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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没收制度为切入点,在制度性特征的基础上,分析了没收因惩罚功能的相对缺弱所导致的“价值错位”及从属性地位;并指出,应当确立起主从罚区分的处罚种类体系,回应处于“从罚”地位的没收;对于“从罚”的司法适用,应当遵循“与主罚并科为原则、单独宣告为例外”的规则,从而规范行政处罚的立法与实践;阐述我国具备建立这种主从罚区分的复线式体系的可能性与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