人证言之间的矛盾。
第三,犯罪嫌疑人的供词与物证、书证之间的矛盾。物证是以其存在、外部特征和性能等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物品或物质痕迹,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从证据的理论上分类,物证和书证都属于实物证据,因而它们也具有客观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存在的特点。因此,犯罪嫌疑人如果说假话、谎话当其叙述的情节涉及到一些相关的物品、记载犯罪的笔记本时,便会出现不一致的地方,从而产生矛盾。如我们在侦查一起受贿案时,行贿人交待他到受贿人家中送了3万元钱时,还带了土特产,有一箱香油、松花蛋,但受贿人就是不承认行贿人去过他家,更不承认受贿3万元钱了,这样我们通过侦查手段去受贿人家里获取了还没有吃完的香油、松花蛋,在铁的证据面前,受贿人不得不交待自己受贿了3万元的犯罪事实。
(四)犯罪嫌疑人之间本身存在的矛盾
在行受贿案件中,行贿人与受贿人都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满足某一需要,而臭味相投的走到一起的共同犯罪体。行贿人是用“小钱”换“大钱”,而受贿人则是用损害国家社会的“大钱”而换得自己的“小钱”,表现为行、受贿人双方利益有一致的一面,但他们利益的不同点又远大于共同点,共同点是相对的,而不同点是绝对的。这样,因利益的不同在他们之间就形成了难以消除的隔阂,行、受贿人双方的矛盾就自然而然存在着。对于有多个受贿人的共同犯罪因分赃不均和作案后相互推卸责任,在他们之间自然而然也有一些矛盾存在。
(五)侦查人员在讯问中设定的矛盾
有的犯罪嫌疑人抗审的心理较强,审讯人员即可采欲擒故纵的方法,让其充分的表演,使其无阻挡地、自由自在地编造案情,然后讯问人员顺着犯罪嫌疑人编造谎言、假话的路子,再人为的设定一个矛盾情节加进犯罪嫌疑人编造的谎言中,让犯罪嫌疑人自己去发展扩大,最终导致犯罪嫌疑人难以自圆其说。这就好比一个微弱的电信号经过放大器放大后就变成一个很强的能被清晰、完全接收的信号了。
(六)逻辑上的矛盾
因果联系(或因果关系、因果性)是一种普遍的、客观的联系。任何一种现象的出现,都必然存在其产生的原因,同时又产生出某种结果。当犯罪嫌疑人在交待自己的犯罪过程时,如果谎供、乱供有意的隐瞒一些情节,不如实交待全部犯罪過程,就可能出现逻辑上的矛盾,因为这违反了客观存在的规律性。例如,某公安局局长违反国家对走私汽车入户的管理规定,给走私车入户上牌,如果不是“有利可图”,公安局长能冒那么大的风险去干违法的事吗?因为“有利可图”所以“才去违法”,“有利可图”正是“违法”的因,而“违法”正是“有利可图”的果。俗话说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也就反映了这种因果关系的一致性。
二、巧用矛盾
(一)巧用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矛盾
侦查人员在审讯中要注意捕捉犯罪嫌疑人心理上的矛盾,并要对症下药。对于那些已经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触犯国家的法律,有真诚的悔罪感,也表示愿意交待自己罪行的,但又担心交待了,就要被刑罚处理的,审讯人员要及时开导,解除顾虑,向他们指出只有彻底坦白才是唯一的出路,此时可以向他们举一些典型的因有较好的认罪态度而从轻处罚的例子,以案释法,需注意的是语言要朴实,态度要诚恳,使他们感到侦查员是在实心实意的帮助他们,当然也不能乱许愿;对于那些仍心存一定侥幸心理,但又顾忌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自己的一定犯罪证据,不如实交待,又可能受到从重处理的。审讯人员要态度严厉地指出,不交待问题,是过不了关的,想蒙混,弄得不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此时,也可以适当的向他们出示一些证据,彻底打消其侥幸心理,促其坦白。
(二)巧用犯罪嫌疑人供词中的矛盾
有的犯罪嫌疑人我们在初次正面接触时,并不掌握其犯罪的确实证据,这就要求侦查人员通过讯问的方式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获取证据。也就是用在询问过程中发现的矛盾去彻底打垮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从而迫使其交待罪行的方法。运用这种方法,首先在讯问时先不要急于追问案件的实质性问题,也就是涉及到犯罪构成的情节,对于定罪、量刑、从重、加重、从轻、减轻的情节。可以采用自由交谈的方法。先问一些与案情关系不大的问题,逐渐松弛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在讯问人与被讯问人之间建立起良好的交流渠道。
其次,让犯罪嫌疑人多次交待问题,反复让其把问题和情况多遍讲述出来,不要怕麻烦,对于每次讯问都要做好笔录,并且记录的内容也要全面。
再次,每一次讯问都要遵循由浅入深,有小到大,由表及里,循序渐进的原则,使得要了解的每一个问题,,每一个情况都全面掌握,对于与案情无关的细节也要问清楚。这样,经过几次讯问,从笔录中我们往往能发现犯罪嫌疑人交待不一致的地方,这就成为打垮犯罪嫌疑人的重磅炸弹。
(三)巧用犯罪嫌疑人供词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要求侦查人员在查处贪污案件时,除了从犯罪嫌疑人身上获取口供外,更要有广泛的收集其他证据的视角。特别是当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不好,不能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时,我们所收集到的其他证据又是来制服犯罪嫌疑人的有力武器。
例如,我们在侦查某一国有电力企业杨某受贿案时,两名行贿人均交待,一同去杨某家里送了5万元钱,但杨某一口咬定他没收到5万元钱。还大喊大叫说两个行贿人串通起来害他,态度十分嚣张。侦查人员分析:钱既然送到家里,杨某的爱人就有可能知道,遂将杨某的爱人询问至检察院谈话,谈话时侦查人员正色的告诉其作为证人的权利、义务,并且还告诉她有一些事(指关于她爱人的事)她是知道的,希望她不要自找麻烦,杨某的爱人很痛快的证实:她曾看到两名行贿人给杨某5万元钱,随后侦查人员讯问杨某时,明确地说两个行贿人害你,你爱人也害你吗?杨某很快就交了枪。
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要做好案件的初查工作,尽可能多的获取相关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在正式接触犯罪嫌疑人后,要跟据讯问时出现的新情况,调整策略,及时的搜集口供以外的证据,以备讯问时所用。
(四)巧用犯罪嫌疑人之间本身存在的矛盾
在解放战争年代,人民解放军在一些战略战术的运用上,就是利用国民党军队之间派系林立,各怀心腹事的特点,有选择集中优势兵力,先打敌薄弱一方,各个击破的战法,消灭了数倍于我的国民党军。在侦破贪污贿赂犯罪中,也可以“利用矛盾,各个击破”,就是利用犯罪分子“树倒猢狲散”的自顾自心理,有意识的制造、激化他们之间的矛盾,使犯罪分子相互猜疑、指责、仇恨,进而反目成仇,互相揭发,从而实现对他们的分化瓦解,各个击破的效果。
例如,我们在侦破一大型国有企业发生受贿案件时,受贿人分别是3个部门的负责人,而行贿人是同一家企业的3个人,但在我们正面接触3名受贿人前,3名受贿人已经闻风躲了起来,此时初查工作已经展开,箭在弦上不能不发。这样我们果断地同时传唤3名受贿人,隔断他们之间的联系,讯问时我们又将其中一个受贿金额小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晾”起来,经过近一天的较量,我们将另两名受贿人张某、胡某(没有交待问题的情况下)放了回去,并且巧妙的让李某看见了,在随后的讯问中,没等我们多问,李某就问:他们两个人回去了,为什么不让我回去。侦查人员轻描淡写地说:他们两个人讲清了自己的问题,当然可以回去了。并且还告诉他:你对自己的问题进行了隐瞒,还自认为你们之间有攻守同盟,谁也不出卖对方,而张、胡二人讲清了自己的问题先回家了,最后倒霉的就只能是你了。李某一听就急了,说:那我也交待问题。随后,李某痛快的交待了自己的受贿事实,同时也揭发了张、胡二人受贿的问题。
另外,在贿赂案件的侦破中,也可以对行贿方采取不同的待遇,甚至可以放纵罪责较重的受贿方,而只对罪责相对较轻的行贿方施加压力,使得行贿方误解的认为受贿人已经配合检察机关工作了,自己被受贿人出卖了,从而达到揭发受贿人的目的。
(五)侦查人员在讯问中设定矛盾的运用
有的贪污分子,明明自己贪污了公款,案发后却慌称将款给了别人。如:给了业务单位,作为好处费了等等。这样事实清楚的贪污案件,却成了“一对一”的案件,给侦破带来了很大的障碍。对于此类案件,侦查人员就可以通过人为地设立矛盾,将矛盾设置在被嫁祸的对象的身上,从而转化“一对一”的情况,给侦查人员多几个突破口。
例如,对自己贪污的公款慌称给业务户作为好处费了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可以这样去问:你给他(李某)钱是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都有谁在场。答:我是在2000年9月的第一个礼拜天去的,是在晚上去的他家,在他家的客厅里给的他钱,他爱人当时在家,小孩也在(犯罪嫌疑人为使自己的谎言让人可信,会编的很圆满)。问:你再好好想想,他小孩在吗。答:小孩在,我看到了。问:据我们了解他小孩当时出了车祸,腿撞伤了,在医院治疗呢。怎么会在家(这是侦查人员设置的情节)。答:他小孩的腿养得差不多了,已经出院了,但还没有好,还拄着拐呢(想补充,强化自己的谎言)。事实上,李某的孩子根本没有出车祸,犯罪嫌疑人随着侦查人员的设定的情节,进一步发展了该矛盾,这样犯罪嫌疑人的谎言就暴露无遗。显然,将公款作为好处费也就不攻自破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设定的矛盾情节,要合乎犯罪嫌疑人所说谎言的逻辑,在外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看起来顺理成章,非常自然,不能让犯罪嫌疑人觉察出来侦查人员有意骗他,而是让他感到,侦查人员已经相信了他所说的。
(六)巧用逻辑上的矛盾
因果规律性不但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要用,去发现慌供、乱供地方,还可以运用到确定侦查方向上,把深藏的犯罪嫌疑人挖出来。
例如,我们在查处发生在某房管部门的受贿案件时,发现房管处长在没有经主管工程的副处长在支付工程款的审批单上签字的情况下,就签发拨付工程款50万元的手续,当时侦查人员分析:房管处长曾经是一个纪委书记,办事原则性很强,平常工作又非常精明、干练,这次突然违反审批程序(按规定由主管工程的副处长签字后,处长再签字对外支付工程款),绝不是一件偶然的事,更不会是处长一时疏忽所为,他之所以敢这样做,说不定他与收受工程款的赵某之间会有什么私下交易,随后侦查人员加大对赵某的审讯力度(赵某因向房管处的其他人员行贿,当时已被刑事拘留),赵某不得不交待其向处长行贿5万元的犯罪事实。
最后,强调的是,发现矛盾、利用矛盾是贯穿于侦查、审讯工作的全过程的,但在什么时候揭露矛盾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对抗心里很强时,揭露矛盾,不仅不会促进犯罪嫌疑人由抗拒心理转向交待心理,甚至走向我们期望的反面,强化了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心理;如果时机尚未成熟,就将我们手中的炮弹(指矛盾)打出去,也可能击不中要害,还浪费了我们手中的彈药,使进一步的审讯出现“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局面。因此,揭露矛盾的最佳时机,是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摇时,在这个阶段果断出示、使用证据,揭露矛盾,就会使犯罪嫌疑人感到审讯人员已掌握了罪证,不交待问题是过不了关的,只有交待自己
的罪行才是唯一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