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王某、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f93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9年7月底的一天凌晨,犯罪嫌疑人王某、陈某经事先预谋后,携带木棍、空啤酒瓶等凶器窜至市区一间废品收购店,将凶器放于店门口后,以卖旧自行车为由,骗已经熟睡的被害人朱某打开店门,犯罪嫌疑人王某便趁机冲入店内,夺走朱某放于床头胶桶上的一条裤子,内有人民币400元及诺基亚111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24元)。
  一、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陈某抢夺的财物价值不到人民币1000元,在数额上未达到抢夺罪的起刑点,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陈某携带凶器进行抢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入户抢劫,应以抢劫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陈某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但不属于入户抢劫,依法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刑罚。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二、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即在抢夺过程中携带凶器的即构成抢劫罪。
  首先,犯罪嫌疑人王某、陈某经事先预谋,将携带的棍、空啤酒瓶等凶器放在门口后进屋抢夺仍属于“携带凶器抢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所谓凶器,是指在性质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物,分为性质上的凶器与用法上的凶器。性质上的凶器是指枪支、管制刀具等本身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用法上的凶器是指从使用的方法来看,可能用于杀伤他人的凶器。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犯罪嫌疑人王某、陈某所携带的木棍、空啤酒瓶应认定为“凶器”:① 木棍、空啤酒瓶的杀伤机能较高,完全可以用来杀伤他人;②木棍、空啤酒瓶在本案中用于杀伤他人的盖然性较大;③根据一般的社会观念,当行为人无正当理由而持有木棍、空啤酒瓶时,一般人会产生很强的威胁感。
  2、所谓携带,是指在从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场所,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将其置于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笔者认为本案木棍、空啤酒瓶虽然没有被带进废品收购店,但两名犯罪嫌疑人事先预谋犯罪时即准备了木棍、空啤酒瓶等凶器,作案时虽把凶器放在了店门口(距作案现场仅一步之遥),若被害人当场反抗,则两犯罪嫌疑人中的任何一人均有时间、能力拿到凶器对被害人进行伤害(也即行为人随时可以使用所携带的木棍、空啤酒瓶),对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无疑具有较大威胁,因此完全符合刑法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内涵和实质,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3、犯罪嫌疑人王某、陈某抢夺财物的数额虽未达到起刑点,其行为不构成抢夺罪,但这并不妨碍其行为成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并不以前行为构成犯罪为必要。抢劫罪的成立没有数额限制,故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也不应有数额限制。
  其次,犯罪嫌疑人王某、陈某的行为虽然构成了抢劫罪,但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中从重处罚的特定法条,其实质是以“户”为抢劫对象,才能适用“入户抢劫”的特定法条,否则就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这就要求“入户抢劫”应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入户的非法性,即行为人入户是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二是犯罪动机的产生必须是入户之前已经形成;三是相关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在我们考察了“入户抢劫”的内涵之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携带凶器抢夺的转化型抢劫案件中,如要认定为“入户抢劫”则要求所携带的凶器只能是出现在“户内”,而不能延伸到“户外”。结合本案来看,犯罪嫌疑人王某、陈某虽然经事先预谋携带了凶器进行抢夺,但并没有将这些凶器带进废品收购店(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也未使用过),故本案中对犯罪嫌疑人王某、陈某的行为,只能认定构成普通的转化型抢劫罪,而不能认定属于“入户抢劫”。
其他文献
近年来,由各种民间借贷行为引发的融资案件增多,民间高利贷被作为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判例频频出现。引起了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俨然成为了当下一个法律热点和难点问题。这一状况之所以产生,很大程度是由于过去的法律与政策采取了不恰当的限制甚至禁止立场,导致对正常的经济需求的制度供给产生了扭曲。中央要求,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发挥其积极作用。在今年的“两会”上,温家宝总理
期刊
摘要:物联网的发展逐渐渗透进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可以说互联网的今天便是物联网的明天。随着新技术开发应用的不断加快,物联网的时代即将到来。但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行业规则目前还没有被重视,本文就是对物联网时代的法律需求进行浅议。  关键词:物联网;物联网的安全;法律规范  一、物联网的概念  物联网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英文名称是“The Internet of things”。由此,顾
期刊
制定得再好得法律最终也要靠人来执行,韦伯在总结西方法治的经验时,也强调了法律家对西方走上法治道路所起到的决定性作用[1]。这也间接地说明了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无法被否定的,离开了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刑罚一种机械的刑罚,也是脱离人性的刑罚,因其失去人性的基础而无立足之地。现在的问题是,在刑事自由裁量权不可或缺的前提下如何防止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既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合理存在的基础,我们就有必要寻找法官
期刊
(一)英美法系的分离式定罪量刑程序模式  下面以美国联邦司法系统为例探讨这种分离式的定罪量刑程序模式。  在现代美国的刑事诉讼中,由陪审团审理的是少数案件,占刑事案件大部分的罪行较轻微的案件,都是在初级法院进行的。在这些案件中,重罪刑事案件所要经历的各个程序都被压缩得非常简短。许多涉及轻罪的案件,往往是初次到庭之后接着就是提审和量刑听审。这种案件一般几分钟就被处理完毕,由于其与重罪案件相比所具有的
期刊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重大使命。秉承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充分维护人民的利益,是党的执政为民理念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是当前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检察机关要不断创新工作机制,通过化解社会矛盾、畅通民意渠道等方式,积极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保障社会和谐与稳定。  一、加大监督力度,化解社会矛盾  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
期刊
摘要: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是当前我国证据学界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尝试通过介绍我国目前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明确我国目前在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上存在的问题,以期思考应对之策。  关键词:非法言词证据;排除;人权保护  一、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理论基础  证据出现违法,可能要发生证据的排除问题。排除非法证据,即否认言词证据的证明能力,不能毫无章法,胡乱排除,要有一定
期刊
摘要:近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各种涉企矛盾也日益显现。作为检察机关,有义务也有责任把服务企业规范性发展作为履行检察职能服务大局的重要途径,为企业和县域经济可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检察机关;服务企业;规范化  近年来,我国经济迅速的发展,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企业间竞争凸显激烈,各种涉企发展的矛盾也日益显现。尤其是企业发展的经济、金
期刊
摘要: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起源于美国,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公司立法,均有明确承认公司合并时,异议股东享有股份收买请求权,并对该种权利的行使程序作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我国现行《公司法》虽有规定这一制度,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相比尚存诸多问题。鉴于此,本文从比较法视角对股份公司合并程序中的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接着分析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股份收
期刊
摘要:2011年3月24日,第十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诉法修正案,新的刑事诉讼法中亮点不断,其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理论实务界热议的话题。如何在新《刑事诉讼法》下正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目前检察机关应首要考虑的问题。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言辞证据;适用  新《刑事诉讼法》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措施及“特别程序”等方面都进行了重大完善
期刊
“另案处理”是指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部分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或有其他原因,与此案其他涉案人不同步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待其到案后,再另案移送审查批捕、起诉或者进入其他诉讼程序。依法适用“另案处理”,有利于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和于节约司法成本,有利于对已在案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但其中不乏没有得到处理,即犯罪嫌疑人以后未受到刑事追究的案件;也不乏有本不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