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不加名,一方的权益是否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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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2007年5月,邱某按揭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以其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次年,我与邱某登记结婚,此后我们一直以双方的共同收入还贷至今。听说,类似我们这样的情况,如果双方离婚,房屋应归丈夫邱某所有,为此,我要求丈夫在房产证上加上我的姓名,但被拒绝。请问:加名不成,我的权益是否有法律保障?
  答:
  对于婚前按揭的房屋,婚后一方加名不成,其权益也是有保障的。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第二款规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条就婚前按揭、离婚时房屋归属,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而且明确了没有加名一方的权利。所以,没有加名或加名不成的,其权利也是有法律保障的,但要注意保管好相关证据。就你的情况来说,即使将来离婚、法院将房产判归邱某,也会判令邱某就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产增值部分,向你作相应的合理补偿,甚至适当增加补偿,而不仅仅是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一半。还要指出的是,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除了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婚后即便支付首付款的一方用自己的工资收入支付房贷,也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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