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为了厘清仲裁庭要求当事人进行证据披露的规范基础及其权力边界,文章对200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简称《示范法》)、各国国内仲裁程序立法、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加以考察,重点探讨仲裁庭在证据披露问题上裁量权限度及其实施框架,并对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的作证特免权问题、拒绝证据披露命令的制裁问题及我国仲裁证据披露问题提出建言,以期更好地服务于仲裁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