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经营主体演变特点及制约因素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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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甘肃省农业经营主体在演进中呈现出以农户为主体,多元化特征明显,主体演进速度慢等特点。通过分析文章认为农业生产力水平是影响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水平的客观基础,政府行为是影响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因素,农户自身的素质是影响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主观因素,而农业经营主体的综合素质又是影响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水平的决定性因素。
  关键词:甘肃省 农业经营主体 演变 特点 制约因素 初探
  1 甘肃省农业经营主体演变的特点
  甘肃省农业和全国一样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农业经营主体形式多样,多样化的农业经营主体形式造就了多元化的农业经营方式[1],概括起来,甘肃省农业经营主体在演进中主要呈现出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
  1.1 甘肃省农业经营主体仍然以农户为主体
  甘肃省农业未来的经营主体会逐步演进,但农户作为是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形式,将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2],具体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①国家政策的有力支持。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惠农政策,增强和促进了农户经营农业和增收的信心,使农业生产得到更加稳定地发展。
  ②农业生产活动具有空间大、周期长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它的生产监督成本非常高。因此,农业生产必须将付出与收益直接挂钩,才能保证生产效率,最好的方式就是把生产活动落实到家庭。
  ③农户出于安全感考慮。在甘省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土地仍然是农户主要的收入来源和保障基础,按照甘肃省目前的增长方式和经济组织方式,农民工无法定居城市并与现代生产要素紧密结合,因此,不能轻易割裂其与传统生产要素的天然联系,除非少数定居并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才能彻底放弃对土地的依赖。
  1.2 甘肃省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特征明显
  随着我国农地制度的基本稳定,农户依然在甘肃省农业经营主体中居于主体地位[3],但是,由于农户经营存在的缺陷不可能在短期内得以克服,再加上农业开发潜力较大,农业经营主体的其它形式,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种性质的农业企业都纷纷参与到甘肃省农业中来,不同形式的农业经营主体都遵循有序、均衡、公平的原则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形成了甘肃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共同发展的局面。
  1.3 甘肃省农业经营主体演进速度缓慢
  这里以国营农场发展为例予以说明,尽管甘肃省国营农场发展状态良好,但是,较之我国、比较发达的东部、中部地区,仍处于落后状态,发展速度缓慢。
  1.4 甘肃省农业经营主体差异显著化
  甘肃省农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化程度、形式选择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在一些自然条件优越、市场意识浓厚、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化起步较早,组织化水平就高;而在一些自然条件恶劣、商品经济不太发达的地区,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化出现的就比较晚,组织化水平则比较低。
  1.5 甘肃省农业经营主体之间联系日益紧密化
  为了减少交易费用,规避市场风险,相对独立的农业经营主体之间联合与协作将是市场农业条件下的必然选择。目前,甘肃省已经开始了农户与农户、农户与农业企业、农户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联合,但这些联合还处于初级阶段,大多尚未形成规范的组织化形式。
  2 影响甘肃省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因素
  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程度是相关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影响甘肃省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因素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力水平、政府行为、农户素质以及农业经营主体的综合素质。
  2.1 农业生产力水平
  这是影响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水平的客观基础,甘肃省农业生产力水平的高低决定着农产品生产的专业化,甘肃省较之中部、东部地区,仍属于生产力发展比较落后的地区,这里的农户从事农业生产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为了满足生存的需要,这就造成甘肃农业经营主体依然处于缓慢发展阶段,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民营农业企业等能够促进农业产业化和组织化发展的农业经营主体的形式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
  2.2 政府行为
  政府行为属于影响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因素,政府的主要职能就是对经济发展进行宏观调控,利用法规和政策等手段来制约或促进组织的发展,甘肃省农业经营主体从产生到现在,政府在政策上都给予了很好的支持和鼓励,对于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不能为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没有形成明确的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思路;
  二是没有建立和建全农业经营主体的立法工作,没有赋予农业经营主体应有的法律地位。
  例如,应该有计划地对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登记和清理,满足法人条件的应赋予法人地位,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负责人满足经营主体条件的应该给予法人代表资格,并且在立法中,明确界定农业经营主体应该满足的任职条件,任职后具有的权力、义务和责任等,通过法律形式来保护农业经营主体。
  2.3 农户素质
  就目前情况来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体部分主要还是农户,因此,农户自身的素质是影响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主观因素,甘肃省农户的素质普遍不高,这将会影响甘肃省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进程。
  2.3.1 “谈合色变”是农户的心理障碍
  20多年的人民公社制度让我国农户留下了对联合的心里阴影,一些农户不能将真正的合作社同人民公社区别开来,仍将“大锅饭”同合作相提并论,这在落后的甘肃农村尤为明显,所以,我们需要转变农户的这种观念,尽量为甘肃省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3.2 农户的小农思想制约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因为受我国几千年来小农思想的影响,农户缺乏合作互助的意识,在甘肃比较落后的地区,自给自足的小农思想尤为明显,小富即安、风险意识差、市场观念淡薄,都会影响甘肃农业经营主体的向前发展。
  2.3.3 农户文化素质不高也会制约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通过对甘肃农业经营主体相关资料的分析可以看出,甘肃省大专以上的农户仅占农户总数的1.35%,农户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实践证明,农户文化素质高的地方,农户组织化程度就高,农业经营主体也就发展良好;反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进程就会缓慢,所以,农户文化素质和农业经营主体之间是一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它对于甘肃农业经营主体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2.4 农业经营主体的综合素质
  农业经营主体的综合素质主要体现在经济实力和成员素质两方面,这是影响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水平的决定性因素,最终会决定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如果农业经营主体经济实力强,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例,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依赖强大的经济实力让组织成员在信息、购销、加工、技术等方面享受全面服务,让自己有能力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否则,因为经济基础薄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服务功能就会受到制约,不能对农户产生吸引,那么,就只能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对于甘肃而言,目前就存在农业经营主体经济实力不强的问题;另外,甘肃省农业经营主体成员素质不高主要是由农户、合作组织成员、农场主和企业家的素质不高造成的,作为农业经营主体的成员他们的素质和水平会对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决策风格、管理能力以及自身的文化程度都会直接影响着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水平。
  参考文献:
  [1]许经勇.我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形式的演变趋势[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8(6):58-61.
  [2]潘盛洲.家庭承包经营与农村的历史性变化[J].求是杂志.1999(17):28-31.
  [3]张义珍.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与发展趋势[J].新疆农垦经济.1998(5):7-9.
  [4]曹阳.当代中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形式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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