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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的科技工作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为中国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助推能量。在此过程中,中国的科技工作者成为中国社会经济领域中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卓越阶层,同时中国的科技事业随着中国经济的长期高速发展,其人、财、物之基础也日益强壮,国家每年在科技领域的财政投入都以20%的幅度增长,可以说我国的科技事业基本走出了经费短缺的年代。
但是,据中国科协的一次调查显示:我国的科研经费直接用于项目本身的比例还不到一半,大量科研经费流失在项目之外,贪腐黑洞正逐渐销蚀国家投入科研领域的那一部分公共资金。
腐败的触角已经伸入科研领域,科研腐败成为时下一种新型职务犯罪形式。并且,围绕着科研经费,教授、财务会计、科研仪器采购人员等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腐败生态链。利用职务之便,掌握大笔经费的科研人员沦为新的腐败人群,来自公共资金的科研经费被冒领、多领、挪用、浪费……
科研领域的腐败有很多原因。对科研经费监督乏力、科研人员“行政化”及老旧的经费结算制度等给腐败提供了温床;个人贪欲、从众心理凌驾于本就薄弱的法律意识,科研工作者们从一个个“穷教授”变成了“富教授”,勤思、求学之路顺势成了贪腐幽径。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而当孕育这股强大力量的领域成了腐败温室,国家民族走向强盛的脚步又该何去何从?我们的“中国梦”何时才会实现?在这里,我们打出了一个个问号,但更希望看到的是一个句号。
不务正业的科研经费
文/严州夫
过去,中国科技投入不足,制约了科技创新。现在,资金到位了,但大量的钱却没有用在正事上,科研经费成了部分科研人员的“圈钱”法宝。中国科协一项调查显示,科研资金用于项目本身仅占40%左右,大量科研经费流失在项目之外。
科研经费中的大部分流向了何方?调查发现,有些是通过采购回扣流进了私人腰包;有的是通过劳务费流入圈内人的口袋;还有大量的资金是通过交通费、差旅费、资料费和餐费等被当事人挥霍和进入私人的账户,仅以考察和调研为名,一些研究人员几乎完成了环球旅行。
用途一:包二奶
段振豪,曾入围中科院院士有效候选人,曾任中国科学院地球深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却因为妻子的举报而名誉扫地,进而在纪委介入后被查出经济问题。2013年元旦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2011年6月29日起,一个名为“感叹人生”的博客连续发博11篇,以图片和文字的形式指控他包二奶、养私生女、找小三和小四。帖子指出,段振豪包养二奶的费用来自科研经费。段振豪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这些帖子是他妻子发的,但内容失实,他已起诉离婚。
段振豪称,只是捐精给对方生孩子,但捐精一说引发舆论关注。同年7月21日,中科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在其网站发布声明,称发现段振豪虚报冒领差旅费涉嫌贪污,中科院监察审计部门核实后已将其移送司法机关。
2012年2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身着号服、戴黑框眼镜、梳整齐侧分头的段振豪正在候审,紧随其后的是本案的另一名被告人车春兰,案发前,她是中科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计算机地球化学学科组秘书。
举报段振豪的妻子一直没有现身,与她最初在网上举报、到中科院撒传单相比,事态的层层升级已非她所能控制,直至本案宣判,她的手机一直无法接通。
检方起诉书显示,2002年至2011年7月间,段振豪担任中科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研究员、计算地球化学及其应用学科组组长,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项目执行直至结题验收全过程。而他的秘书车春兰为学科组提供辅助性工作。二人于2002年至2011年7月间以报销科研经费为由,使用虚假的票据报销差旅费等共计124万余元,段振豪非法占有上述款项后给车春兰少量好处费;2011年5月,段振豪与他人签订虚假的网站开发合同,使用虚假的票据报销网站开发费,骗取科研经费5.85万元;车春兰于2003年至2010年间用假票据报销17.85万元。
根据检方掌握的证据,段、车二人的作案手法,主要是找虚假票据以各种名义从科研经费中报销。报销名目包括差旅费、复印装订费、劳务费、租车费以及网站开发费等。为他们提供票据的人包括段振豪的亲友、学生、熟人、同事等。二人假借课题组成员的名义将票据从财务处报销,而课题组成员崔某等证实,这些研究内容基本上都是在实验室完成的,崔某本人根本没有因科研出过差。每次报销拿到钱后,段振豪承认他都会给车春兰几百块钱好处费,还给学生发过劳务费,将部分现金放在办公室备用,其余款项都存在了银行账户,后将账户钱款转存到妻子名下。
经审理,法院认定二人共同贪污124万元,段振豪单独贪污5.85万元,车春兰单独贪污17.85万元。不过,鉴于段振豪能够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车春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并能退缴部分赃款,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最后以贪污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3年、10年。
用途二:炒股票
2009年9月1日,国家审计署发布当年第12号审计结果公告称,中国科学院2008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发现了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如2003年12月,中科院软件所挪用科研经费150万元,以个人名义购买了150万股某公司的股份。
无独有偶,同样的问题也发生在深圳等地的科研单位。
在2009年召开的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深圳市审计局局长陈志刚受市政府委托作了《深圳市2008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根据报告,2008年深圳市本级预算收入完成情况较好,为该市完善公共财政、改善民生提供了充足的财力保障。但在预算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等方面仍存在多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深圳大学3.38亿科研收支未纳入预算管理;个别单位存在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深圳市精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获得市科技研发资金无息贷款500万元后,将450万元转入股票保证金账户用于股票投资。
对于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使用存在的问题, 深圳市审计局已建议深圳市科信局提前对科研项目进行受理,合理安排各环节时间期限,提高项目审核效率,会同深圳市财政部门及时下达资金计划;严格执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操作规程,加强对科研资金的后续监管及考评工作,强化对项目承担单位资金使用的后续监管,完善科研项目的验收程序,加强科技成果的评估。
用途三:填“金库”
国家科研经费也敢转移到私人账户并私分?白云化工数名前任高管涉嫌以此方式贪污179.6万元,原科技发展部经理黄凯被指分得63万元,2011年10月17日上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过堂。
据指控,2008年,广州白云化工实业公司(下称白云化工)与乌克兰合作引进碳纳米管连续生产制备、核污染清除装置等项目的实验设备管理等技术,多个项目获得国家科研经费。时任科技发展部经理的黄凯伙同原副经理杨力强、郭凤志,将179.6万元国家经费转移到私人账户并私分,其中,杨力强分得46万元,黄凯从中分得63万元,均涉嫌构成贪污罪。
2011年7月,杨力强第一个过堂受审,10月17日,黄凯涉嫌同一犯罪事实在广州中院受审。时年43岁的黄凯是四川人,2001年进入白云化工,2009年辞职以前一直担任经理职务。拿着手写的满满两页辩护词,黄凯显得十分镇定,应对法庭讯问,他都予以高声回应。
“我是冤枉的!”这是黄凯在庭上的第一句话。黄凯辩称,2008年项目谈妥的时候,郭凤志和杨力强找到自己商量,想要将国家划拨的一部分科研经费转移到私人账户上,然后他们三人私分,希望黄凯能予以配合。“我当时就一口回绝了,并表示这样做是坚决行不通的。”但是,“就在2009年的1月份,他们(郭凤志和杨力强)先后共给我送来17万元”,黄凯说,他们当时称“是过年钱”。
黄凯自称,虽然意识到郭凤志和杨力强可能有事相求,但想到大过节不能扫人家的面子,便收下了,而自己当时并不知道这就是从国家经费中截留的钱。
对于黄凯的供述,检察官质疑:“17万不是一个小数目,过年给这么多不觉得不正常么?”黄凯语惊四座:“我年收入50多万,十多万对我来说很正常,根本不是什么大数目。”检察官当场斥道:“你这样的回答不仅侮辱人的智商,还侮辱人的情商!”
然而,公诉人在质证阶段出示的郭凤志和杨力强的证言,两人都将矛头直指黄凯,称“截留款项是黄凯出的主意”,他们两人只是合作罢了。
最后,公诉人认为,黄凯贪污一案情节清楚、证据充分,而黄凯在庭上翻案,多次否定自己之前的供述,认罪态度恶劣,不应减轻判罚。
在最后的自述中,黄凯表示自己“非常后悔,非常蠢”,还称自己“跟那些贪图钱财的人是不同的,我和那些收钱给别人开绿灯的人也是不同的”,此前已要求自己的家人向办案单位退交赃款26万元,恳求法庭宽大处理。
用途四:滋润生活
重庆市渝北区科委原主任李芬(化名),利用职务之便,在酒楼、家门口等地大肆收受他人现金31万余元。2012年7月,李芬被渝北区法院以犯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李芬今年49岁,自2007年起担任渝北区科委主任。2010年中秋节,李某在小区门口收到重庆一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的一盒月饼,回家打开一看,是一捆现金,有5万元。李芬很自然地“笑纳”了,因为胡某的项目得到了渝北区科委的经费支持。2011年中秋,李芬又收到胡某的月饼,里面放有10万元。
2011年6月,某公司项目经理郑某,听说李芬的女儿结婚,受公司董事长安排,购买了一条价值7791元的黄金项链给李芬,因为公司在三年前曾获得过渝北区科委约300万元的经费。据查,李某在女儿结婚时,还“笑纳”了某科技发展公司负责人送来的1万元。
同年8月,该公司邀请李芬到加拿大去考察,李说走不了,项目经理郑某便把4万元费用送给她。郑某按李芬的安排,把这笔钱交到一个旅行社门市的,后被李芬拿走。
唐某是某汽车配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2009年至2011年,该公司连续三年均向渝北区科委申报了科研项目资金并获得审批。为感谢李芬的关照,唐某于2009年9月的一天,在江北观音桥某高档酒店宴请李芬时送给她5000元,次年9月在空港“鑫香溢酒楼”宴请李芬时送她1万元。2011年底,又在某酒店送给李芬1万元。
据查实,2009年至2012年间,李芬在担任渝北区科委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主持渝北区科委全面工作,包括负责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工作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1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2年2月中旬,李芬得知渝北区科委其他负责人蔡勇、周劲松等人被查处,心里害怕,遂退还给当事人20余万元。2月20日,李某主动到渝北区纪委投案自首。案发后,李的亲属代她退出赃款7.5万元。
渝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芬系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采纳她辩护人提出的减轻处罚的建议,遂在一审中以李某犯受贿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同时对她犯罪所得的钱款予以追缴。
用途五:买私车
南京副研究员杜国平涉嫌贪污科研经费一案,2005年3月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杜国平犯有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妻董巧云也因相同原因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杜国平,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原子能农业利用研究所原高级工程师、副教授,1978年毕业于武汉某大学后分配到中科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 “当时的条件很差,工作也很辛苦。我在新疆生活了八年,却不知道乌鲁木齐的树叶长得怎样——因为树叶还没开始长的时候,我们就要到野外考察去了,一直要到树叶落了后才回到乌鲁木齐。”20多年后的今天,美丽的新疆留给杜国平更多的是一种辛酸。更让杜国平难以忍受的是,出生于湖北的他,不服新疆水土,浑身发痒,“全身没有一处不痒的”。1986年,出于对杜国平的照顾,组织上将其调到了江苏省农科院原子能研究所工作。
在大学,杜国平学的是水利,与原子能“风马牛不相及”。但是,这种跨学科、跨门类的工作却给杜国平后来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便利的条件。2001年,时为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副研究员的杜国平在发明“地下水流速流向高精度测量装置”和“智能化地下水动态参数测试仪”两项国家级发明专利的基础上,向国家科技部申报了“智能化地下水动态参数测量仪应用示范”项目,申请到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50万元。作为智能化地下水动态参数测量仪的第一发明人,杜国平自然成为这个应用示范项目的负责人。
在组建该项目课题组时,他不顾别人反对,把只有初中文化水平、一直在单位从事电工工作的妻子拉进课题组做自己的助手。这样,一个国家级科研项目也就完完全全成为了杜国平开的“夫妻店”。自从进了课题组,董巧云就开始怂恿丈夫多捞点钱,“我嫁给你这么多年,太辛苦了,现在别人都买车了,而我什么都没有。我们能否利用这个科研项目捞点钱,买辆车?”
经过妻子的多次劝说,杜国平由最初的犹豫到最后终于同意了。2002年3月,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杜国平准备给参数仪配置一套计算软件,以提高仪器的工作效率。于是,在董巧云的一手操作下,一套请私人编程仅花了6000元的软件虚报成了15万元。为将这15万元套取现金,董巧云又通过熟人找到南京某科技公司,将15万元转到该公司账户。扣除1.8万元税款后,她将剩余13.2万元全部提现,购买了一辆赛欧汽车。作为课题组的负责人,杜国平明知妻子在作假,不但没有加以干涉和阻止,反而顺水推舟,帮助其伪造软件开发合同等,然后在发票上签字报销。
在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已是满头白发的杜国平一直坚持自己“挺冤枉”。“这套智能化地下水动态参数测量仪,是我花了四五年时间搞起来的。在申请国家专利前,我自己先期投资了二三十万元。这项技术已应用到20多个省、市的60多项工程项目当中,产生了六个多亿的经济效益,对国家和社会作出了很大贡献。”言下之意,他为社会作出了那么大贡献,即使贪污一点也没什么了不起。杜国平觉得“挺冤”的另一个理由是,他是课题组组长,完全有权力支配属于该课题范围内的经费,只要能按照相关合同,按时完成科研任务就行了,别人不能对此指手画脚。“科研人员私自用点科研经费,我不是第一人,这种情况在业内是一个公开的秘密。”
学术道德和
学术规则的双重沦丧
文/潘新法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科研专款变私车、候选院士包二奶,月饼盒里收财物、高管合伙贪公款……近年来,我国科研经费的申报审批及划拨使用乱象丛生、丑态百出。凑预算、跑项目,拼发票、拿回扣,虚报冒领路路来;真合作、假研究,开公司、入股份,保险旅游样样有,因科研经费产生的贪污挪用、行贿受贿的腐败案例层出不穷。
科研经费腐败,究其原因,主要是审批权力太集中、使用理解有误区以及监管制度不到位。现实中,课题和经费对科技人员来说是立身之本,与评职称、评奖项乃至做博导都息息相关。而科研项目管理“政出多门、各自为政”,且往往由主管一人决定,因此导致权力寻租与腐败,出现“跑部钱进”等丑陋现象。此外,有些科技人员“高智商、不懂法”,不明科研经费的性质,认为科研经费就是自己的智力补偿,在使用时自己说了算,不经意间就触犯了法律。再加上我国科研经费的监管制度缺失,在项目如何运行、资金如何使用、成果如何评价等程序中没有严格的制度规范,导致科研经费雁过拔毛,层层剥皮。
科研经费腐败使学术道德和学术规则双重沦丧,严重妨碍了科学事业的发展,玷污了科技人员的形象。在查办此类案件的同时,检察官也为这些科技精英感到痛心、惋惜,并在此呼吁有关部门加强立法,准确界定科研经费性质及用途,完善审批及监管制度,营造一种让科技人员不能腐败、不愿腐败、不敢腐败的环境,从根本上杜绝“科研经费养硕鼠,精英沦为阶下囚”的现象。
警惕“靠山吃山”
文/刘启明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反腐败既是全国“两会”代表委员议论的热点,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原来大家可能朴素地认为,科研单位应该是一方净土,但腐败犹如政治癌症,细胞变异,到处扩散,就连科研部门和科研人员这些传统的观点认为比较清净的单位和比较清高的人员,也难以幸免,科研部门同样可以成为腐败的重灾区。我们说,国家下拨的科研经费是国有资产,也是纳税人的钱财,但这些国有资金却犹如一块唐僧肉,被所谓科技精英觊觎,垂涎,然后不择手段地鲸吞。通过这一系列科研经费腐败案例,起码可以折射出这样几个问题:
其一,贪欲膨胀。这些涉案主角,学历不可谓不高,经历不可谓不丰富,但他们的高智商与他们不择手段巧取豪夺国有资产及对法律的罔顾与蔑视形成鲜明的对照和巨大的反差,使我们不得不接受这样的一个事实和道理,即知识的高低与道德的上下不成正比例。涉案的这些罪犯,道德滑坡,底线失守,但有的并未幡然醒悟,却仍为自己开脱罪责,良知的泯灭可怕复可悲。
其二,制度空转。应当说,经过几十年的建设与发展,绝大部分国有企事业科研机构形成了一套比较齐全的规章制度,但对制度的落实和检查却少人问津,以至于这些规章制度成为在嘴上说的,在墙上挂的,上级来视察时摆摆样子的装饰品,起不到应有的制约作用。
其三、制约失位。一些案犯单位或科研项目负责人往往集人、财、物大权于一身,把富于智力创造的科研工作搞得乌烟瘴气,形成下级不敢监督,平级不能监督,上级疏于监督的现状。 其四、权力异化。一些科研单位或部门的领导班子,为了自身或者小团体的利益,往往权力变质,集体腐败。领导层相互勾结,沆瀣一气,靠山吃山,化公为私,将巨额国有资产付诸东流。
其五、监管漏洞。有的犯罪嫌疑人,利用漏洞或者人为地制造漏洞,虚设合同或提供虚假发票贪污公款,大肆挪用贪污国有资产。有的科研项目明明是在实验室里完成的,报销理由却是大量的异地出差。只要稍加留神,这种报销理由应该是过不了关的。但这种既原始,又拙劣,近乎疯狂的作案手段,却没人觉察,亦少人过问,非法侵占科研经费犹如囊中探物,易如反掌。活生生的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对于申报的科研项目,既要监督前置,加强预算审查和管理,也要按照时间节点、经费用途等项目进行过程监督。更需要强化专款专用的后续监管,以有效地减少和杜绝科研资金黑洞流失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与蔓延。
不合理的科研评价
体系招致学术腐败
文/张昌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近年来,高校和科研机构职务犯罪的数量大幅增加,对于科研人才和资金管理敲响了警钟。
科研经费被挪用和贪污的现象,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成功申请课题研究的科研人员,往往课题研究都是有经费支持的,有的课题经费高达上百万。有些科研人员采用虚报支出项目等方式贪污科研经费。另一类是科研经费的经手和管理者,如会计、科研秘书等,他们直接负责科研经费的报销、核账等工作,极易发生挪用和侵占科研经费的行为。
科研经费之所以被频频挪用和贪污,究其原因,我认为有四个方面:一是与现有科研人员的评价体系有关。评价一个高校老师的能力和水平不是看你书教的多好,而是看你是否成功申请到国家社科基金的项目,科研人员职称的评定直接与科研项目挂钩。因此申请科研项目成为几乎每个科研人员的必备功课,而当项目一旦申请到,就为挪用和贪污科研经费提供了可能。二是与科研经费的管理制度有关。每个科研项目都会配有一定的经费,但是并不是每个课题都需要大量的资金,现实中科研经费根本就花不完,于是巧立各种名目进行报销、冲账,或者虚报支出,从而侵吞经费。三是与科研经费的监管制度有关。科研经费的发放者往往只关注前期的申报,而对后期的科研经费的使用缺乏监管,从而使科研人员有机可乘。四是与科研人员的错误认识和法律意淡薄识有关。某些科研人员认为既然已经申请到科研项目,这些科研经费自然而然就是其本人所有的,完全由其本人自由支配,因此挪作他用并不是违法犯罪的事,而这恰恰已经触犯了刑律。
全程监督
才是“治本”之道
文/王天正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这些涉及科研经费的职务犯罪案件,虽然犯罪手段和表现形式各异,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就是利用了手中的“权力”换取了不正当的“对价”,或是以权谋私,或是权钱交易。权力被滥用的原因,其实是众所周知的,那关键在于缺乏监督。
科研经费之所以会大量地流失于项目之外,就是因为对这些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缺乏精细的和全过程的监督和制约。一些课题资金或项目资金的申请,的确是经过了严格的监控和评估程序,但是,一旦资金拨付下来后,就缺少了有效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尤其是一些科技扶持资金,主管部门往往只是进行形式上的审批,而没有对项目的实质性跟踪和结果性评估。
刑事制裁,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评价,是最后的,也是很无奈的,对这些专家学者本人而言,前途尽毁,对国家而言,也是丧失了耗费巨大代价培养出来的高端人才。治理腐败,重在治本,构建一套精细且行之有效的科研经费全程监管制约机制,恐怕才是彻底打消科研经费流失“潜规则”的根本之道。
当然,我们还应当考虑广大科研工作者的实际待遇,提高物质保障能力,加大对科研工作的物质奖励能力,并将这种物质保障“阳光化”。
藏身科研的腐败
文/辛安疆
2012年9月召开的中科院京区第十一次党代会上透露,在过去五年中中科院京区累计发生违法案件29件,涉案32人,其中因贪污、挪用公款被法院判刑五人,目前仍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四人;组织处理违纪党员18人,其中局所级党员领导干部二人。在分析原因时,中科院京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在科研经费管理领域违纪比例有所增加,暴露出部分单位在科研经费使用中存在着监管不力的问题。
据调查,科研经费、基本建设、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科研成果转化、对外投资管理、学术不端与学术腐败治理、新建研究单元建设是中科院京区反腐倡廉建设过程中的八个重点领域。
北京市海淀区是我国高校和科研院所最集中的区域。海淀区检察院在查处了多起涉及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案件后发现,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支配上不乏混乱现象,一些课题经费甚至直接变成了个人收入。
传统结算,腐败有空间
我国当前科研经费管理基本实行课题负责人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立项后,委托单位将科研经费下拨给科研项目受托单位账户。课题负责人掌握课题经费的使用支出管理大权,经费支出采取现金交易方式,课题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由课题受托单位科技处审核、财务处报销。
然而,随着国家对科研投入力度不断加大,科研院所科研项目立项数目不断增长,而且单个科研项目的经费动辄千万元甚至过亿元。科研规模今非昔比,科研经费管理已成为一个复杂的工程。但科研院所管理模式仍遵循传统方式,科研经费支出事先预借现金,支出取得凭证后手工报销,庞大的财务单据造成财务人员审核困难,报销人拿来的票据凭证是否真实合法,财务人员很难审核出来,这是科研腐败存在的制度和技术上的原因。
科研经费花不完怎么办?北京某高校电气专业的许博士介绍,学校制定了科研经费报销审批流程,但学校每天需要报销的费用庞大,审核人员难以全面审核所有的单据,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审核人员看也不看就“大笔一挥”批准了事,有时,为了尽快结项,还会告诉他怎么报才能通过。 大权在手,经费我有
由于课题项目申请竞争激烈,而科研项目的有无及其管理级别往往成为衡量一个科研院校科研力量、学科建设水平的关键指标,许多科研单位从鼓励科研项目的角度出发,对课题经费监管缺乏动力,大多流于形式,内部监管制度形同虚设。在此情形之下,课题负责人直接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支出,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科研经费成了部分专家、教授的个人福利。
教授做研究无可非议,此种研究不能无米之炊,那得要资金作支撑。而科研经费又很有限,这资金怎么来分配,目前的申报程序是:政府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制定出固定研究方向的项目申报指南,科研工作者再根据申报指南进行基金申报,申报项目成为了政府部门的“命题作文”。此种命题,谁有权威谁就更命得“准”,这就难免出现“人治”的影子,谁掌握了重大项目的发配权,谁就成为被拉关系的焦点。
要与有决定权的大专家、大教授拉得上关系,让其为自己说话,并非易事,光靠说不行,说破嘴皮也没那个理;光靠本事也不行,这就要有点别的诀窍,该送的礼要送,该花的钱要花,你也送他也送,这就产生了暗中竞争,谁出手大,谁中标的可能性就大。这些科研经费“来之不易”,很多人就产生了“这个项目是个人努力争取回来的,当然是我的劳动所得”的想法。
由此,就有了一系列联动效应,为拉关系争取项目,先自己投资垫出,争取到项目后,再从中连本带利赚回来,而这个赚,光一个人的力量不行,得有相关人员的护助,因而,见者有份,层层瓜分,据报道:科研经费为何用于项目仅占40%,腐败生态链自然也就形成。
科研经费腐败生态链的根,说到底就是权力过于集中,少数人定项目,不公开不透明,如果此种方式不破,感情投资,行贿投资始终难绝。
唯项目论,监管层层失守
北京市一所二本院校的张志刚教授(化名)曾负责一家部级单位的课题项目“外宣资料翻译研究”,这一课题为纵向科研项目,但在高校,相较而言,横向课题提取劳务费更加便利,张志刚隐瞒了这家部级单位的证明,先以横向课题向学校科技处申请立项。
不久,学校出台规定,对于纵向课题奖励补贴力度加大,优势超过横向课题,张志刚随后又找到学校改以纵向课题立项。然而在提取经费时,他却找来一份有20余人的在校学生名单,依旧按照横向课题管理规定,以在校学生名义先后8次虚报冒领劳务费共计8万余元。
在接到举报调查后,检察院以其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办案检察官钟鸣说,这起任由教授“翻云覆雨”的案例暴露出一个高校里的共性问题:有关部门从鼓励科研人员争取科研项目的目的出发,片面认为监管过严不利于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科研工作开展,从而不愿意认真监督。
在处理了一系列高校科研经费腐败案件后,钟鸣和同事们有一种共同的感受:表面看来,大学的财务制度体系比较规范、健全,但在执行过程中,尤其是监督落实环节流于形式,难以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
赵静(化名)是北京一所著名高校财务部派驻化学学院的会计,所在学院老教授较多,课题资源丰富。由于常年接触,大家对赵静比较信任,只要账户内还有钱不影响自己的科研进度,教授们往往不太关注账户金额的变化,一笔钱有时从一个课题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报销,也常委托赵静调整办理。这给赵静带来了可乘之机。最开始,赵静在教授们的发票中加进一点个人的费用,逐渐发展到别人报销1万元,赵静放进去自己找来的票据数千元,头两年赵静还有所顾忌,每年贪污大约在一两万元。第三年开始,骗取次数不断增多,每年贪污数均在10万元以上,最高一年将近20万元。
赵静案发后,法院审理查明,在长达九年时间里,赵静贪污了97万余元,其中绝大部分是科研经费,涉案达106笔之多。2011年底,赵静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其处心积虑所贪污款项也被悉数发还原单位,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
如在赵静(化名)案中,其伪造的印章与真实印章区别很明显,一眼便能看出差别,但在长达九年的时间,从学院到学校,涉及学院行政、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等多个监管部门,无一发现问题,直到有人向检察机关举报。
与此同时,科研经费管理部门,往往只关注审批下拨和课题验收,对于经费的使用环节完全没有监管,办案人员找上门才会警觉;一些案件中还出现,课题早已结题,教授已经出国甚至去世了,课题账户上还有余额的稀奇事。
围绕科研经费甚至形成了一条隐秘的腐败生态链,在这一链条上,有教授、有财务会计、有科研仪器采购人员……
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在调查赵静案时,就意外牵出更多隐秘犯罪。赵静所在学院,两名实验室工作人员利用管理仪器开发经费的职务之便,借学院组织到外地高校考察之机,个人前往周边省份旅游,回京以外出考察、对外交流名义公款报销个人旅游费用共计5万余元,最终以贪污罪被判。
在这起案件中,学校规定,经费报销需要部门负责人、学院主管财务的院领导逐一审核并在报销单据上签章才能报销,两名实验室工作人员多次在报销单据上偷盖实验室一位负责人的印章,轻松绕过本部门审核,随后这个不符合程序的“公差”一步步绕过多重监管。
仪器设备采购也是一大黑洞。在一所师范院校,一名实验设备采购员在为本单位采购聚焦显微镜、分析仪等仪器过程中,收受仪器设备厂商给予的好处费近万美元。检方在办案中发现,合同书中的内容被随意“篡改”,“设备培训费”打进了采购员个人账户而无人监管。最终该采购员以受贿罪被判刑六年。
难查发票上的“移花接木”
北京一高校土木专业的赵博士向媒体展示了一张“科研经费项目预算”的申请单。这份申请单详细罗列了经费的用途:国际合作费10万元,专家咨询费7万元,劳务费10.5万元;在科研业务费中,差旅费10万元,出版费5万元,材料费23.5万元,化验加工费18万元,会议费3万元,设备费63万元。
他告诉记者,课题申报表上,虽然都有预算一栏,但多是粗略罗列“资料费”、“会议差旅费”等名目。即便是将“科研业务费”细化到许多小项,在具体的使用过程中也难以照单执行。“需要10万却申请了30万。”赵博士说,要想在账目上过得去,靠的是在发票上玩“移花接木”的把戏。 课题组负责人对学生的要求是,平时出去吃饭或者买东西尽量开发票,只要抬头是学校的名字,开的项目是办公用品,几百元甚至上千元的额度一般都可以报销。
导师们最喜欢的票据是火车票。一名博士生说,火车票报销时弹性很大,比如北京到天津一来一回的火车票,中间隔五天的话,便可以按五天的标准来计算在天津的住宿、交通、甚至会议等费用,“而这些‘中间多出来的部分’通常不需要再拿出相应的发票。”
更有甚者,不是课题组成员的科研人员也能帮忙充账。某机构地质研究所一位副研究员说,一个和自己研究领域八竿子打不着的课题组找到他,“我们的经费还没有花完,你买的东西拿到我这里报销就可以了,发票签谁的名字都行。”在科研经费的发票报销过程中,一些财务处通常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北京大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张有学发博文称,他付给秘书的劳务费,秘书用另外一个名字领走了。他专门找到财务处,财务处却说没关系。这让他头一回感到财务处的“粗心”。
还有一次,张有学去外地作报告的机票已经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了,后来接待单位又报销了机票费用。张有学急忙把钱退给财务处。财务处竟对他说,退钱做账挺麻烦的,你就当外地接待单位给的钱是报告费或劳务费。张有学不解:规定上不能这么报。财务处却说:那你下次报销时少报一些。
“调账”,经费游走的纵横术
北京某重点高校化工系教授张超(化名)透露,每次项目评估前,课题负责人除了准备各种技术文档外,“调账”也是一项重要工作。
所谓“调账”,就是按照项目申请书的要求列出科技经费使用的财务表,把其中与项目资金申请书不符的进行调整。具体说来,除了凑发票,就是纵向横向经费互换。
在科研圈子里,横向是指课题组承接来自企业、学校等平行单位的科研项目,纵向是指课题组申请的国家级、部委级的科研项目。后者说出去好听,对评职称等都具有标志性的意义,但在不少圈内人看来,由于管得太严太死,“只中看不中用”。
于是,纵向和横向便“结为同盟”,纵向经费中一些实在走不了的账,就通过横向经费抵销。
一些科研人员将能够正经花的钱都凑到纵向的账目上,比如张教授要购买一台200万元的仪器,李教授要买40万元的耗材,都可以通过纵向经费中设备费的名义来报销;而诸如私人聚餐、打车费等纵向经费难以报销的项目,则依赖于横向经费,若用不完就塞进自己的腰包。
不过,这种互换并非等价。纵向的经费由公家埋单,几十万元也算是少的;横向的钱是企业交到自己手上的,几万元也算是多的。
“中看”的纵向便常常向“中用”的横向经费低头,前者贬值,后者升值。圈内流传了“1/3”这样一个数字,即纵向经费的含金量是横向经费1/3,“你花我1元横向,我花你纵向3元。”
张超教授说,只有在“调账”时,那些掌握着大把纵向经费的“大牛”才会低三下四,“手里的纵向经费多了,没有一定的名目又花不了,只好和人换横向。”
其实,“调账”并非只是在项目评估之时才有的。在科研经费审批通过不久,很多有经验的科研人员就知道哪些是可以走纵向的账,哪些是不可以走的,不可以的就通过横向经费来替换。
张超认识一个研究员,他花100多万元买了台对自己的课题一点也没有用的仪器。问他原因,这个研究员刚开始支支吾吾,不说话。后来张超才知道是他和卖仪器公司的老板是朋友,“可以吃回扣”。这20多万元的回扣,便是从纵向的科研经费里“偷”走的。在国家审计署公布的科技部2010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显示,部分科研项目配套资金到位率低,有的虚假配套,这从横向纵向经费互换上便可见一斑。
常给科研殿堂掸掸灰
文/羊春乔
近年来,国家逐年加大了对科研的经费投入,然而,庞大的科研经费往往并没有转化成真正的生产力,一个几百万元的科研项目最后只换来一两篇垃圾论文的实例举不胜举。防止科研经费“跑冒滴漏”,遏制科研经费腐败,在科研经费使用上推进“阳光工程”建设,已经成为一项紧迫任务。
科研分配,更要讲点科学
我们的行政科研经费主要来自于国家各级科研主管部门,教育部、科技部以及相应各部委,但是科研经费怎么分配,由大大小小不同的政府机构决定,导致凡是不愿意投其所好去结交的知识分子或没有行政职务的知识分子常常被排挤在科研经费分配圈之外。
这种分配体制极大地挫伤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最大反映为科研分配行政化。行政机关具体负责科研经费分配,分配时要找一些专家,美其名曰提高分配科学性,但找的大多是离行政圈最近的专家,可能找校长、所长、院长当专家,现在高校最富有的是具有行政职务的科学家。
科研工作有不可预测性,需要随机应变,所以预算不可能做得过细。在香港,政府拨款只对人事、实验室日常开支以及会议经费三个大项的经费来设一个界线,如果有突破才需要事先申请批准。这个模式非常好,也是现在很多教授、科研院所渴望的。它的分配优点在于,每个学者都以学术声誉做担保,可以申请第一笔钱,但申请完后,如果拿不出相应成果可能就没有了,所以每个人非常珍惜自己的学术声誉。
另外,完全靠学术声誉来做,国家对科研经费审查也没有那么细,但自律精神非常重要。我国审查制度比较多,但有各种措施来规避,使很多制度形同虚设。
公务卡,动态监控眼
公务卡是指财政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消费的资金范围主要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费用。公务卡具有一般银行卡所具有的授信消费等共同属性,同时又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独特属性,能够将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要求与银行卡的独特优势相结合,是一种新型的财政财务管理工具。
在科研领域推行公务卡,可以将经费支出纳入有效控制轨道。课题经费由委托单位下拨到项目依托单位后进入学校账户,课题经费的支出在发卡银行授信额度内刷卡支付,并取得发票及刷卡凭证,然后向单位财务申请报销,单位财务审核无误后将报销款项直接划入该工作人员公务卡账户中。银行将公务卡的划款信息和公务卡向商户付款的明细支付信息,通过银联网络系统,实时向科研单位财务部门反馈,以满足动态监控管理需要。这样做,减少了现金环节,提高了财务透明度,进而起到预防腐败的作用。 参与查办许多科研腐败案件的检察官呼吁,国家科研行政管理部门应尽快制定科研经费支出统一使用公务卡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公务卡在科研领域全面推行提供政策依据。
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科研单位都应全部纳入公务卡使用范围,包括各类公立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所属科研单位。不论纵向科研项目,还是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均应采用公务卡结算。
公务卡结算范围也应予以明确。由于使用公务卡需配备相应电子刷卡设备,囿于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有些项目支出和支出地区没有配套电子刷卡设备,需要区分情况制定结算项目。建议制定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目录中的支出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一些零星支出,比如过路费、签证费、停车费等可以现金支出,但应规定相应金额上限,并且加强审核力度。
常给科研殿堂掸掸灰
科研经费的滥用和挪用不仅白白浪费国家有限的科研投入,妨碍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也会严重玷污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作为神圣的科研殿堂的社会形象。
面对科研经费的滥用和挪用的普遍现状,面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职务犯罪愈演愈烈的严峻形势,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才是根本途径。
这些制度包括:完善人财物管理制度,紧紧抓住人财物管理等权力运行的关键部位,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增强财务的透明度,规范财务支出管理,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健全科研课题奖金提取、劳务酬金、创收收益分配等管理制度。
建议科研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大对科研经费的监管审查力度,力求每一笔经费的用途和去向都审查清楚,同时加大对课题负责人滥用和挪用科研经费的问责力度。课题负责人要对课题经费使用负全责,如发现滥用和挪用科研经费问题,应当视情节和后果取消其课题负责人资格,取消申报课题资格,追回被滥用挪用的资金,若情节严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其次,要切实加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知群体和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建议有关部门在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时,可考虑将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列入“六五”普法的重点组织,开展送法进科研院所活动,举办参观监狱,服刑贪官现身说法等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强化科研院所高知群体和管理人员的法制意识。
此外,还可以积极开展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与科研机构的廉政共建活动,签署廉政合同。检察机关可以全程监督科研院所重大科研项目的招投标过程。
“智力补偿”来增收
应该重视并从制度上认可科研工作的特殊性。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俞金尧说:“一般而言,科研工作不会限于一周五天、每日八小时的工作时间。就我自己来说,每天都干到晚上12点以后。而且,科研工作需要创新,这与常规劳动不同,科研人员总是在不断地积累知识和进行创造性的工作,科研工作的性质,决定了科研人员的付出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因此,应该允许他们从课题经费中获得与科研工作相适应的酬劳。但是在我国,目前还不可能。”
俞金尧介绍,我国社科基金项目中,科研人员的劳务费最高占科研项目经费的10%,而且这一劳务费还不能由科研人员自己提取。
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认为,除了俞金尧分析的原因外,还有一点就是现行科研经费管理,在项目立项时,一些环节设置过于死板。他说:“太过强调预算执行力,也使科研人员在每年特定的时间中突击花钱,用虚假发票或虚构科研活动来报销未实际产生的科研经费,套取国家和集体财产。”
“科研人员付出了很多,但他们的创造性劳动得不到承认。所以,一些人就拿别的票据从课题费里面报销。”侯欣一说。
针对这一现象,俞金尧认为,除了重申科研经费的国有或集体财产的性质,科研人员不得视科研经费为个人所有外,还需要制度上认可科研工作的特殊性。科研经费申请成功后,其用途应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科研经费实际支出;另一部分作为“智力补偿费”发放给科研人员。
他以社会科研基金为例解释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下一个课题的经费为15万元,可允许科研人员直接从中提取40%(即6万元)的费用作为“智力补偿费”(或可称为“科研津贴”、“劳务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下一个课题的经费为30万元,允许提取30%(即9万元)作为“智力补偿费”。课题经费超过30万元时,也按30%提取,但对提取的总额设立一个上限,比如最多提取15万元。自然科学科研项目提取“智力补偿费”也可以照此思路办理。
“允许从课题经费中提取‘智力补偿费’,让科研人员的工作得到了应有的报酬,有助于减少经费使用中的虚假报销现象,从而减少科研工作中的腐败风险。”俞金尧说。
浙江:
推行科研经费阳光监管
在浙江省科技厅的信用数据库中,目前记录着700多项不良信用记录。浙江省科技厅计划财务处处长赵新龙介绍,700多项不良信用记录中,有的是逾期项目不按时进行验收,有的是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有的是项目实施不按合同规定执行等。
作为惩罚,“列为不良信用者,两年内将限制申报各类科研项目,也不能作为浙江省科技厅的专家参加项目评审。”赵新龙告诉记者。
2012年7至10月,浙江省市县联合科技经费大检查全面展开。大检查范围包括国家和省市县科技计划在研科技项目。检查结果表明,该省科技经费使用基本上已朝着透明、公开和规范的方向发展,但科技经费使用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
同年12月,浙江省监察厅、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浙江省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积极主动建立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等有效媒介公开科研项目和经费使用信息;明确各级财政资助立项的项目科研经费从立项、运行过程到结题验收三个关键环节的信息公开时间和内容等。
浙江省科技厅厅长蒋泰维指出,推行科研经费阳光监管,就是要形成科研经费的信息公开制度,让经费使用的各个环节实现透明;要完善制度的落实,将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还要优化资源配置,将科研经费真正用到刀刃上。
近年来,浙江省把完善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度贯穿于科研经费“阳光工程”各环节,全面推行科技项目立项专家评审、业务处室集中初审、处室联审、厅务会议决策“三审一决策”制度,最大限度减少项目管理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增加项目立项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时,该省建立健全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和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审计团、专家组等第三方力量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验收,审计人员和专家组成员的薪酬由财政统一支付,防止出现“人情考评”。(久浩楼)
但是,据中国科协的一次调查显示:我国的科研经费直接用于项目本身的比例还不到一半,大量科研经费流失在项目之外,贪腐黑洞正逐渐销蚀国家投入科研领域的那一部分公共资金。
腐败的触角已经伸入科研领域,科研腐败成为时下一种新型职务犯罪形式。并且,围绕着科研经费,教授、财务会计、科研仪器采购人员等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腐败生态链。利用职务之便,掌握大笔经费的科研人员沦为新的腐败人群,来自公共资金的科研经费被冒领、多领、挪用、浪费……
科研领域的腐败有很多原因。对科研经费监督乏力、科研人员“行政化”及老旧的经费结算制度等给腐败提供了温床;个人贪欲、从众心理凌驾于本就薄弱的法律意识,科研工作者们从一个个“穷教授”变成了“富教授”,勤思、求学之路顺势成了贪腐幽径。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而当孕育这股强大力量的领域成了腐败温室,国家民族走向强盛的脚步又该何去何从?我们的“中国梦”何时才会实现?在这里,我们打出了一个个问号,但更希望看到的是一个句号。
不务正业的科研经费
文/严州夫
过去,中国科技投入不足,制约了科技创新。现在,资金到位了,但大量的钱却没有用在正事上,科研经费成了部分科研人员的“圈钱”法宝。中国科协一项调查显示,科研资金用于项目本身仅占40%左右,大量科研经费流失在项目之外。
科研经费中的大部分流向了何方?调查发现,有些是通过采购回扣流进了私人腰包;有的是通过劳务费流入圈内人的口袋;还有大量的资金是通过交通费、差旅费、资料费和餐费等被当事人挥霍和进入私人的账户,仅以考察和调研为名,一些研究人员几乎完成了环球旅行。
用途一:包二奶
段振豪,曾入围中科院院士有效候选人,曾任中国科学院地球深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却因为妻子的举报而名誉扫地,进而在纪委介入后被查出经济问题。2013年元旦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2011年6月29日起,一个名为“感叹人生”的博客连续发博11篇,以图片和文字的形式指控他包二奶、养私生女、找小三和小四。帖子指出,段振豪包养二奶的费用来自科研经费。段振豪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这些帖子是他妻子发的,但内容失实,他已起诉离婚。
段振豪称,只是捐精给对方生孩子,但捐精一说引发舆论关注。同年7月21日,中科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在其网站发布声明,称发现段振豪虚报冒领差旅费涉嫌贪污,中科院监察审计部门核实后已将其移送司法机关。
2012年2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身着号服、戴黑框眼镜、梳整齐侧分头的段振豪正在候审,紧随其后的是本案的另一名被告人车春兰,案发前,她是中科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计算机地球化学学科组秘书。
举报段振豪的妻子一直没有现身,与她最初在网上举报、到中科院撒传单相比,事态的层层升级已非她所能控制,直至本案宣判,她的手机一直无法接通。
检方起诉书显示,2002年至2011年7月间,段振豪担任中科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研究员、计算地球化学及其应用学科组组长,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项目执行直至结题验收全过程。而他的秘书车春兰为学科组提供辅助性工作。二人于2002年至2011年7月间以报销科研经费为由,使用虚假的票据报销差旅费等共计124万余元,段振豪非法占有上述款项后给车春兰少量好处费;2011年5月,段振豪与他人签订虚假的网站开发合同,使用虚假的票据报销网站开发费,骗取科研经费5.85万元;车春兰于2003年至2010年间用假票据报销17.85万元。
根据检方掌握的证据,段、车二人的作案手法,主要是找虚假票据以各种名义从科研经费中报销。报销名目包括差旅费、复印装订费、劳务费、租车费以及网站开发费等。为他们提供票据的人包括段振豪的亲友、学生、熟人、同事等。二人假借课题组成员的名义将票据从财务处报销,而课题组成员崔某等证实,这些研究内容基本上都是在实验室完成的,崔某本人根本没有因科研出过差。每次报销拿到钱后,段振豪承认他都会给车春兰几百块钱好处费,还给学生发过劳务费,将部分现金放在办公室备用,其余款项都存在了银行账户,后将账户钱款转存到妻子名下。
经审理,法院认定二人共同贪污124万元,段振豪单独贪污5.85万元,车春兰单独贪污17.85万元。不过,鉴于段振豪能够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车春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并能退缴部分赃款,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最后以贪污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3年、10年。
用途二:炒股票
2009年9月1日,国家审计署发布当年第12号审计结果公告称,中国科学院2008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发现了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如2003年12月,中科院软件所挪用科研经费150万元,以个人名义购买了150万股某公司的股份。
无独有偶,同样的问题也发生在深圳等地的科研单位。
在2009年召开的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深圳市审计局局长陈志刚受市政府委托作了《深圳市2008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根据报告,2008年深圳市本级预算收入完成情况较好,为该市完善公共财政、改善民生提供了充足的财力保障。但在预算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等方面仍存在多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深圳大学3.38亿科研收支未纳入预算管理;个别单位存在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深圳市精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获得市科技研发资金无息贷款500万元后,将450万元转入股票保证金账户用于股票投资。
对于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使用存在的问题, 深圳市审计局已建议深圳市科信局提前对科研项目进行受理,合理安排各环节时间期限,提高项目审核效率,会同深圳市财政部门及时下达资金计划;严格执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操作规程,加强对科研资金的后续监管及考评工作,强化对项目承担单位资金使用的后续监管,完善科研项目的验收程序,加强科技成果的评估。
用途三:填“金库”
国家科研经费也敢转移到私人账户并私分?白云化工数名前任高管涉嫌以此方式贪污179.6万元,原科技发展部经理黄凯被指分得63万元,2011年10月17日上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过堂。
据指控,2008年,广州白云化工实业公司(下称白云化工)与乌克兰合作引进碳纳米管连续生产制备、核污染清除装置等项目的实验设备管理等技术,多个项目获得国家科研经费。时任科技发展部经理的黄凯伙同原副经理杨力强、郭凤志,将179.6万元国家经费转移到私人账户并私分,其中,杨力强分得46万元,黄凯从中分得63万元,均涉嫌构成贪污罪。
2011年7月,杨力强第一个过堂受审,10月17日,黄凯涉嫌同一犯罪事实在广州中院受审。时年43岁的黄凯是四川人,2001年进入白云化工,2009年辞职以前一直担任经理职务。拿着手写的满满两页辩护词,黄凯显得十分镇定,应对法庭讯问,他都予以高声回应。
“我是冤枉的!”这是黄凯在庭上的第一句话。黄凯辩称,2008年项目谈妥的时候,郭凤志和杨力强找到自己商量,想要将国家划拨的一部分科研经费转移到私人账户上,然后他们三人私分,希望黄凯能予以配合。“我当时就一口回绝了,并表示这样做是坚决行不通的。”但是,“就在2009年的1月份,他们(郭凤志和杨力强)先后共给我送来17万元”,黄凯说,他们当时称“是过年钱”。
黄凯自称,虽然意识到郭凤志和杨力强可能有事相求,但想到大过节不能扫人家的面子,便收下了,而自己当时并不知道这就是从国家经费中截留的钱。
对于黄凯的供述,检察官质疑:“17万不是一个小数目,过年给这么多不觉得不正常么?”黄凯语惊四座:“我年收入50多万,十多万对我来说很正常,根本不是什么大数目。”检察官当场斥道:“你这样的回答不仅侮辱人的智商,还侮辱人的情商!”
然而,公诉人在质证阶段出示的郭凤志和杨力强的证言,两人都将矛头直指黄凯,称“截留款项是黄凯出的主意”,他们两人只是合作罢了。
最后,公诉人认为,黄凯贪污一案情节清楚、证据充分,而黄凯在庭上翻案,多次否定自己之前的供述,认罪态度恶劣,不应减轻判罚。
在最后的自述中,黄凯表示自己“非常后悔,非常蠢”,还称自己“跟那些贪图钱财的人是不同的,我和那些收钱给别人开绿灯的人也是不同的”,此前已要求自己的家人向办案单位退交赃款26万元,恳求法庭宽大处理。
用途四:滋润生活
重庆市渝北区科委原主任李芬(化名),利用职务之便,在酒楼、家门口等地大肆收受他人现金31万余元。2012年7月,李芬被渝北区法院以犯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李芬今年49岁,自2007年起担任渝北区科委主任。2010年中秋节,李某在小区门口收到重庆一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的一盒月饼,回家打开一看,是一捆现金,有5万元。李芬很自然地“笑纳”了,因为胡某的项目得到了渝北区科委的经费支持。2011年中秋,李芬又收到胡某的月饼,里面放有10万元。
2011年6月,某公司项目经理郑某,听说李芬的女儿结婚,受公司董事长安排,购买了一条价值7791元的黄金项链给李芬,因为公司在三年前曾获得过渝北区科委约300万元的经费。据查,李某在女儿结婚时,还“笑纳”了某科技发展公司负责人送来的1万元。
同年8月,该公司邀请李芬到加拿大去考察,李说走不了,项目经理郑某便把4万元费用送给她。郑某按李芬的安排,把这笔钱交到一个旅行社门市的,后被李芬拿走。
唐某是某汽车配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2009年至2011年,该公司连续三年均向渝北区科委申报了科研项目资金并获得审批。为感谢李芬的关照,唐某于2009年9月的一天,在江北观音桥某高档酒店宴请李芬时送给她5000元,次年9月在空港“鑫香溢酒楼”宴请李芬时送她1万元。2011年底,又在某酒店送给李芬1万元。
据查实,2009年至2012年间,李芬在担任渝北区科委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主持渝北区科委全面工作,包括负责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工作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1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2年2月中旬,李芬得知渝北区科委其他负责人蔡勇、周劲松等人被查处,心里害怕,遂退还给当事人20余万元。2月20日,李某主动到渝北区纪委投案自首。案发后,李的亲属代她退出赃款7.5万元。
渝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芬系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采纳她辩护人提出的减轻处罚的建议,遂在一审中以李某犯受贿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同时对她犯罪所得的钱款予以追缴。
用途五:买私车
南京副研究员杜国平涉嫌贪污科研经费一案,2005年3月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杜国平犯有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妻董巧云也因相同原因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杜国平,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原子能农业利用研究所原高级工程师、副教授,1978年毕业于武汉某大学后分配到中科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 “当时的条件很差,工作也很辛苦。我在新疆生活了八年,却不知道乌鲁木齐的树叶长得怎样——因为树叶还没开始长的时候,我们就要到野外考察去了,一直要到树叶落了后才回到乌鲁木齐。”20多年后的今天,美丽的新疆留给杜国平更多的是一种辛酸。更让杜国平难以忍受的是,出生于湖北的他,不服新疆水土,浑身发痒,“全身没有一处不痒的”。1986年,出于对杜国平的照顾,组织上将其调到了江苏省农科院原子能研究所工作。
在大学,杜国平学的是水利,与原子能“风马牛不相及”。但是,这种跨学科、跨门类的工作却给杜国平后来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便利的条件。2001年,时为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副研究员的杜国平在发明“地下水流速流向高精度测量装置”和“智能化地下水动态参数测试仪”两项国家级发明专利的基础上,向国家科技部申报了“智能化地下水动态参数测量仪应用示范”项目,申请到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50万元。作为智能化地下水动态参数测量仪的第一发明人,杜国平自然成为这个应用示范项目的负责人。
在组建该项目课题组时,他不顾别人反对,把只有初中文化水平、一直在单位从事电工工作的妻子拉进课题组做自己的助手。这样,一个国家级科研项目也就完完全全成为了杜国平开的“夫妻店”。自从进了课题组,董巧云就开始怂恿丈夫多捞点钱,“我嫁给你这么多年,太辛苦了,现在别人都买车了,而我什么都没有。我们能否利用这个科研项目捞点钱,买辆车?”
经过妻子的多次劝说,杜国平由最初的犹豫到最后终于同意了。2002年3月,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杜国平准备给参数仪配置一套计算软件,以提高仪器的工作效率。于是,在董巧云的一手操作下,一套请私人编程仅花了6000元的软件虚报成了15万元。为将这15万元套取现金,董巧云又通过熟人找到南京某科技公司,将15万元转到该公司账户。扣除1.8万元税款后,她将剩余13.2万元全部提现,购买了一辆赛欧汽车。作为课题组的负责人,杜国平明知妻子在作假,不但没有加以干涉和阻止,反而顺水推舟,帮助其伪造软件开发合同等,然后在发票上签字报销。
在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已是满头白发的杜国平一直坚持自己“挺冤枉”。“这套智能化地下水动态参数测量仪,是我花了四五年时间搞起来的。在申请国家专利前,我自己先期投资了二三十万元。这项技术已应用到20多个省、市的60多项工程项目当中,产生了六个多亿的经济效益,对国家和社会作出了很大贡献。”言下之意,他为社会作出了那么大贡献,即使贪污一点也没什么了不起。杜国平觉得“挺冤”的另一个理由是,他是课题组组长,完全有权力支配属于该课题范围内的经费,只要能按照相关合同,按时完成科研任务就行了,别人不能对此指手画脚。“科研人员私自用点科研经费,我不是第一人,这种情况在业内是一个公开的秘密。”
学术道德和
学术规则的双重沦丧
文/潘新法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科研专款变私车、候选院士包二奶,月饼盒里收财物、高管合伙贪公款……近年来,我国科研经费的申报审批及划拨使用乱象丛生、丑态百出。凑预算、跑项目,拼发票、拿回扣,虚报冒领路路来;真合作、假研究,开公司、入股份,保险旅游样样有,因科研经费产生的贪污挪用、行贿受贿的腐败案例层出不穷。
科研经费腐败,究其原因,主要是审批权力太集中、使用理解有误区以及监管制度不到位。现实中,课题和经费对科技人员来说是立身之本,与评职称、评奖项乃至做博导都息息相关。而科研项目管理“政出多门、各自为政”,且往往由主管一人决定,因此导致权力寻租与腐败,出现“跑部钱进”等丑陋现象。此外,有些科技人员“高智商、不懂法”,不明科研经费的性质,认为科研经费就是自己的智力补偿,在使用时自己说了算,不经意间就触犯了法律。再加上我国科研经费的监管制度缺失,在项目如何运行、资金如何使用、成果如何评价等程序中没有严格的制度规范,导致科研经费雁过拔毛,层层剥皮。
科研经费腐败使学术道德和学术规则双重沦丧,严重妨碍了科学事业的发展,玷污了科技人员的形象。在查办此类案件的同时,检察官也为这些科技精英感到痛心、惋惜,并在此呼吁有关部门加强立法,准确界定科研经费性质及用途,完善审批及监管制度,营造一种让科技人员不能腐败、不愿腐败、不敢腐败的环境,从根本上杜绝“科研经费养硕鼠,精英沦为阶下囚”的现象。
警惕“靠山吃山”
文/刘启明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反腐败既是全国“两会”代表委员议论的热点,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原来大家可能朴素地认为,科研单位应该是一方净土,但腐败犹如政治癌症,细胞变异,到处扩散,就连科研部门和科研人员这些传统的观点认为比较清净的单位和比较清高的人员,也难以幸免,科研部门同样可以成为腐败的重灾区。我们说,国家下拨的科研经费是国有资产,也是纳税人的钱财,但这些国有资金却犹如一块唐僧肉,被所谓科技精英觊觎,垂涎,然后不择手段地鲸吞。通过这一系列科研经费腐败案例,起码可以折射出这样几个问题:
其一,贪欲膨胀。这些涉案主角,学历不可谓不高,经历不可谓不丰富,但他们的高智商与他们不择手段巧取豪夺国有资产及对法律的罔顾与蔑视形成鲜明的对照和巨大的反差,使我们不得不接受这样的一个事实和道理,即知识的高低与道德的上下不成正比例。涉案的这些罪犯,道德滑坡,底线失守,但有的并未幡然醒悟,却仍为自己开脱罪责,良知的泯灭可怕复可悲。
其二,制度空转。应当说,经过几十年的建设与发展,绝大部分国有企事业科研机构形成了一套比较齐全的规章制度,但对制度的落实和检查却少人问津,以至于这些规章制度成为在嘴上说的,在墙上挂的,上级来视察时摆摆样子的装饰品,起不到应有的制约作用。
其三、制约失位。一些案犯单位或科研项目负责人往往集人、财、物大权于一身,把富于智力创造的科研工作搞得乌烟瘴气,形成下级不敢监督,平级不能监督,上级疏于监督的现状。 其四、权力异化。一些科研单位或部门的领导班子,为了自身或者小团体的利益,往往权力变质,集体腐败。领导层相互勾结,沆瀣一气,靠山吃山,化公为私,将巨额国有资产付诸东流。
其五、监管漏洞。有的犯罪嫌疑人,利用漏洞或者人为地制造漏洞,虚设合同或提供虚假发票贪污公款,大肆挪用贪污国有资产。有的科研项目明明是在实验室里完成的,报销理由却是大量的异地出差。只要稍加留神,这种报销理由应该是过不了关的。但这种既原始,又拙劣,近乎疯狂的作案手段,却没人觉察,亦少人过问,非法侵占科研经费犹如囊中探物,易如反掌。活生生的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对于申报的科研项目,既要监督前置,加强预算审查和管理,也要按照时间节点、经费用途等项目进行过程监督。更需要强化专款专用的后续监管,以有效地减少和杜绝科研资金黑洞流失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与蔓延。
不合理的科研评价
体系招致学术腐败
文/张昌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近年来,高校和科研机构职务犯罪的数量大幅增加,对于科研人才和资金管理敲响了警钟。
科研经费被挪用和贪污的现象,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成功申请课题研究的科研人员,往往课题研究都是有经费支持的,有的课题经费高达上百万。有些科研人员采用虚报支出项目等方式贪污科研经费。另一类是科研经费的经手和管理者,如会计、科研秘书等,他们直接负责科研经费的报销、核账等工作,极易发生挪用和侵占科研经费的行为。
科研经费之所以被频频挪用和贪污,究其原因,我认为有四个方面:一是与现有科研人员的评价体系有关。评价一个高校老师的能力和水平不是看你书教的多好,而是看你是否成功申请到国家社科基金的项目,科研人员职称的评定直接与科研项目挂钩。因此申请科研项目成为几乎每个科研人员的必备功课,而当项目一旦申请到,就为挪用和贪污科研经费提供了可能。二是与科研经费的管理制度有关。每个科研项目都会配有一定的经费,但是并不是每个课题都需要大量的资金,现实中科研经费根本就花不完,于是巧立各种名目进行报销、冲账,或者虚报支出,从而侵吞经费。三是与科研经费的监管制度有关。科研经费的发放者往往只关注前期的申报,而对后期的科研经费的使用缺乏监管,从而使科研人员有机可乘。四是与科研人员的错误认识和法律意淡薄识有关。某些科研人员认为既然已经申请到科研项目,这些科研经费自然而然就是其本人所有的,完全由其本人自由支配,因此挪作他用并不是违法犯罪的事,而这恰恰已经触犯了刑律。
全程监督
才是“治本”之道
文/王天正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这些涉及科研经费的职务犯罪案件,虽然犯罪手段和表现形式各异,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就是利用了手中的“权力”换取了不正当的“对价”,或是以权谋私,或是权钱交易。权力被滥用的原因,其实是众所周知的,那关键在于缺乏监督。
科研经费之所以会大量地流失于项目之外,就是因为对这些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缺乏精细的和全过程的监督和制约。一些课题资金或项目资金的申请,的确是经过了严格的监控和评估程序,但是,一旦资金拨付下来后,就缺少了有效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尤其是一些科技扶持资金,主管部门往往只是进行形式上的审批,而没有对项目的实质性跟踪和结果性评估。
刑事制裁,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评价,是最后的,也是很无奈的,对这些专家学者本人而言,前途尽毁,对国家而言,也是丧失了耗费巨大代价培养出来的高端人才。治理腐败,重在治本,构建一套精细且行之有效的科研经费全程监管制约机制,恐怕才是彻底打消科研经费流失“潜规则”的根本之道。
当然,我们还应当考虑广大科研工作者的实际待遇,提高物质保障能力,加大对科研工作的物质奖励能力,并将这种物质保障“阳光化”。
藏身科研的腐败
文/辛安疆
2012年9月召开的中科院京区第十一次党代会上透露,在过去五年中中科院京区累计发生违法案件29件,涉案32人,其中因贪污、挪用公款被法院判刑五人,目前仍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四人;组织处理违纪党员18人,其中局所级党员领导干部二人。在分析原因时,中科院京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在科研经费管理领域违纪比例有所增加,暴露出部分单位在科研经费使用中存在着监管不力的问题。
据调查,科研经费、基本建设、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科研成果转化、对外投资管理、学术不端与学术腐败治理、新建研究单元建设是中科院京区反腐倡廉建设过程中的八个重点领域。
北京市海淀区是我国高校和科研院所最集中的区域。海淀区检察院在查处了多起涉及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案件后发现,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支配上不乏混乱现象,一些课题经费甚至直接变成了个人收入。
传统结算,腐败有空间
我国当前科研经费管理基本实行课题负责人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立项后,委托单位将科研经费下拨给科研项目受托单位账户。课题负责人掌握课题经费的使用支出管理大权,经费支出采取现金交易方式,课题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由课题受托单位科技处审核、财务处报销。
然而,随着国家对科研投入力度不断加大,科研院所科研项目立项数目不断增长,而且单个科研项目的经费动辄千万元甚至过亿元。科研规模今非昔比,科研经费管理已成为一个复杂的工程。但科研院所管理模式仍遵循传统方式,科研经费支出事先预借现金,支出取得凭证后手工报销,庞大的财务单据造成财务人员审核困难,报销人拿来的票据凭证是否真实合法,财务人员很难审核出来,这是科研腐败存在的制度和技术上的原因。
科研经费花不完怎么办?北京某高校电气专业的许博士介绍,学校制定了科研经费报销审批流程,但学校每天需要报销的费用庞大,审核人员难以全面审核所有的单据,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审核人员看也不看就“大笔一挥”批准了事,有时,为了尽快结项,还会告诉他怎么报才能通过。 大权在手,经费我有
由于课题项目申请竞争激烈,而科研项目的有无及其管理级别往往成为衡量一个科研院校科研力量、学科建设水平的关键指标,许多科研单位从鼓励科研项目的角度出发,对课题经费监管缺乏动力,大多流于形式,内部监管制度形同虚设。在此情形之下,课题负责人直接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支出,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科研经费成了部分专家、教授的个人福利。
教授做研究无可非议,此种研究不能无米之炊,那得要资金作支撑。而科研经费又很有限,这资金怎么来分配,目前的申报程序是:政府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制定出固定研究方向的项目申报指南,科研工作者再根据申报指南进行基金申报,申报项目成为了政府部门的“命题作文”。此种命题,谁有权威谁就更命得“准”,这就难免出现“人治”的影子,谁掌握了重大项目的发配权,谁就成为被拉关系的焦点。
要与有决定权的大专家、大教授拉得上关系,让其为自己说话,并非易事,光靠说不行,说破嘴皮也没那个理;光靠本事也不行,这就要有点别的诀窍,该送的礼要送,该花的钱要花,你也送他也送,这就产生了暗中竞争,谁出手大,谁中标的可能性就大。这些科研经费“来之不易”,很多人就产生了“这个项目是个人努力争取回来的,当然是我的劳动所得”的想法。
由此,就有了一系列联动效应,为拉关系争取项目,先自己投资垫出,争取到项目后,再从中连本带利赚回来,而这个赚,光一个人的力量不行,得有相关人员的护助,因而,见者有份,层层瓜分,据报道:科研经费为何用于项目仅占40%,腐败生态链自然也就形成。
科研经费腐败生态链的根,说到底就是权力过于集中,少数人定项目,不公开不透明,如果此种方式不破,感情投资,行贿投资始终难绝。
唯项目论,监管层层失守
北京市一所二本院校的张志刚教授(化名)曾负责一家部级单位的课题项目“外宣资料翻译研究”,这一课题为纵向科研项目,但在高校,相较而言,横向课题提取劳务费更加便利,张志刚隐瞒了这家部级单位的证明,先以横向课题向学校科技处申请立项。
不久,学校出台规定,对于纵向课题奖励补贴力度加大,优势超过横向课题,张志刚随后又找到学校改以纵向课题立项。然而在提取经费时,他却找来一份有20余人的在校学生名单,依旧按照横向课题管理规定,以在校学生名义先后8次虚报冒领劳务费共计8万余元。
在接到举报调查后,检察院以其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办案检察官钟鸣说,这起任由教授“翻云覆雨”的案例暴露出一个高校里的共性问题:有关部门从鼓励科研人员争取科研项目的目的出发,片面认为监管过严不利于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科研工作开展,从而不愿意认真监督。
在处理了一系列高校科研经费腐败案件后,钟鸣和同事们有一种共同的感受:表面看来,大学的财务制度体系比较规范、健全,但在执行过程中,尤其是监督落实环节流于形式,难以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
赵静(化名)是北京一所著名高校财务部派驻化学学院的会计,所在学院老教授较多,课题资源丰富。由于常年接触,大家对赵静比较信任,只要账户内还有钱不影响自己的科研进度,教授们往往不太关注账户金额的变化,一笔钱有时从一个课题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报销,也常委托赵静调整办理。这给赵静带来了可乘之机。最开始,赵静在教授们的发票中加进一点个人的费用,逐渐发展到别人报销1万元,赵静放进去自己找来的票据数千元,头两年赵静还有所顾忌,每年贪污大约在一两万元。第三年开始,骗取次数不断增多,每年贪污数均在10万元以上,最高一年将近20万元。
赵静案发后,法院审理查明,在长达九年时间里,赵静贪污了97万余元,其中绝大部分是科研经费,涉案达106笔之多。2011年底,赵静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其处心积虑所贪污款项也被悉数发还原单位,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
如在赵静(化名)案中,其伪造的印章与真实印章区别很明显,一眼便能看出差别,但在长达九年的时间,从学院到学校,涉及学院行政、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等多个监管部门,无一发现问题,直到有人向检察机关举报。
与此同时,科研经费管理部门,往往只关注审批下拨和课题验收,对于经费的使用环节完全没有监管,办案人员找上门才会警觉;一些案件中还出现,课题早已结题,教授已经出国甚至去世了,课题账户上还有余额的稀奇事。
围绕科研经费甚至形成了一条隐秘的腐败生态链,在这一链条上,有教授、有财务会计、有科研仪器采购人员……
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在调查赵静案时,就意外牵出更多隐秘犯罪。赵静所在学院,两名实验室工作人员利用管理仪器开发经费的职务之便,借学院组织到外地高校考察之机,个人前往周边省份旅游,回京以外出考察、对外交流名义公款报销个人旅游费用共计5万余元,最终以贪污罪被判。
在这起案件中,学校规定,经费报销需要部门负责人、学院主管财务的院领导逐一审核并在报销单据上签章才能报销,两名实验室工作人员多次在报销单据上偷盖实验室一位负责人的印章,轻松绕过本部门审核,随后这个不符合程序的“公差”一步步绕过多重监管。
仪器设备采购也是一大黑洞。在一所师范院校,一名实验设备采购员在为本单位采购聚焦显微镜、分析仪等仪器过程中,收受仪器设备厂商给予的好处费近万美元。检方在办案中发现,合同书中的内容被随意“篡改”,“设备培训费”打进了采购员个人账户而无人监管。最终该采购员以受贿罪被判刑六年。
难查发票上的“移花接木”
北京一高校土木专业的赵博士向媒体展示了一张“科研经费项目预算”的申请单。这份申请单详细罗列了经费的用途:国际合作费10万元,专家咨询费7万元,劳务费10.5万元;在科研业务费中,差旅费10万元,出版费5万元,材料费23.5万元,化验加工费18万元,会议费3万元,设备费63万元。
他告诉记者,课题申报表上,虽然都有预算一栏,但多是粗略罗列“资料费”、“会议差旅费”等名目。即便是将“科研业务费”细化到许多小项,在具体的使用过程中也难以照单执行。“需要10万却申请了30万。”赵博士说,要想在账目上过得去,靠的是在发票上玩“移花接木”的把戏。 课题组负责人对学生的要求是,平时出去吃饭或者买东西尽量开发票,只要抬头是学校的名字,开的项目是办公用品,几百元甚至上千元的额度一般都可以报销。
导师们最喜欢的票据是火车票。一名博士生说,火车票报销时弹性很大,比如北京到天津一来一回的火车票,中间隔五天的话,便可以按五天的标准来计算在天津的住宿、交通、甚至会议等费用,“而这些‘中间多出来的部分’通常不需要再拿出相应的发票。”
更有甚者,不是课题组成员的科研人员也能帮忙充账。某机构地质研究所一位副研究员说,一个和自己研究领域八竿子打不着的课题组找到他,“我们的经费还没有花完,你买的东西拿到我这里报销就可以了,发票签谁的名字都行。”在科研经费的发票报销过程中,一些财务处通常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北京大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张有学发博文称,他付给秘书的劳务费,秘书用另外一个名字领走了。他专门找到财务处,财务处却说没关系。这让他头一回感到财务处的“粗心”。
还有一次,张有学去外地作报告的机票已经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了,后来接待单位又报销了机票费用。张有学急忙把钱退给财务处。财务处竟对他说,退钱做账挺麻烦的,你就当外地接待单位给的钱是报告费或劳务费。张有学不解:规定上不能这么报。财务处却说:那你下次报销时少报一些。
“调账”,经费游走的纵横术
北京某重点高校化工系教授张超(化名)透露,每次项目评估前,课题负责人除了准备各种技术文档外,“调账”也是一项重要工作。
所谓“调账”,就是按照项目申请书的要求列出科技经费使用的财务表,把其中与项目资金申请书不符的进行调整。具体说来,除了凑发票,就是纵向横向经费互换。
在科研圈子里,横向是指课题组承接来自企业、学校等平行单位的科研项目,纵向是指课题组申请的国家级、部委级的科研项目。后者说出去好听,对评职称等都具有标志性的意义,但在不少圈内人看来,由于管得太严太死,“只中看不中用”。
于是,纵向和横向便“结为同盟”,纵向经费中一些实在走不了的账,就通过横向经费抵销。
一些科研人员将能够正经花的钱都凑到纵向的账目上,比如张教授要购买一台200万元的仪器,李教授要买40万元的耗材,都可以通过纵向经费中设备费的名义来报销;而诸如私人聚餐、打车费等纵向经费难以报销的项目,则依赖于横向经费,若用不完就塞进自己的腰包。
不过,这种互换并非等价。纵向的经费由公家埋单,几十万元也算是少的;横向的钱是企业交到自己手上的,几万元也算是多的。
“中看”的纵向便常常向“中用”的横向经费低头,前者贬值,后者升值。圈内流传了“1/3”这样一个数字,即纵向经费的含金量是横向经费1/3,“你花我1元横向,我花你纵向3元。”
张超教授说,只有在“调账”时,那些掌握着大把纵向经费的“大牛”才会低三下四,“手里的纵向经费多了,没有一定的名目又花不了,只好和人换横向。”
其实,“调账”并非只是在项目评估之时才有的。在科研经费审批通过不久,很多有经验的科研人员就知道哪些是可以走纵向的账,哪些是不可以走的,不可以的就通过横向经费来替换。
张超认识一个研究员,他花100多万元买了台对自己的课题一点也没有用的仪器。问他原因,这个研究员刚开始支支吾吾,不说话。后来张超才知道是他和卖仪器公司的老板是朋友,“可以吃回扣”。这20多万元的回扣,便是从纵向的科研经费里“偷”走的。在国家审计署公布的科技部2010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显示,部分科研项目配套资金到位率低,有的虚假配套,这从横向纵向经费互换上便可见一斑。
常给科研殿堂掸掸灰
文/羊春乔
近年来,国家逐年加大了对科研的经费投入,然而,庞大的科研经费往往并没有转化成真正的生产力,一个几百万元的科研项目最后只换来一两篇垃圾论文的实例举不胜举。防止科研经费“跑冒滴漏”,遏制科研经费腐败,在科研经费使用上推进“阳光工程”建设,已经成为一项紧迫任务。
科研分配,更要讲点科学
我们的行政科研经费主要来自于国家各级科研主管部门,教育部、科技部以及相应各部委,但是科研经费怎么分配,由大大小小不同的政府机构决定,导致凡是不愿意投其所好去结交的知识分子或没有行政职务的知识分子常常被排挤在科研经费分配圈之外。
这种分配体制极大地挫伤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最大反映为科研分配行政化。行政机关具体负责科研经费分配,分配时要找一些专家,美其名曰提高分配科学性,但找的大多是离行政圈最近的专家,可能找校长、所长、院长当专家,现在高校最富有的是具有行政职务的科学家。
科研工作有不可预测性,需要随机应变,所以预算不可能做得过细。在香港,政府拨款只对人事、实验室日常开支以及会议经费三个大项的经费来设一个界线,如果有突破才需要事先申请批准。这个模式非常好,也是现在很多教授、科研院所渴望的。它的分配优点在于,每个学者都以学术声誉做担保,可以申请第一笔钱,但申请完后,如果拿不出相应成果可能就没有了,所以每个人非常珍惜自己的学术声誉。
另外,完全靠学术声誉来做,国家对科研经费审查也没有那么细,但自律精神非常重要。我国审查制度比较多,但有各种措施来规避,使很多制度形同虚设。
公务卡,动态监控眼
公务卡是指财政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消费的资金范围主要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费用。公务卡具有一般银行卡所具有的授信消费等共同属性,同时又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独特属性,能够将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要求与银行卡的独特优势相结合,是一种新型的财政财务管理工具。
在科研领域推行公务卡,可以将经费支出纳入有效控制轨道。课题经费由委托单位下拨到项目依托单位后进入学校账户,课题经费的支出在发卡银行授信额度内刷卡支付,并取得发票及刷卡凭证,然后向单位财务申请报销,单位财务审核无误后将报销款项直接划入该工作人员公务卡账户中。银行将公务卡的划款信息和公务卡向商户付款的明细支付信息,通过银联网络系统,实时向科研单位财务部门反馈,以满足动态监控管理需要。这样做,减少了现金环节,提高了财务透明度,进而起到预防腐败的作用。 参与查办许多科研腐败案件的检察官呼吁,国家科研行政管理部门应尽快制定科研经费支出统一使用公务卡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公务卡在科研领域全面推行提供政策依据。
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科研单位都应全部纳入公务卡使用范围,包括各类公立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所属科研单位。不论纵向科研项目,还是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均应采用公务卡结算。
公务卡结算范围也应予以明确。由于使用公务卡需配备相应电子刷卡设备,囿于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有些项目支出和支出地区没有配套电子刷卡设备,需要区分情况制定结算项目。建议制定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目录中的支出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一些零星支出,比如过路费、签证费、停车费等可以现金支出,但应规定相应金额上限,并且加强审核力度。
常给科研殿堂掸掸灰
科研经费的滥用和挪用不仅白白浪费国家有限的科研投入,妨碍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也会严重玷污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作为神圣的科研殿堂的社会形象。
面对科研经费的滥用和挪用的普遍现状,面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职务犯罪愈演愈烈的严峻形势,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才是根本途径。
这些制度包括:完善人财物管理制度,紧紧抓住人财物管理等权力运行的关键部位,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增强财务的透明度,规范财务支出管理,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健全科研课题奖金提取、劳务酬金、创收收益分配等管理制度。
建议科研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大对科研经费的监管审查力度,力求每一笔经费的用途和去向都审查清楚,同时加大对课题负责人滥用和挪用科研经费的问责力度。课题负责人要对课题经费使用负全责,如发现滥用和挪用科研经费问题,应当视情节和后果取消其课题负责人资格,取消申报课题资格,追回被滥用挪用的资金,若情节严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其次,要切实加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知群体和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建议有关部门在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时,可考虑将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列入“六五”普法的重点组织,开展送法进科研院所活动,举办参观监狱,服刑贪官现身说法等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强化科研院所高知群体和管理人员的法制意识。
此外,还可以积极开展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与科研机构的廉政共建活动,签署廉政合同。检察机关可以全程监督科研院所重大科研项目的招投标过程。
“智力补偿”来增收
应该重视并从制度上认可科研工作的特殊性。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俞金尧说:“一般而言,科研工作不会限于一周五天、每日八小时的工作时间。就我自己来说,每天都干到晚上12点以后。而且,科研工作需要创新,这与常规劳动不同,科研人员总是在不断地积累知识和进行创造性的工作,科研工作的性质,决定了科研人员的付出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因此,应该允许他们从课题经费中获得与科研工作相适应的酬劳。但是在我国,目前还不可能。”
俞金尧介绍,我国社科基金项目中,科研人员的劳务费最高占科研项目经费的10%,而且这一劳务费还不能由科研人员自己提取。
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认为,除了俞金尧分析的原因外,还有一点就是现行科研经费管理,在项目立项时,一些环节设置过于死板。他说:“太过强调预算执行力,也使科研人员在每年特定的时间中突击花钱,用虚假发票或虚构科研活动来报销未实际产生的科研经费,套取国家和集体财产。”
“科研人员付出了很多,但他们的创造性劳动得不到承认。所以,一些人就拿别的票据从课题费里面报销。”侯欣一说。
针对这一现象,俞金尧认为,除了重申科研经费的国有或集体财产的性质,科研人员不得视科研经费为个人所有外,还需要制度上认可科研工作的特殊性。科研经费申请成功后,其用途应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科研经费实际支出;另一部分作为“智力补偿费”发放给科研人员。
他以社会科研基金为例解释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下一个课题的经费为15万元,可允许科研人员直接从中提取40%(即6万元)的费用作为“智力补偿费”(或可称为“科研津贴”、“劳务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下一个课题的经费为30万元,允许提取30%(即9万元)作为“智力补偿费”。课题经费超过30万元时,也按30%提取,但对提取的总额设立一个上限,比如最多提取15万元。自然科学科研项目提取“智力补偿费”也可以照此思路办理。
“允许从课题经费中提取‘智力补偿费’,让科研人员的工作得到了应有的报酬,有助于减少经费使用中的虚假报销现象,从而减少科研工作中的腐败风险。”俞金尧说。
浙江:
推行科研经费阳光监管
在浙江省科技厅的信用数据库中,目前记录着700多项不良信用记录。浙江省科技厅计划财务处处长赵新龙介绍,700多项不良信用记录中,有的是逾期项目不按时进行验收,有的是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有的是项目实施不按合同规定执行等。
作为惩罚,“列为不良信用者,两年内将限制申报各类科研项目,也不能作为浙江省科技厅的专家参加项目评审。”赵新龙告诉记者。
2012年7至10月,浙江省市县联合科技经费大检查全面展开。大检查范围包括国家和省市县科技计划在研科技项目。检查结果表明,该省科技经费使用基本上已朝着透明、公开和规范的方向发展,但科技经费使用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
同年12月,浙江省监察厅、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浙江省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积极主动建立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等有效媒介公开科研项目和经费使用信息;明确各级财政资助立项的项目科研经费从立项、运行过程到结题验收三个关键环节的信息公开时间和内容等。
浙江省科技厅厅长蒋泰维指出,推行科研经费阳光监管,就是要形成科研经费的信息公开制度,让经费使用的各个环节实现透明;要完善制度的落实,将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还要优化资源配置,将科研经费真正用到刀刃上。
近年来,浙江省把完善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度贯穿于科研经费“阳光工程”各环节,全面推行科技项目立项专家评审、业务处室集中初审、处室联审、厅务会议决策“三审一决策”制度,最大限度减少项目管理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增加项目立项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时,该省建立健全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和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审计团、专家组等第三方力量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验收,审计人员和专家组成员的薪酬由财政统一支付,防止出现“人情考评”。(久浩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