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有关名实不符的房屋的执行异议之诉中,法院裁判依据的选择缺乏明确标准,因而衍生了诸多问题。从形式上看,这些问题之所以产生,是因为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与《物权法》第9条之间存在体系性矛盾,其根本原因则在于学界对公示公信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其功能目的缺乏深入反思,也与不少司法机关对于既判力理论存有误解有关。最高法院应当及时发布相关的指导性案例,以统一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