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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澳门银行业的发展阶段银行业是澳门金融业的主体.到2002年澳门的银行总数达22家,银行的总资产达1518.935亿澳元.澳门银行业的发展大体分为四个阶段:第一是萌芽阶段(1902~ 1970年).70年代以前,澳门只有1家银行(澳门大西洋银行),它除了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外,还发行货币,担当澳门地区的中央银行和澳门库房储金局职能.这个时期的银行业务主要是存贷款业务等.第二为起步阶段(1970~1982年).从60年代末到70年代,因澳门享有出口配额,香港工业向澳门转移,给澳门经济注入了活力;80年代中国内地实行改革开放,澳门经济开始走入快速发展时期,给澳门银行业提供了发展条件.1970年8月26日澳门政府颁布《银行银号管理条例》,该法例明确规定“允许在澳门创立一个银行制度,使能适当地将已在进行中的工商业重要发展作为基础”.该条例同时对各类信贷机构的设立、经营范围、遵守规则、禁止事项、罚则以及受监察等作了规定.到1982年,澳门有15家商业银行.第三为发展阶段(1982~ 1993年).1982年颁布新银行法《信用机构暨金融机构管制法令》,即新银行法.这期间商业银行增加了9家,后来有两家倒闭.第四为稳定阶段(1993年至今).1993年7月5日澳门政府颁行了《金融体系法律制度》,此后澳门的商业银行总数大致22个.该法例以澳门以往的经验为基础,并参考临近地区的模式,其精神在于建立全球性银行的模式,以及加强银行专门化的管理.这个法例的颁布有利于推动澳门的银行业向现代化、国际化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