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干预家庭教育限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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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中提出:必要时,国家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从立法现状看,国家对家庭教育的干预理论依据、干预范围、干预程度都未明确;司法实践中家庭教育的实施者往往是父母或者监护人,没有明确学校、社会机构、基层组织对家庭教育的正确引领、指导所承担的责任。出于家庭教育主体的特殊性以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和保护社会公益的需要,国家干预家庭教育有正当性及必要性,但国家干预不应当任意介入,国家干预家庭教育应符合最小干预原则,干预措施应是辅助父母或者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国家干预家庭教育必须定位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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