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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法案引发的思考2007年2月5日,杭州A公司申请开立票号为GA/0101537337银行承兑汇票,该承兑汇票记载:出票人为A公司,收款人为唐山B公司,付款行为杭州某银行,汇票金额20万元。2007年2月20日,B公司将上述票据背书转让给无锡C公司;2007年3月10日,C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天津D公司。此后,D公司向原告桂林H公司购买货物,并于200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