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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已经有很多中外法学家均以法律的人性基础作为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当前,人性恶的观点影响尤甚,其是西方政治法律制度建构的基本人性预设,也是目前被国内许多人所大力追捧的人性观。但本文认为把人性简单归结于“本性恶”,这是不科学和片面的。如果以此为基础去构设中国的法治蓝图,那么可能会对中国的法治建设产生一系列恶果。所以我们必须摈弃这些不科学的人性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