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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与1993年的《会计法》和1996年的《统计法》相衔接,我国1997年刑法除了在第254条规定报复陷害罪之外,又在第255条增设了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那么,这原本出自于同一罪名的两个罪名之间有何界限,则是亟待研究的问题。由于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一个选择罪名(对象选择),本文仅探讨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