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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杭教授所著《库域型水利社会研究——萧山湘湖水利集团的兴与衰》一书是对以湘湖水利集团为核心的湘湖“库域型”水利社会的一项社会史研究。阅读该书让人想起同一题材的另一部著作——由美国学者萧邦齐撰著的《九个世纪的悲歌——湘湖地区社会变迁研究》。该书英文版发表于一九八九年,中译本于二○○八年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发行。本书同样以浙江萧山湘湖为研究对象。以宋代为研究起点,分析了围绕湘湖存废之争背后反映出的地方社会的结构与变迁。这些论题涉及到地方政府、宗族组织和士绅阶层在各个历史时期的互动,以及面对重大历史事件时的社会应对过程。从这个角度而言,该书似可作为一部了解湘湖区域社会整体历史变迁的学术著作。
然而,两部著作对在湘湖意识形态体系中占有相当重要位置的“何御史父子事件”的甄别、处理和解读上,显示出极大的差异,得出了截然相反的认识。本文仅围绕两部著作中均提及的何御史父子事件进行对比,探讨同一文本何以导致不同认识。
在此,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一下何御史父子事件的来龙去脉,依据钱著的叙述,可将其大致归纳如下:
明孝宗弘治十一年至十四年在浙江萧山发生了一桩著名的子报父仇案即何舜宾、何竞父子事件,又称“何御史父子事件”或“何孝子复仇事件”。当事人有何舜宾、何舜宾之子何竞以及时任萧山知县的当地人邹鲁。事件主角之一的何舜宾,出身于萧山城西崇化里何氏,号称魏骥门人。(魏骥〔一三七三——一四七一〕,字仲房,号南斋,明浙江萧山城厢镇人。曾任吏部左侍郎、礼部左侍郎等实职,景泰元年〔一四五○〕由南京吏部尚书任上告老还乡,在家乡居住二十余年,其间为禁止富豪争相围湘湖为私田,呼吁官府发动乡民,清查私田,疏浚湖身,修筑涵闸,使湖中蓄水增多,仍保湘湖周围农田防旱防涝之利。在他逝世后,乡民为纪念其功德,在湘湖跨湖桥东南岸的湖山村徐家山坞修筑了有雕像护卫的墓葬,今尚有部分保存,可谓明代湘湖地区的一位名人。)此人于明宪宗成化五年会试获三甲第十五名,后任南京湖广道监察御史。事件的起因,据说是因为何舜宾得魏骥遗命揭发、整治了湖区以孙、吴两姓为代表的一批“湖霸”侵占湖田、破坏水利的行为。“湖霸”利益受损后,通过贿赂,与知县邹鲁勾结,对舜宾进行诬陷报复,直至唆凶谋杀,舜宾死得极为冤惨。随后何竞开始复杂曲折的复仇过程,其中如伺机设伏、矐目剔须、自首公堂、噬臂含血等颇具戏剧性的情节在《孝宗实录》、明万历《绍兴府志》、陈洪谟《治世余闻》、毛奇龄《萧山三先生传》、《明史》、清康熙《萧山县志》、乾隆《浙江通志》及多种萧山地方文献中都有侧重不一的记载。(钱杭著:《库域型水利社会研究——萧山湘湖水利集团的兴与衰》,上海人民出版社二○○九年版,220—222页)
在萧著中,作者对文本中记述的何御史父子事件,做了相当轻率的处理,对于该事件的发展经过,作者的叙述与上述引文几乎如出一辙。细读之后,不难发现在叙述这一重大事件的过程中,作者所援引的史料大部分来自毛奇龄所撰的《湘湖水利志》。可见,作者并未怀疑此书所述何御史父子事件的真实性。在这一前提下,他进一步做出如下推断:维护湘湖水利完整性是基于大多数湘湖民众的选择,这种选择代表了大多数民众的利益,具有毋庸争议的合法性。相反,那些屡屡侵害公众利益,主张废湖造田的“废湖派”的所作所为则是违反公意与正义的不法行为。这一观点深嵌于萧邦齐的观念之中。在这一认识的指引下,那些侵占湖田的行为,遂成为舆论谴责的对象,而主张保护湘湖的行为则被冠以维护公意与捍卫正义的称号。于是,湘湖水利社会史遂成为代表正义的复湖派与代表邪恶的废湖派斗争的历史。正义与非正义、合法与非法遂成为萧著的基调。
与此不同,钱杭的研究首先从甄别历史文本的真实性与客观性入手,而不是不假思索的“拿来主义”。他敏锐地指出,毛奇龄等人苦心构建的《湘湖水利志》并非完全忠于历史真实的文本。在他看来,该文本乃是撰志者为了满足部分人利益而刻意杜撰出来的。基于这种“虚假”文本而呈现出来的历史,不能反映真实的历史过程。不过,伪造历史的行为也理应成为历史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不仅要从虚假的文本中剥离出真实的历史,更要对造假者的行为加以研究,这样才能呈现出全面的历史。对此,钱杭又提出了富有启迪意义的见解:
一个自成体系且有漫长传统的民间社会必有其意识形态结构。参与构筑这一结构的历代精英们,通过对现状和历史所做的一系列解释,为社会成员提供一种约定,以此维护稳定,防止分裂。这类支撑着民间意识形态结构的不同向度的解释,往往经不起认真的检验。虽然作为历史积淀的一部分,后人一般不必、甚或不该对之都去做一番寻根究底的“拷问”,但如若研究者试图理清一个区域社会的发展脉络,那么某些曾经作为当地意识形态重要基础的历史原型、建构过程、目标功能,以及当事人隐讳不彰的动机和利益,就成为不应忽略的关键环节。(同上,219页)
这就向读者清晰地传达出一个信息:构建一定的意识形态并加以维持,是维护当地正常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石,即便这种意识形态的建构难以经得起长时间的考验,但只有掌握了构建意识形态的话语权才有可能进一步去追求维护当地社会秩序的权力。正因如此,对意识形态的建构便成了历代精英们孜孜不倦的追求,毛奇龄等人试图掌握这种建构的权力也显得不足为奇,而作为传统湘湖社会意识形态的一部分,经过毛奇龄等人虚构、夸张构建而成的何御史父子事件,历经数百年的流传,逐渐成为“公意”和“正义”的象征。
基于上述认识,钱杭对何御史父子事件重新加以考证,明确指出何御史父子事件是建立在“所谓‘民间菁英’特意的虚构和有意的夸张”之上。为了证实这一论断,钱杭着力于探讨明清两代湘湖水利文献的编纂者毛奇龄、富玹等人与事件当事人的关系。通过抽丝剥茧般的分析,他发现何御史父子人物涉嫌伪造,并指出毛奇龄与湘湖水利史上的重要人物——何舜宾存在着亲缘关系,其中,《萧山水利志》作者富玹系何舜宾之婿,《湘湖水利志》作者毛奇龄是何舜宾的玄外孙,其祖母是何舜宾的孙女,故毛、何二家为渊源极深的姻亲。毛奇龄对何氏父子故事的了解,正是得自于其祖母的言传身教。与历史当事人的这种利害关系,使得富、毛二人均热衷于记录湘湖水利史,并将个人的情感与立场附着在客观历史事实之上。
与此相关,钱杭还发现湘湖历史上并不存在何舜宾受魏骥遗命之事。他通过对比毛氏《魏公传》提到的“遗言”和《明史》、康熙三十二年《萧山县志》两个《魏骥传》提到的“临终遗命”或“遗命”,发现魏骥的遗嘱中并无关涉湘湖水利的内容。相反,有关何舜宾继承魏骥水利遗命的记载最早出现于弘治十四年刘璋应富玹之请为《萧山水利志》所作之序,钱杭判断该序中魏骥“授门人遗命”的根据可能就来自于富玹为刘璋提供的“家庭内幕”,应邀撰序者无从考证其真伪,只能照单全录。殊不知富玹的用意在于将其岳父何舜宾的事迹与魏骥相连,获取历史权威与依据,使之成为湘湖保卫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孰料,何舜宾继承魏骥水利遗命的“谎言”却在康熙四十三年魏氏子孙与“以高扬何氏父子道德旗帜为己任”的湘湖地方精英的利益斗争中险些被揭穿。何御史父子的权威之所以会受到严峻的挑战,其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何氏父子的真实形象与以魏骥为代表的湘湖保卫史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距离。
通过分析论证,钱杭逐渐深入到毛奇龄等人构建何御史父子事件的本质,并指出:毛奇龄等人颇费苦心构建何御史父子为道德楷模的背后,其本质是忽视民众经济利益,绑架了多数人话语权的阴谋。在何氏父子一案中,确立其烈士地位的关键是需要论证他们行为的“合历史性”,毛奇龄苦心书写的《湘湖水利志》不过是为其服务虚构而来的政治文本。
通过上述逻辑严密的论证,何御史父子事件背后隐讳不彰的动机和利益得以显现出来,以毛奇龄等地方精英为代表的湘湖既得利益者打着象征公意与正义的旗号,以蓄意构建的何御史父子事件为凭借,打击并剥夺处于弱势地位的围湖造田者的所谓不法行为,并冠之以“湖霸”、“公害”的名义。正如钱杭所言:“何氏父子代表的是一套凝固为历史的既定观念,如欲澄清这些观念,将导致对湘湖意识形态进行重新评价,这是今世我们能做和要做的,而非当时人、当事人所能做的。”这既是对毛奇龄等人苦心构建的何氏父子一案的彻底推翻,更是对萧著的订正。
美国历史学家卡尔·贝尔曾经说过:“对于任何历史学家而言,在他创造历史事实之前,历史事实并不存在。”这句看似挑衅不少历史学者研究历史真实性把握程度的话语,其实也在提醒我们,对于史料的态度应当是严谨而客观的,研究历史切不可以将自身的主观感觉掺杂其中。对历史文献和历史人物把握得准确与否是历史研究的关键,稍有不慎,极有可能与历史的真相擦肩而过。在萧著中,作者并未仔细加以辨别便采用了毛奇龄等人所记录的文献资料,并轻信了这些文本的真实性,而钱杭通过对这些文本的严密考证,证明了这些文本实为虚构之说,从而纠正了萧著中的一些错误论断。同一文本,不同解读,不啻为一极佳案例。
钱杭对毛奇龄等人杜撰的何御史父子一案的深入研究的意义在于,他提出了一个研究历史的根本问题:历史究竟是什么?历史研究的基础是建立在前人书写的史料基础之上的,历史研究离不开史料,离不开最基础的文本,但文本终究是由史家来书写,基于其所生活的时代背景、价值观念及自身的利益考虑等复杂因素,诸多记述历史的文本,在许多层面上背离了真实的历史,这种隐藏在文字背后的诸多因素,往往被一些学者漫不经心地忽略。只有仔细甄别文本,耐心梳理,我们才能一步步接近历史的真相。
然而,两部著作对在湘湖意识形态体系中占有相当重要位置的“何御史父子事件”的甄别、处理和解读上,显示出极大的差异,得出了截然相反的认识。本文仅围绕两部著作中均提及的何御史父子事件进行对比,探讨同一文本何以导致不同认识。
在此,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一下何御史父子事件的来龙去脉,依据钱著的叙述,可将其大致归纳如下:
明孝宗弘治十一年至十四年在浙江萧山发生了一桩著名的子报父仇案即何舜宾、何竞父子事件,又称“何御史父子事件”或“何孝子复仇事件”。当事人有何舜宾、何舜宾之子何竞以及时任萧山知县的当地人邹鲁。事件主角之一的何舜宾,出身于萧山城西崇化里何氏,号称魏骥门人。(魏骥〔一三七三——一四七一〕,字仲房,号南斋,明浙江萧山城厢镇人。曾任吏部左侍郎、礼部左侍郎等实职,景泰元年〔一四五○〕由南京吏部尚书任上告老还乡,在家乡居住二十余年,其间为禁止富豪争相围湘湖为私田,呼吁官府发动乡民,清查私田,疏浚湖身,修筑涵闸,使湖中蓄水增多,仍保湘湖周围农田防旱防涝之利。在他逝世后,乡民为纪念其功德,在湘湖跨湖桥东南岸的湖山村徐家山坞修筑了有雕像护卫的墓葬,今尚有部分保存,可谓明代湘湖地区的一位名人。)此人于明宪宗成化五年会试获三甲第十五名,后任南京湖广道监察御史。事件的起因,据说是因为何舜宾得魏骥遗命揭发、整治了湖区以孙、吴两姓为代表的一批“湖霸”侵占湖田、破坏水利的行为。“湖霸”利益受损后,通过贿赂,与知县邹鲁勾结,对舜宾进行诬陷报复,直至唆凶谋杀,舜宾死得极为冤惨。随后何竞开始复杂曲折的复仇过程,其中如伺机设伏、矐目剔须、自首公堂、噬臂含血等颇具戏剧性的情节在《孝宗实录》、明万历《绍兴府志》、陈洪谟《治世余闻》、毛奇龄《萧山三先生传》、《明史》、清康熙《萧山县志》、乾隆《浙江通志》及多种萧山地方文献中都有侧重不一的记载。(钱杭著:《库域型水利社会研究——萧山湘湖水利集团的兴与衰》,上海人民出版社二○○九年版,220—222页)
在萧著中,作者对文本中记述的何御史父子事件,做了相当轻率的处理,对于该事件的发展经过,作者的叙述与上述引文几乎如出一辙。细读之后,不难发现在叙述这一重大事件的过程中,作者所援引的史料大部分来自毛奇龄所撰的《湘湖水利志》。可见,作者并未怀疑此书所述何御史父子事件的真实性。在这一前提下,他进一步做出如下推断:维护湘湖水利完整性是基于大多数湘湖民众的选择,这种选择代表了大多数民众的利益,具有毋庸争议的合法性。相反,那些屡屡侵害公众利益,主张废湖造田的“废湖派”的所作所为则是违反公意与正义的不法行为。这一观点深嵌于萧邦齐的观念之中。在这一认识的指引下,那些侵占湖田的行为,遂成为舆论谴责的对象,而主张保护湘湖的行为则被冠以维护公意与捍卫正义的称号。于是,湘湖水利社会史遂成为代表正义的复湖派与代表邪恶的废湖派斗争的历史。正义与非正义、合法与非法遂成为萧著的基调。
与此不同,钱杭的研究首先从甄别历史文本的真实性与客观性入手,而不是不假思索的“拿来主义”。他敏锐地指出,毛奇龄等人苦心构建的《湘湖水利志》并非完全忠于历史真实的文本。在他看来,该文本乃是撰志者为了满足部分人利益而刻意杜撰出来的。基于这种“虚假”文本而呈现出来的历史,不能反映真实的历史过程。不过,伪造历史的行为也理应成为历史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不仅要从虚假的文本中剥离出真实的历史,更要对造假者的行为加以研究,这样才能呈现出全面的历史。对此,钱杭又提出了富有启迪意义的见解:
一个自成体系且有漫长传统的民间社会必有其意识形态结构。参与构筑这一结构的历代精英们,通过对现状和历史所做的一系列解释,为社会成员提供一种约定,以此维护稳定,防止分裂。这类支撑着民间意识形态结构的不同向度的解释,往往经不起认真的检验。虽然作为历史积淀的一部分,后人一般不必、甚或不该对之都去做一番寻根究底的“拷问”,但如若研究者试图理清一个区域社会的发展脉络,那么某些曾经作为当地意识形态重要基础的历史原型、建构过程、目标功能,以及当事人隐讳不彰的动机和利益,就成为不应忽略的关键环节。(同上,219页)
这就向读者清晰地传达出一个信息:构建一定的意识形态并加以维持,是维护当地正常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石,即便这种意识形态的建构难以经得起长时间的考验,但只有掌握了构建意识形态的话语权才有可能进一步去追求维护当地社会秩序的权力。正因如此,对意识形态的建构便成了历代精英们孜孜不倦的追求,毛奇龄等人试图掌握这种建构的权力也显得不足为奇,而作为传统湘湖社会意识形态的一部分,经过毛奇龄等人虚构、夸张构建而成的何御史父子事件,历经数百年的流传,逐渐成为“公意”和“正义”的象征。
基于上述认识,钱杭对何御史父子事件重新加以考证,明确指出何御史父子事件是建立在“所谓‘民间菁英’特意的虚构和有意的夸张”之上。为了证实这一论断,钱杭着力于探讨明清两代湘湖水利文献的编纂者毛奇龄、富玹等人与事件当事人的关系。通过抽丝剥茧般的分析,他发现何御史父子人物涉嫌伪造,并指出毛奇龄与湘湖水利史上的重要人物——何舜宾存在着亲缘关系,其中,《萧山水利志》作者富玹系何舜宾之婿,《湘湖水利志》作者毛奇龄是何舜宾的玄外孙,其祖母是何舜宾的孙女,故毛、何二家为渊源极深的姻亲。毛奇龄对何氏父子故事的了解,正是得自于其祖母的言传身教。与历史当事人的这种利害关系,使得富、毛二人均热衷于记录湘湖水利史,并将个人的情感与立场附着在客观历史事实之上。
与此相关,钱杭还发现湘湖历史上并不存在何舜宾受魏骥遗命之事。他通过对比毛氏《魏公传》提到的“遗言”和《明史》、康熙三十二年《萧山县志》两个《魏骥传》提到的“临终遗命”或“遗命”,发现魏骥的遗嘱中并无关涉湘湖水利的内容。相反,有关何舜宾继承魏骥水利遗命的记载最早出现于弘治十四年刘璋应富玹之请为《萧山水利志》所作之序,钱杭判断该序中魏骥“授门人遗命”的根据可能就来自于富玹为刘璋提供的“家庭内幕”,应邀撰序者无从考证其真伪,只能照单全录。殊不知富玹的用意在于将其岳父何舜宾的事迹与魏骥相连,获取历史权威与依据,使之成为湘湖保卫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孰料,何舜宾继承魏骥水利遗命的“谎言”却在康熙四十三年魏氏子孙与“以高扬何氏父子道德旗帜为己任”的湘湖地方精英的利益斗争中险些被揭穿。何御史父子的权威之所以会受到严峻的挑战,其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何氏父子的真实形象与以魏骥为代表的湘湖保卫史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距离。
通过分析论证,钱杭逐渐深入到毛奇龄等人构建何御史父子事件的本质,并指出:毛奇龄等人颇费苦心构建何御史父子为道德楷模的背后,其本质是忽视民众经济利益,绑架了多数人话语权的阴谋。在何氏父子一案中,确立其烈士地位的关键是需要论证他们行为的“合历史性”,毛奇龄苦心书写的《湘湖水利志》不过是为其服务虚构而来的政治文本。
通过上述逻辑严密的论证,何御史父子事件背后隐讳不彰的动机和利益得以显现出来,以毛奇龄等地方精英为代表的湘湖既得利益者打着象征公意与正义的旗号,以蓄意构建的何御史父子事件为凭借,打击并剥夺处于弱势地位的围湖造田者的所谓不法行为,并冠之以“湖霸”、“公害”的名义。正如钱杭所言:“何氏父子代表的是一套凝固为历史的既定观念,如欲澄清这些观念,将导致对湘湖意识形态进行重新评价,这是今世我们能做和要做的,而非当时人、当事人所能做的。”这既是对毛奇龄等人苦心构建的何氏父子一案的彻底推翻,更是对萧著的订正。
美国历史学家卡尔·贝尔曾经说过:“对于任何历史学家而言,在他创造历史事实之前,历史事实并不存在。”这句看似挑衅不少历史学者研究历史真实性把握程度的话语,其实也在提醒我们,对于史料的态度应当是严谨而客观的,研究历史切不可以将自身的主观感觉掺杂其中。对历史文献和历史人物把握得准确与否是历史研究的关键,稍有不慎,极有可能与历史的真相擦肩而过。在萧著中,作者并未仔细加以辨别便采用了毛奇龄等人所记录的文献资料,并轻信了这些文本的真实性,而钱杭通过对这些文本的严密考证,证明了这些文本实为虚构之说,从而纠正了萧著中的一些错误论断。同一文本,不同解读,不啻为一极佳案例。
钱杭对毛奇龄等人杜撰的何御史父子一案的深入研究的意义在于,他提出了一个研究历史的根本问题:历史究竟是什么?历史研究的基础是建立在前人书写的史料基础之上的,历史研究离不开史料,离不开最基础的文本,但文本终究是由史家来书写,基于其所生活的时代背景、价值观念及自身的利益考虑等复杂因素,诸多记述历史的文本,在许多层面上背离了真实的历史,这种隐藏在文字背后的诸多因素,往往被一些学者漫不经心地忽略。只有仔细甄别文本,耐心梳理,我们才能一步步接近历史的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