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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进口化肥价格管理适应市场形势变化,国家计委就进一步改进中央进口化肥价格管理办法发出通知.(一)对中央进口钾肥的口岸交货价格继续实行政府定价,仍由国家计委根据实际成本加1.7%综合经营差率核定;对中央进口磷酸二铵、复合肥由实行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即由国家计委根据实际进货成本加1.7%综合经营差率核定口岸中准交货价格,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市场供求情况,以口岸中准交货价格为基础,在上下3%浮动幅度内与用户协商确定.地方进口化肥的口岸交货价格,由各地参照上述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