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我国目前老龄化现象严重,全国各地都面临着老人养老服务的问题,其中,社区养老是为更多家庭所选择。本文深入济南市对目前现有的养老模式进行调研,探究目前存在的社区养老模式以及其存在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社区养老;模式;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6)01-120-02
目前,我国有1.76亿老年人,其中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1899万,失能老年人1036万,半失能老人2123万,他们都不同程度地需要社会为其提供照料服务。作为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实现老年人口合法权益的全面保障,避免潜在的老龄人口的的安全风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面对已经到来的老龄化社会,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将老年服务并入法制化的轨道,是缓解巨大养老服务需求,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必要措施。
与此同时,当前我国家庭规模日趋小型化,从扩大家庭变成以核心家庭为主,还出现了很多新的家庭类型,如丁克家庭、单亲家庭等等。子女面临的养老问题以及越来越多的双职工家庭的出现使得女性“原有的职业”不再是照顾家庭,主要家庭成员特别是女性积极参与社会经济生活,使得照顾老人的工作需要通过其它途径来完成。而中国人在传统观念上认为孝敬父母就应该在家中侍俸,因此社区养老也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一、济南市基本社区养老模式
(一)居家养老模式
当前一般社区的养老模式为居家养老,我们在调研过程中了解到,许多济南市民都采取居家养老模式,如有需要可以通过居委会联系家政服务机构上门服务。此种养老模式较为便捷,但是对于忙于工作的子女们来说,难以及时应对突发状况,且由于较分散,社区很难集中开展社区服务,也缺少足够的人员进行每家每户的上门服务。
(二)社区日托服务
社区日托,即是在白天将老人统一托管给社区专门的养老机构,老人们可以得到社区提供的休闲娱乐服务,如有需要会提供餐饮。在调研过程中,我们了解到许多社区在日托方面养老经验比较丰富。日托服务不仅是在白天为老人们提供娱乐休闲活动,同时也会为残疾老人提供上门服务。因此,为白天照顾这些老人,许多社区聘请低廉的志愿者,或者是与高校合作,倡导大学生社区服务。
(三)社区养老院
即在社区内建立养老院,老人缴纳一定的费用。
二、社区养老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首先,国家对养老机构、养老中心、托老所、老年公寓等相关机构的定位、登记、管理无统一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地方标准。其次,各地对养老机构的登记条件标准均严格限定在30张床位。以北京市为例,依《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七条,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其中床位不得少于30张;收养的老年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但在2014年,山东省民政厅出台了《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通知,其中第六条第六款规定了养老机构的设立条件为10张床位以上,相比于以前,这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进步,鼓励了社区养老,但是由于社区老龄化严重,社会保障救济不足,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济南市的社区仍存在着10张床位一下的小型“养老院”,即作为一种社会救济行为。这样的“养老院”却无法依法登记为“机构”,多数都不登记或登记为家政服务。这样,从政府角度,无法掌控社会对养老服务的实际需求情况,因而造成了医疗护理,志愿服务等一系列问题;因无法登记为养老服务机构所以无法享受到政府给予一般社会养老机构的福利待遇,如财政补贴及税收优惠;从百姓角度,针对普遍存在的小规模社区养老机构没有统一的规范及标准存在,无法保障自身的权益,其境遇异常尴尬,亟需相应的法律、法规界定其主体身份与资格,规范市场准入与行业标准。
其次是法律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我国目前无论是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自身,还是国家对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均没有统一的标准。缺少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评估体系。
对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来说,由于其建于社区,更贴近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实际提供的服务琐碎而繁杂,没有统一的规范与标准。纵观各社区,为老年人提供的社区养老服务多种多样,包括代购物品和应急医疗救助等服务;为高龄、患病和残疾老人提供上门医疗服务,或陪医、陪聊、助浴等服务;定期上门为高龄、失能老人提供就医、家政、电话问候、突发事件处理等服务。利用社区服务网点场所,为老年人提供文体娱乐、休闲聊天、法律援助和医疗保障等各种服务;发动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组织义务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医疗保健、法律援助、政策宣传等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
这些服务并没有统一公认的类别名目,更没有细化的操作规范与标准。老年人对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选择多数依靠于口口相传及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自身管理标准的信任。而没有统一的规范与服务质量认证标准,各个养老服务机构水平就参差不齐,社会及政府监管就无处着手,最后直接导致的结果是老年人的权益无法更好地得到保障。
所以通过我们的社会实践得出既然社区养老机构已属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作为政府及立法部门应客观面对这一情况,积极从社区养老机构的建设、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完善立法、司法,从法律上给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制定统一、可操作的标准。最重要的是同时建立惩罚体制,让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能够在实际运营中实现有法可依与违法必究。
再次是社区养老中的资金问题,政府财政投入少,缺少宏观的管理和规划,社会力量投入较少。
在2014年山东省出台的山东省关于资助社会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第三条第六款规定养老机构设置床位50张(含50张)以上,每张床平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因此对于新兴的社区养老机构很难达到如此标准,因而陷入了资金困难的问题。而在许多社区养老中,众多无人赡养的老人都依靠社区捐款或者是一些微薄的社会福利政策,这种缺少资金的现象严重限制了社区养老的发展,未能起到丰富社区老人文化精神生活甚至是基本的生活保障的要求。
因为资金不足,便引发了为老人服务机构以及人员专业水平差,临时聘用机率高且没有相应的稳定性。通过调研发现,济南市社区养老服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专职工作人员和志愿者两部分,其中专职工作人员主要为所在社区具有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志愿者多为本社区低龄老年人和大学生等。二者在社区服务时缺少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态度,并不具备专业技术能力。其次,在社区养老服务中,工作人员流动性大,也限制了社区养老模式的发展。
三、小结
面对当前严重的老龄化问题,由于社会地位不高,专业化水平低,行业发展缓慢以及政府投入过低导致了社区养老服务水平低,质量差的现象,我们需要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最佳养老模式。我们应当科学确定社区养老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加大政府对于社区养老的保障力度,加大资金投入,同时也能强化对社区养老服务的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这需要我国政府进一步探索,积极改进。因此国家应该出台相应的立法活动,完善社区养老制度,为更多的社区老人谋福利,保障其权益的实现。
参考文献:
[1]郝洪蕾.我国现有社区养老模式探析——以济南市现有养老模式为例[J].才智.2012(11).
[2]谌金松.铜陵民政工作亮点:回答改革创新主题[J].中国民政, 2011(01).
[3]周睿.济南市城市社区养老服务问题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 2012.
[4]李嫦宏.我国社区养老服务法律保障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关键词】社区养老;模式;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6)01-120-02
目前,我国有1.76亿老年人,其中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1899万,失能老年人1036万,半失能老人2123万,他们都不同程度地需要社会为其提供照料服务。作为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实现老年人口合法权益的全面保障,避免潜在的老龄人口的的安全风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面对已经到来的老龄化社会,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将老年服务并入法制化的轨道,是缓解巨大养老服务需求,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必要措施。
与此同时,当前我国家庭规模日趋小型化,从扩大家庭变成以核心家庭为主,还出现了很多新的家庭类型,如丁克家庭、单亲家庭等等。子女面临的养老问题以及越来越多的双职工家庭的出现使得女性“原有的职业”不再是照顾家庭,主要家庭成员特别是女性积极参与社会经济生活,使得照顾老人的工作需要通过其它途径来完成。而中国人在传统观念上认为孝敬父母就应该在家中侍俸,因此社区养老也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一、济南市基本社区养老模式
(一)居家养老模式
当前一般社区的养老模式为居家养老,我们在调研过程中了解到,许多济南市民都采取居家养老模式,如有需要可以通过居委会联系家政服务机构上门服务。此种养老模式较为便捷,但是对于忙于工作的子女们来说,难以及时应对突发状况,且由于较分散,社区很难集中开展社区服务,也缺少足够的人员进行每家每户的上门服务。
(二)社区日托服务
社区日托,即是在白天将老人统一托管给社区专门的养老机构,老人们可以得到社区提供的休闲娱乐服务,如有需要会提供餐饮。在调研过程中,我们了解到许多社区在日托方面养老经验比较丰富。日托服务不仅是在白天为老人们提供娱乐休闲活动,同时也会为残疾老人提供上门服务。因此,为白天照顾这些老人,许多社区聘请低廉的志愿者,或者是与高校合作,倡导大学生社区服务。
(三)社区养老院
即在社区内建立养老院,老人缴纳一定的费用。
二、社区养老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首先,国家对养老机构、养老中心、托老所、老年公寓等相关机构的定位、登记、管理无统一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地方标准。其次,各地对养老机构的登记条件标准均严格限定在30张床位。以北京市为例,依《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七条,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其中床位不得少于30张;收养的老年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但在2014年,山东省民政厅出台了《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通知,其中第六条第六款规定了养老机构的设立条件为10张床位以上,相比于以前,这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进步,鼓励了社区养老,但是由于社区老龄化严重,社会保障救济不足,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济南市的社区仍存在着10张床位一下的小型“养老院”,即作为一种社会救济行为。这样的“养老院”却无法依法登记为“机构”,多数都不登记或登记为家政服务。这样,从政府角度,无法掌控社会对养老服务的实际需求情况,因而造成了医疗护理,志愿服务等一系列问题;因无法登记为养老服务机构所以无法享受到政府给予一般社会养老机构的福利待遇,如财政补贴及税收优惠;从百姓角度,针对普遍存在的小规模社区养老机构没有统一的规范及标准存在,无法保障自身的权益,其境遇异常尴尬,亟需相应的法律、法规界定其主体身份与资格,规范市场准入与行业标准。
其次是法律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我国目前无论是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自身,还是国家对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均没有统一的标准。缺少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评估体系。
对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来说,由于其建于社区,更贴近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实际提供的服务琐碎而繁杂,没有统一的规范与标准。纵观各社区,为老年人提供的社区养老服务多种多样,包括代购物品和应急医疗救助等服务;为高龄、患病和残疾老人提供上门医疗服务,或陪医、陪聊、助浴等服务;定期上门为高龄、失能老人提供就医、家政、电话问候、突发事件处理等服务。利用社区服务网点场所,为老年人提供文体娱乐、休闲聊天、法律援助和医疗保障等各种服务;发动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组织义务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医疗保健、法律援助、政策宣传等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
这些服务并没有统一公认的类别名目,更没有细化的操作规范与标准。老年人对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选择多数依靠于口口相传及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自身管理标准的信任。而没有统一的规范与服务质量认证标准,各个养老服务机构水平就参差不齐,社会及政府监管就无处着手,最后直接导致的结果是老年人的权益无法更好地得到保障。
所以通过我们的社会实践得出既然社区养老机构已属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作为政府及立法部门应客观面对这一情况,积极从社区养老机构的建设、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完善立法、司法,从法律上给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制定统一、可操作的标准。最重要的是同时建立惩罚体制,让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能够在实际运营中实现有法可依与违法必究。
再次是社区养老中的资金问题,政府财政投入少,缺少宏观的管理和规划,社会力量投入较少。
在2014年山东省出台的山东省关于资助社会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第三条第六款规定养老机构设置床位50张(含50张)以上,每张床平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因此对于新兴的社区养老机构很难达到如此标准,因而陷入了资金困难的问题。而在许多社区养老中,众多无人赡养的老人都依靠社区捐款或者是一些微薄的社会福利政策,这种缺少资金的现象严重限制了社区养老的发展,未能起到丰富社区老人文化精神生活甚至是基本的生活保障的要求。
因为资金不足,便引发了为老人服务机构以及人员专业水平差,临时聘用机率高且没有相应的稳定性。通过调研发现,济南市社区养老服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专职工作人员和志愿者两部分,其中专职工作人员主要为所在社区具有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志愿者多为本社区低龄老年人和大学生等。二者在社区服务时缺少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态度,并不具备专业技术能力。其次,在社区养老服务中,工作人员流动性大,也限制了社区养老模式的发展。
三、小结
面对当前严重的老龄化问题,由于社会地位不高,专业化水平低,行业发展缓慢以及政府投入过低导致了社区养老服务水平低,质量差的现象,我们需要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最佳养老模式。我们应当科学确定社区养老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加大政府对于社区养老的保障力度,加大资金投入,同时也能强化对社区养老服务的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这需要我国政府进一步探索,积极改进。因此国家应该出台相应的立法活动,完善社区养老制度,为更多的社区老人谋福利,保障其权益的实现。
参考文献:
[1]郝洪蕾.我国现有社区养老模式探析——以济南市现有养老模式为例[J].才智.2012(11).
[2]谌金松.铜陵民政工作亮点:回答改革创新主题[J].中国民政, 2011(01).
[3]周睿.济南市城市社区养老服务问题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 2012.
[4]李嫦宏.我国社区养老服务法律保障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