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人肉搜索”良性发展的法律措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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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人肉搜索”这一利用人工参与来提供信息的重要方式,有其独特的信息收集优势,但是由于管理方面的不规范和缺乏法律的约束力,使得当下恶意进行“人肉搜索”等各种不良现象出现,严重的影响了网络的健康发展。接下来,本文将结合人肉搜索的概念和特征,探讨促进人肉搜索良性发展的法律措施。
  【关键词】人肉搜索;社交媒体;良性发展;法律措施
  1 引言
  “人肉搜索”这一利用人工参与来提供信息的手段,有其优势,但是由于管理方面的不规范,以及当下网络信息杂乱情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得这一搜索方式严重的影响了网络的健康发展。倘若这一问题再不能够被规范的管理和发展,将严重影响我国居民的隐私问题,由此可见,探讨促进“人肉搜索”良性发展的法律措施的重要意义。
  2 “人肉搜索”的概念
  通过书籍资源以及互联网《作为自发秩序的“人肉搜索”——哈耶克二元社会秩序观的进路》等不同文献的理解,了解到“人肉搜索”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利用人来进行信息搜集的引擎,通过不同人的参与得到不同信息的一种机制。“人肉搜索”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互联网用户,来为自己搜不到的信息和其他需求提供帮助,它很像知识搜索,但与知识搜索相比“人肉搜索”更加强调搜索过程中不同参与者之间的互动。
  3 “人肉搜索”的特征
  3.1 工具性
  “人肉搜索”实际上一种工具,这种工具的主要功能是为某个事件、某个人或者群体寻找某一项线索以及信息。就“人肉搜索”这一行为本身而言,难以断定其对错,好似一把双刃剑。如果能够合理的、科学的运用“人肉搜索”,就能发挥“人肉搜索”的有益之处,如果不能做到科学合理的运用,就很有可能带来“网络暴政”或者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
  3.2 高效性
  通过“人肉搜索”可以搜索到很多的资源和信息,这些资源和信息往往难以为人所熟知,在短时间内通过调查难以得到,这一点就体现了“人肉搜索”的高效性,是互联网发展的必然结果。
  3.3 参与性
  也就是说,通过“人肉搜索”,无论你是什么阶层、知识量和信息量拥有多少,都能通过自己的方式参与到某一事情之中,具有全网民参与的广泛性和全面性。
  3.4 多样性
  经过对网络“人肉搜索”事件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人肉搜索”的具体类型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的类型就分为四种。第一种是有公众人物涉公事件型,比如:南京“九五至尊”这一事件,事件的主人公原本就是一个公众人物,由于他的行为对很多人的利益产生了影响,以至于其遭受到了“人肉搜索”。
  4 推动“人肉搜索”良性发展的法律措施
  4.1 建立“人肉搜索”网络监管制度
  网络监管制度的建立对于“人肉搜索”的发展而言,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为了促进“人肉搜索”的能够健康的、科学的方向发展,同時也对网络上的个人隐私权做出保护。所以,要在网络监管制度这一方面提出方案,出台“人肉搜索”网络监管制度,规范“人肉搜索”的发展。比如:与腾讯、百度,谷歌等等搜索引擎合作,规范“人肉搜索”的搜索词汇和使用词汇,建立良性的搜索网络环境。或者对于不良的“人肉搜索”行为,特别是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要求其从物质或者精神层面给予被伤害着一定的补偿。最重要的,这些政策一经出台,要严格的执行,避免出现政策执行不力、制度赋予表面状况的出现。此外,建立“人肉搜索”网络监管制度还要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变动,当社会环境、网络技术环境等发生改变的时候,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所建立起的“人肉搜索”网络监管制度也要跟随环境的变化做出妥善的改进。
  4.2 规范“人肉搜索”与网络个人隐私权法制建设
  目前,关于”人肉搜索“的法律制度建设有着很多的不完善的地方,在网络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上也有不合理之处。法律建设对于“人肉搜索”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有强制力的,因此,规范“人肉搜索”与网络个人隐私权的法制建设是“人肉搜索”法制化发展的一个不容忽视的方面。我们应当明确,“人肉搜索”的法制建设,必须建立在对“人肉搜索”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上做出详细的调研之后,提出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建设规范方案。为此,指定针对社交网络上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制建设可以作为规范“人肉搜索”发展的首要任务。如果,能够针对“人肉搜索”与网络个人隐私权成立专门的立法小组,做出合理的”人肉搜索“法制建设规划,并在合理规划的基础之上,提出有针对性的预案,然后对实施情况和效果做出及时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对法律条文做出调整,对于“人肉搜索”与社交网路上的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这一问题的法律建设将会起到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
  4.3 开设相关活动,提高网民素质。
  网民的素质对于“人肉搜索”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网民的素质直接影响和决定“人肉搜索”与网络社交上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的结果。在“人肉搜索”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等相关问题上,核心人物其实是每一个网民,因此,为了规范“人肉搜索”,首先应该从网民入手,提高网络上”人肉搜索“事件的解决和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首先,可以开设“人肉搜索”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活动日或者是活动月,提高网民的隐私保护意识。其次,定期针对网民做出“人肉搜索”方面的知识培训,可以通过实体论坛的形式,选取部分网民作为代表开设研究论坛,表达对个人对于这一问题研究、改进以及其他的发展意见。针对这些网民提出的意见,做出汇总,提出改进的方案,并由相关人员做出执行。最后,为了从根本上提高网民的素质,应该从基础入手,在小学、中学以及大学的课程设置上,可以适当的添加关于“人肉搜索”以及社交网络上个人隐私权保护的课程,从小着手,培养网民们的保护意识,增强网民的素质。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人肉搜索”虽然具备一定的良性功能,但是也具备一定的恶性影响,希望在本文一系列的法律措施以及建议的帮助下,可以早日实现“人肉搜索”的良性发展,改善个人隐私问题。
  参考文献
  [1]朱文琪.“人肉搜索”的“正义面”[J].青年记者,2008(26).
  [2]李亚玲.从暴力的“人肉搜搜到”友善的“人机搜索”——“人肉搜搜”传播应用价值再认识[J].新世界,2008(10).
  [3]王永华.道德和法律视角下“人肉搜索”的双重性及其健康发展[J].法制与社会,2009(02).
  作者简介
  陈曦(1992-),男,辽宁省朝阳县人。现为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在读学生。研究方向为法学。
  作者单位
  沈阳师范大学 辽宁省沈阳市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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