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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国家税收征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北京市地税局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仅代征外地进京施工企业营业税的模式凸显出不够完善的地方。本文将对交易中心代征外地进京施工企业营业税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为不断地完善各种税收的征管,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办法。
关键词:交易中心;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代征税
一、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的特点及税收征缴的困难
1.部分项目因无法办理项目备案导致无法开具发票和缴纳税款。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和其他外地企业驻北京办事处的显著区别是:其他企业在北京设立办事处一般是在北京的办公地址所在区县工商部门注册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在当地税务机关领取发票,并交纳税款;大部分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不在办公地的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而是在北京市住建委登记备案,由北京市建委下属的交易中心代开发票和代征税款。交易中心作为北京市住建委下属单位首先执行的是建筑管理部门的行业规定而不是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在交易中心目前代征税模式下,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都必须先在交易中心办理项目备案,然后才能开具发票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有些项目由于业主或总包单位的原因暂时或永久无法办理项目备案,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也就无法开具发票和缴纳税款。如业主或总包单位为了规避项目招投标手续,签订合同的金额远小于实际工程造价,造成超过部分暂时无法开具发票并缴纳税款;再如包含在工程造价内的材料费本应该由承包单位作为成本入账,而有时业主或总包单位将材料发票直接入账,不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建筑业发票也不把此款项写入合同价款,从而造成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永久性地无法开具发票,从而影响营业税及附加的缴纳。
2.北京市地税局授权不全面。北京市地税局仅授权交易中心代征营业税而未授权其代征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由于没有地税局的授权,交易中心不能强制收取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的合同印花税和个人所得所。由于施工合同金额都比较大,应纳的印花税金额也是个不小的数字。虽然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大部分职工的工资不高,未达到起征点,但仍然有部分职工的工资超过了个税起征点,尤其是相对来说作为高收入人群的施工队长的收入已经远超过了个税起征点。不对施工队长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仅造成个人所得税的流失,也不利于调节贫富差距。
3.北京市国税局没有授权交易中心代征企业所得税。由于大部分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与其总公司是承包关系,每年只需交纳总公司一定的承包费就不再汇总报表合并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大部分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多年来未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08国税法28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征收管理办法,然而到目前北京市国税局没有自己征收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所得税,也没有委托交易中心代征,造成了企业所得税的流失。
二、对进京施工企业委托代征税的分析
1.委托代征税的简介。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北京市为了对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加强管理,避免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与工程项目所在的税务机关争夺税源造成企业重复纳税的情况,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了北京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外地施工队伍管理处(以下简称外管处)代征外地进京施工企业营业税并同时委托外管处代开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发票。国家实施分税制改革后建筑业营业税归为北京市地税局征收,北京市地税局于1995年颁布京地税营(1995)129号《关于北京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外地施工队伍管理处代征代缴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税款和使用北京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专用发票的通知》再次明确了外管处代开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发票和代征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税款的规定。2001年外管处改为交易中心后,北京市地税局发布京地税征(2002)548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税务登记地点和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确认外管处(交易中心)代征外地进京施工企业营业税并发布了交易中心代开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延续至今。
2.委托代征税的利弊分析。委托代征税的优点: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和所有的施工企业一样,都是公司的登记注册地址只有一个,而工程项目的施工地址却有许多个,按照属地纳税的原则,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有多个工程项目在不同区县就要到不同区县的税务局纳税,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时交通还不太方便时无疑增加企业的不少负担。北京市实施外管处(交易中心)代开发票和代征税款后大大减少了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的纳税成本。委托代征税的缺点:由于交易中心不是税务机关,对企业偷漏税和滞纳税金行为没有处罚权和相应的制约措施,即使企业出现了偷漏税行为交易中心也只能是督促企业尽快纳税,而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和制约措施。
3.对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委托代征税的可行性分析。首先,从2003年起交易中心就实行了网络税控开票纳税系统,所有的开票信息既保存到税控器中同时又保存到了交易中心的计算机系统中,确保了所有开票金额不会出现多收、少收等错误情况的出现,确保了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其次,实施了代征税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制度。所有代征税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代征税工作人员聘用证书才能从事代征税工作;再次,交易中心集中代征外地施工企业营业税的模式能减轻企业负担,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普遍接受这种模式。
三、完善进京施工企业委托代征税对策
1.实行税法优先、行业规章次之的管理模式。根据法律优先于部门规章的原则,实行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开票纳税优先、工程项目在住建委备案次之的模式,并将交易中心开票纳税系统与住建委的工程项目备案系统实施联网。首先实行开票纳税优先可以确保所有符合纳税条件的收入都能及时开具发票并纳税,从而避免因不符合建筑业有关规定无法备案影响开发票纳税的情况出现;而且在交易中心发现企业存在未开发票、未纳税时能很方便地让企业补开发票并补缴税款,避免税款的流失。其次将住建委项目备案系统与交易中心的开票纳税系统联网,可以使住建委能随时发现未在本系统备案的项目。住建委可按照行业规定督促企业及时办理项目备案,对违规开工无法办理项目备案的企业按照行业规定实施处罚。因此采用这种模式可以确保税收不流失的同时也促使企业遵守行业规定。
2.北京市地税局授权交易中心代征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的应尽义务,然而由于相关授权的缺失使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很难缴纳合同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在没有相关部门的强制征收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外地进京施工企业自然不愿意主动增加自己的税务成本,即便有个别企业想缴纳合同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也找不到征收机关。地税局既然能够授权交易中心代征营业税也应该能够授权交易中心代征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使这两项税款不再流失。
3.北京市国税局授权交易中心代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发布了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就地预缴的相关规定,而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就属于跨地区经营的规范范畴,所以外地进京施工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没有在北京工商局注册、没有税务计算机代码,各区县国税局不便于对辖区内的外地进京施工企业进行管理,因此北京市国税局可参照地税局的做法授权交易中心代征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所得税,避免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所得税的流失。
四、结论
本文对交易中心代征税面临的困难进行了研究,分析了交易中心代征税的成因、利弊及其可行性,提出了解决交易中心代征税困难的对策,即实行税法优先、行业规章次之的管理模式,避免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因无法项目备案而无法开票、纳税的情况;完善地税局对交易中心的授权,使交易中心既代征营业税又代征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避免合同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弥补国税局没有授权交易中心代征企业所得税的不足,确保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参考文献:
[1]庄胜男:对建筑业委托代征税业务的几点思考.财政金融,2011(07):43.
[2]刘良才:委托代征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税收征管,2002(5):37-38.
[3]刘忠庆 葛志昊:委托代征税款政策执行的成本与收益比较分析.监督实务,2007(9):39-40.
关键词:交易中心;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代征税
一、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的特点及税收征缴的困难
1.部分项目因无法办理项目备案导致无法开具发票和缴纳税款。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和其他外地企业驻北京办事处的显著区别是:其他企业在北京设立办事处一般是在北京的办公地址所在区县工商部门注册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在当地税务机关领取发票,并交纳税款;大部分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不在办公地的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而是在北京市住建委登记备案,由北京市建委下属的交易中心代开发票和代征税款。交易中心作为北京市住建委下属单位首先执行的是建筑管理部门的行业规定而不是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在交易中心目前代征税模式下,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都必须先在交易中心办理项目备案,然后才能开具发票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有些项目由于业主或总包单位的原因暂时或永久无法办理项目备案,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也就无法开具发票和缴纳税款。如业主或总包单位为了规避项目招投标手续,签订合同的金额远小于实际工程造价,造成超过部分暂时无法开具发票并缴纳税款;再如包含在工程造价内的材料费本应该由承包单位作为成本入账,而有时业主或总包单位将材料发票直接入账,不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建筑业发票也不把此款项写入合同价款,从而造成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永久性地无法开具发票,从而影响营业税及附加的缴纳。
2.北京市地税局授权不全面。北京市地税局仅授权交易中心代征营业税而未授权其代征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由于没有地税局的授权,交易中心不能强制收取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的合同印花税和个人所得所。由于施工合同金额都比较大,应纳的印花税金额也是个不小的数字。虽然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大部分职工的工资不高,未达到起征点,但仍然有部分职工的工资超过了个税起征点,尤其是相对来说作为高收入人群的施工队长的收入已经远超过了个税起征点。不对施工队长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仅造成个人所得税的流失,也不利于调节贫富差距。
3.北京市国税局没有授权交易中心代征企业所得税。由于大部分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与其总公司是承包关系,每年只需交纳总公司一定的承包费就不再汇总报表合并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大部分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多年来未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08国税法28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征收管理办法,然而到目前北京市国税局没有自己征收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所得税,也没有委托交易中心代征,造成了企业所得税的流失。
二、对进京施工企业委托代征税的分析
1.委托代征税的简介。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北京市为了对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加强管理,避免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与工程项目所在的税务机关争夺税源造成企业重复纳税的情况,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了北京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外地施工队伍管理处(以下简称外管处)代征外地进京施工企业营业税并同时委托外管处代开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发票。国家实施分税制改革后建筑业营业税归为北京市地税局征收,北京市地税局于1995年颁布京地税营(1995)129号《关于北京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外地施工队伍管理处代征代缴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税款和使用北京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专用发票的通知》再次明确了外管处代开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发票和代征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税款的规定。2001年外管处改为交易中心后,北京市地税局发布京地税征(2002)548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税务登记地点和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确认外管处(交易中心)代征外地进京施工企业营业税并发布了交易中心代开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延续至今。
2.委托代征税的利弊分析。委托代征税的优点: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和所有的施工企业一样,都是公司的登记注册地址只有一个,而工程项目的施工地址却有许多个,按照属地纳税的原则,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有多个工程项目在不同区县就要到不同区县的税务局纳税,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时交通还不太方便时无疑增加企业的不少负担。北京市实施外管处(交易中心)代开发票和代征税款后大大减少了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的纳税成本。委托代征税的缺点:由于交易中心不是税务机关,对企业偷漏税和滞纳税金行为没有处罚权和相应的制约措施,即使企业出现了偷漏税行为交易中心也只能是督促企业尽快纳税,而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和制约措施。
3.对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委托代征税的可行性分析。首先,从2003年起交易中心就实行了网络税控开票纳税系统,所有的开票信息既保存到税控器中同时又保存到了交易中心的计算机系统中,确保了所有开票金额不会出现多收、少收等错误情况的出现,确保了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其次,实施了代征税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制度。所有代征税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代征税工作人员聘用证书才能从事代征税工作;再次,交易中心集中代征外地施工企业营业税的模式能减轻企业负担,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普遍接受这种模式。
三、完善进京施工企业委托代征税对策
1.实行税法优先、行业规章次之的管理模式。根据法律优先于部门规章的原则,实行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开票纳税优先、工程项目在住建委备案次之的模式,并将交易中心开票纳税系统与住建委的工程项目备案系统实施联网。首先实行开票纳税优先可以确保所有符合纳税条件的收入都能及时开具发票并纳税,从而避免因不符合建筑业有关规定无法备案影响开发票纳税的情况出现;而且在交易中心发现企业存在未开发票、未纳税时能很方便地让企业补开发票并补缴税款,避免税款的流失。其次将住建委项目备案系统与交易中心的开票纳税系统联网,可以使住建委能随时发现未在本系统备案的项目。住建委可按照行业规定督促企业及时办理项目备案,对违规开工无法办理项目备案的企业按照行业规定实施处罚。因此采用这种模式可以确保税收不流失的同时也促使企业遵守行业规定。
2.北京市地税局授权交易中心代征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的应尽义务,然而由于相关授权的缺失使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很难缴纳合同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在没有相关部门的强制征收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外地进京施工企业自然不愿意主动增加自己的税务成本,即便有个别企业想缴纳合同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也找不到征收机关。地税局既然能够授权交易中心代征营业税也应该能够授权交易中心代征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使这两项税款不再流失。
3.北京市国税局授权交易中心代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发布了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就地预缴的相关规定,而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就属于跨地区经营的规范范畴,所以外地进京施工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没有在北京工商局注册、没有税务计算机代码,各区县国税局不便于对辖区内的外地进京施工企业进行管理,因此北京市国税局可参照地税局的做法授权交易中心代征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所得税,避免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所得税的流失。
四、结论
本文对交易中心代征税面临的困难进行了研究,分析了交易中心代征税的成因、利弊及其可行性,提出了解决交易中心代征税困难的对策,即实行税法优先、行业规章次之的管理模式,避免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因无法项目备案而无法开票、纳税的情况;完善地税局对交易中心的授权,使交易中心既代征营业税又代征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避免合同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弥补国税局没有授权交易中心代征企业所得税的不足,确保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参考文献:
[1]庄胜男:对建筑业委托代征税业务的几点思考.财政金融,2011(07):43.
[2]刘良才:委托代征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税收征管,2002(5):37-38.
[3]刘忠庆 葛志昊:委托代征税款政策执行的成本与收益比较分析.监督实务,2007(9):3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