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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春天以来,我国新闻媒体掀起了此前少有的舆论监督浪潮:“重庆钉子户”、“厦门PX项目”、“无锡太湖蓝藻”、“山西黑奴工”、“陕西华南虎”……无一不激起巨大的社会反响,推动有关问题的解决,这一现象令人刮目相看。
新闻界一向感叹舆论监督难,为什么如今能突破某些条条框框,大刀阔斧地开展舆论监督?原因众多,而党和国家有关舆论监督的新理念、新政策及相应法规在十七大前后的出台,不能不说是重要原因。
舆论监督为何步履维艰
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提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2007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重申依法保障“四权”。同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庄严承诺:“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如此一再强调“四权”,充分体现了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深化民主法治建设的决心与信心。
单从字面上看,上述“四权”并没有明确讲到“舆论监督”,但“监督权”已包含了“舆论监督”的内容。宪法第27 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第41 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公民的监督权具有宪法依据,而公民运用舆论工具进行监督,就是舆论监督。十七大报告讲到监督时明确地讲到了舆论监督:“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早在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就明确提出:“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加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反对官僚主义,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从此,“舆论监督”成为此后历次党代会政治报告及其他中央文件的一个重要内容。经过多年建设,舆论监督已与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一起,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监督体系。
作为民主政治的产物,舆论监督是公民通过新闻媒体依法对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和个人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的了解和评论,是实现言论自由权利的重要手段,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一种形式,更是实现民主权利的有效手段。随着现代传媒业的迅猛发展,舆论监督的作用日益突出。在许多国家,舆论监督已成为一种跨地区、跨空间、无处不在的有效监督手段,成为反映民情民意的“晴雨表”,监控公共权力运作的“电子眼”,捍卫公共利益的“守望者”,预警社会腐败的“警报器”。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当代中国的舆论监督总体上还处于比较艰难的境地。曾有人概括了舆论监督的“四难”:采访难、取材难、获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难、解决问题难。千难万难,难就难在被监督者从地方和本位的利益出发,对舆论监督处处设置障碍,甚至采取暴力手段。2008年初,辽宁省西丰县公安局和政法委工作人员竟到北京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法人》杂志拘传记者,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为什么我国的舆论监督一方面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喜爱和支持,一方面又困难重重、步履维艰?主要是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持。尽管新中国建立之初中共中央就提出“在一切公开的场合,在人民群众中,特别在报纸刊物上展开对于我们工作中的一切错误和缺点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并在上世纪50年代初开展过有声有色的舆论监督,然而,这样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并未纳入法制化轨道,也没有成为新闻媒体的内在需求。相反,长期以来奉行“正面宣传为主”,不仅弱化了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的内在冲动,而且为不少人压制舆论监督提供了冠冕堂皇的理由。于是,“报喜不报忧”、“捂盖子”成了“常态”。国务院新闻办副主任王国庆在作客央视《新闻会客厅》时说,地方新闻发言人有这样的说法:现在发生在一些地方的所谓不好的事情,90%都能“捂住”,只有10%倒霉的给披露出来了——90%都能“捂住”,难道不正是最生动的注解吗?
用法律的刚性保障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
舆论监督是这样一个过程:首先是新闻媒体把被监督对象的情况传递给作为监督者的人民群众,人民群众从而对被监督对象的所作所为进行判断与评价,形成舆论,再通过新闻媒体传播出来,形成舆论压力,达到监督目的。由此可见,舆论监督要顺利进行,就必须首先向公民全面、及时、客观地提供各种信息。只有公民知情并能自由表达,才谈得上舆论监督。
知情权本意是指民众享有通过新闻媒介了解政府工作情况的法定权利。20世纪50年代以来,知情权逐渐被理解为一种广泛的社会权利和个人权利,即公民有了解社会活动的权利,包括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其他事务的了解。公民不知情,舆论监督就成为一句空话,但仅有知情权是远远不够的,舆论监督之所以能发挥作用,是因为“舆论”是一种无形的社会力量,而舆论的形成是公民自由表达的结果。厦门PX项目、山西黑奴工等重大问题的妥善处理体现了这一点。
表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以各种形式发表、传递自己的意见、主张、观点,参政议政,而不受他人或组织的非法干涉、限制以及侵犯的基本权利。其中,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是最重要的表达自由,也是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的公民权利。
当代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在《论民主》中精辟地指出,“多种信息来源”(即知情权)与“表达意见的自由”(即表达权)是民主政治的两项必要条件。知情权与表达权同样是舆论监督的必要条件。只有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表达权,才能为舆论监督提供法制化的保障。
尽管我国1982年宪法已确立了表达权,但保障的有效性不足。譬如,缺乏政治性重视,缺乏法律的刚性保障,整个社会也缺乏基本的表达权意识。好在历史是不断发展、前进的。1987年,十三大报告明确提出:“提高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这是党的文件最早涉及知情权与表达权的内涵。而十七大前后党和国家的几个重要文件一再强调保障公民的“四权”,就是一种政治性重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这种政治性重视必将逐渐转化为法制性规范。
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也已落实为信息公开制度。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本理念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而2007年由全国人大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则删除了2006年出台的草案中对媒体报道的一些限制性规定,即:“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将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由该地人民政府统一发布,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也归其统一管理。”这表明,最大限度地保证信息发布的畅通、透明和准确,已在法律上得到了充分确立,舆论监督也就获得了法制化的制度保障。举个例子:2007年11月3日,某媒体记者在安徽省六安市采访,因涉及对当地政府某个职能部门的批评,市委宣传部一名领导横加阻拦,甚至辱骂、威胁记者。对此,新华社发表的一篇评论严正指出,“阻挠舆论监督是蔑视人民知情权”。保障知情权已成为开展舆论监督的法制依据。
1945年7月,在回答黄炎培有关历史周期率问题时,毛泽东明确指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毛泽东的这一理念令人心动,但仅是“私下”谈话而非正式文件。令人鼓舞的是,温家宝总理在200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引用毛泽东的话,首次在国家正式文件中指出:“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强调各级政府“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民监督”。200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提出,“创造条件让人民更有效地监督政府”。毫无疑问,“让人民更有效地监督政府”并且“创造条件”加以推进,已成为国家对舆论监督的基本价值取向,也正成为越来越多地方领导人的自觉追求。例如,海南省委书记卫留成曾感慨,“舆论监督和媒体曝光是促进我们解决老大难问题的一种契机”。昆明市委书记仇和向新闻单位提出,“要负面的报道,看看我们做得不好或者不足,为市委下一步工作改进提供依据”。
有理由相信,在知情权与表达权的制度保障下,舆论监督必将达到前所未有的广度与深度,也必将在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