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贿赂犯罪侦查中的难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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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贿赂犯罪的认定较多地依赖于言词证据,在侦查中常常面临着攻守同盟、证据“一比一”和犯罪形式多样化等问题,给侦查发现、取证和认定造成了困难。破解难题需要打开思路,本文立足实务,围绕侦查当中的逻辑思路寻找切入点,试图对上述难题提出侦查对策及制度建议。
  关键词贿赂犯罪 侦查对策 言词证据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91-02
  
  职务犯罪侦查是一场智慧的较量,相对于贪污、挪用公款等尚且有账可查的犯罪而言,贿赂犯罪更像潜藏在黑暗中的一只无影手,攫取利益却不露痕迹。长期以来,由于贿赂犯罪的主体关系特殊、作案手段隐蔽、形式层出不穷,致使侦查中长期面临着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等诸多难题。
  一、当前贿赂犯罪侦查中面临的主要难题
  (一)攻守同盟
  贿赂犯罪的源起是一方“有所谋”,而另一方能“为其谋”,双方各有所图、利益与共,就像“栓在一根绳子上的蚂蚱”,谁也不会轻易把对方“出卖”。这把“损益天平”促成了双方攻守同盟的决心,为了逃避查处,行贿方与受贿方往往在事前就对好了一套“说辞”,一旦被发现,也能相互印证,令侦查人员无从下手。
  (二)“一比一”证据
  贿赂行为具有对合性,为了避免留下后患,行、受贿双方一般都默守着“三人不谈事,两人不签字”的“潜规则”,既不会允许第三人在场,更不会对外传扬,因此在收集证据时,必须有双方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据链条才能闭合,一旦其中一方坚持不承认,就会形成“一比一”的证据态势,使侦查工作陷入被动。
  (三)合法“包装”的犯罪形式
  在贿赂犯罪中,行、受贿双方通常都不是思维简单的“粗人”,行贿人往往是有着丰富的社会阅历,与权力部门长期打交道的“社会活动家”,受贿人则通常是“受党教育多年”的干部,拥有一定的政治地位和政策头脑,懂得如何规避法律。二者在各自利益的驱使下,想方设法地对贿赂行为加以“包装”,为其披上合法的外衣,常见的形式包括:(1)免息免还的“借款”;(2)逢年过节的大额“馈赠”;(3)以古玩字画等艺术品为标的物的“雅贿”;(4)安排免费旅游;(5)陪玩“麻将”、陪打“扑克”刻意输钱;(6)挂名领薪;(7)约稿付酬;(8)提供机会,通过领导身边的“特定关系人”转化成经营所得等等。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贿赂的“包装”形式还将继续层出不穷,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更多的考验和难题。
  二、破解贿赂犯罪侦查难题的对策
  (一)找准突破口,选择最佳的侦查路径
  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贿赂犯罪的侦查要有所突破,必须选择最佳的侦查路径,去掌握认定犯罪的证据,打开侦查的局面。实践中可以选择的突破口有:
  1.从行贿人入手开展侦查。行贿人又分为主动和被动两种,被动行贿人(即被索贿人)因为受到权力的压制,对仰仗权力而敛财的受贿人有一定的憎恶感,同时在心理上也会认为自己的行为情有可原,侦查人员可利用这一点,做通行贿人的思想工作,打开案件的突破口。主动行贿人虽然是自愿送上门的,但从深层次的原因来讲,也存在一定的非自愿性,二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矛盾,加之法律对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行贿人给予了宽松的处置,可以成为分化瓦解攻守同盟的有力武器。
  2.从知情人入手开展侦查。贿赂犯罪的现场虽然一般没有第三者,但一项行为的实施往往有一个过程,不是事先毫无前兆、事后无迹可循的。行贿一方为了达到目的,可能找人牵线搭桥,可能与人共谋对策,也可能为筹措钱物进行了一定的准备,这些环节都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其他的知情人;受贿一方获得财物后,可能对自己的亲人透露,可能向自己的情人炫耀,为了处置所得的钱物,也可能要通过其他人进行“过滤”,这些环节的知情人,都是证据链条中的一环,侦查人员可以利用侦查策略,造成知情人如不作证就可能受到牵连或令犯罪人罪责加重的错觉,从而获取关键证据,打破“一比一”的局面。
  3.从受贿人的职务活动入手开展侦查。虽然贿赂犯罪的“包装”形形色色,但其终究绕不开“权钱交易”的本质,不可避免地会在受贿人的职务活动中有所反馈。侦查人员可以从其职务活动的非正常状态中寻找蛛丝马迹,顺藤摸瓜,找出突破口。例如对常见于基建行业的贿赂犯罪进行侦查时,可以结合考察工程量的大小、造价的高低、建筑队伍的资质、建筑质量的好坏、审批程序的快慢、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人之间的非正常联系等,采取层层突破的方法,揭示出其合法“包装”下“权钱交易”的本来面目。
  (二)清查有关账目,及时固定书证
  贿赂犯罪虽然多为现金交易,但其贿款必有来源和去向,尤其在单位犯罪的案件中,往往会在正式或非正式的会计账册中留下蛛丝马迹。因此,侦查时可从以下角度对有关账目进行清查:
  1.查行贿单位的小金库。小金库的设立本身就属违法,更是滋生腐败的温床,由于其管理不受财务制度的约束,往往成为行贿资金的来源。小金库虽然无法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但毕竟需要人去管理,因此大多数情况下其收支也有账可查,当中的记载可能成为发现犯罪的有力证据。
  2.查行贿人所在单位的账目。行贿的目的如果与单位利益有关,行贿款通常会从单位套现支出,因此,应认真审查行贿人所在单位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中有无与单位正常活动无关的费用报销凭证,尤其对原始凭证中出现的白头单,应重点查明其原因及所涉款项的去向,防止各种巧立名目套现行贿的行为。
  3.查受贿人及其特定关系人的财产状况。受贿人获取财物后,总要通过一定的途径保管或处置,为了规避法律,很可能转化为奢侈品、股票、房产或以特定关系人的名义设立账户存储,因此对这方面的账目也必须查清,从中发掘受贿的线索和证据。
  (三)适时采取强制措施,打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
  职务犯罪的主体多是有身份、有地位的人,在社会上拥有一定的能量,案发后往往抱有侥幸心理,企图依靠强大的社会关系网干扰侦查的进程。对于那些对抗心理重、反侦查意识强,犯罪后企图隐匿、毁灭、转移证据或加紧社会关系运作,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嫌疑人,在掌握一定证据的基础上,适时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使其与外界环境之间物理隔离,有助于打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促使其彻底交代罪行。
  (四)审讯过程“软硬兼施”,封堵翻供的可能性
  职务犯罪案件翻供是常见的现象,在贿赂犯罪这种对口供依赖性较强的案件中,翻供更是具有极强的破坏性,很可能使案件陷入僵局。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突然翻供,给后续的起诉和审判工作造成被动,在侦查阶段就应采用“软硬兼施”的办法固定已有的证据。所谓“软硬兼施”,并不是让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诱供骗供,而是从硬件和软件方面双管齐下,围堵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退路。具体而言,分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硬件设施上,要配齐全套监控设备,对审讯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在每次审讯结束后,将录音、录像带当场封存,让犯罪嫌疑人在封口上签名捺印,以防犯罪嫌疑人以刑讯逼供为由进行翻供。二是在审讯的内容上,要结合实践经验,针对贿赂案件常见的辩解设计问题,在审讯中“点明”讯问,然后把肯定或否定的回答记明笔录,堵死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退路。例如贿赂犯罪的嫌疑人常在翻供时抓住钱款的来源、性质及去向做文章,辩称是借款、礼尚往来的馈赠或用于公务使用,在审讯时就应明确就上述问题进行详细讯问,并将言词证据衍生的书证物证及时固定下来,使意图翻供的犯罪嫌疑人无路可退。
  (五)重视再生证据的收集,丰富和完善证据链条
  再生证据是指犯罪分子或利害关系人在进行反侦查活动中留下的能部分或全部地再现犯罪真相的证据。在贿赂案件中,行、受贿双方在听到风吹草动之后,很有可能会采取各种行动,串供串证、订立攻守同盟、隐匿、毁灭证据、转移赃款赃物、收买、威胁证人、伪造各类书证等等,这些恰恰暴露出犯罪嫌疑人急于掩盖犯罪事实的心态,为侦查留下更多的证据和突破口,侦查人员甚至可以故意制造“失误”,给行、受贿双方以串通的机会,从中获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原生证据“一比一”的情况下,巧妙运用再生证据,很可能成为促成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三、破解贿赂犯罪侦查难题的制度建议
  贿赂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仅靠几点精巧的侦查策略并不能从根本上化解侦查中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的问题,要彻底解决这“三难”问题,还必须从制度上对侦查工作给予支持。针对这一问题,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批准特殊侦查手段的运用。现阶段,突破贿赂犯罪的侦查措施主要是依靠政策攻心、法律教育或借助羁押措施形成的思想压力,促使行为人自愿交代犯罪行为。如果遇到心理素质极佳的犯罪嫌疑人,则很难打开局面。因此,特殊侦查手段的运用将从某种程度上打破贿赂犯罪侦查的瓶颈,为侦查活动赢得先机。当前国际反贪污贿赂战线上应用的特殊侦查手段主要包括:(1)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等技术侦查手段;(2)线人、卧底、特情介入等特工侦查手段;(3)机会提供、控制交付等诱惑侦查手段。上述手段对发现和扩大犯罪线索,获取关键证据有着常规侦查手段难以替代的作用,但为了防止特殊侦查手段被滥用造成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侵害,在确立其合法地位的同时,也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明确其适用范围和适用原则。
  第二,引入多层次的豁免规则。由于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存在着“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要瓦解二者的攻守同盟就必须打破其中的损益天平。从兼顾效率与公平的角度出发,可以考虑引入以下豁免规则:一是对主动交代、积极配合的行贿人适用刑罚豁免规则;二是对态度端正、情节较轻的受贿人适用羁押措施豁免规则;三是对行贿人和受贿人均可适用证据禁用豁免规则,即经许诺豁免而取得的证言或其他证据材料,以及以此为线索找到的其他证据,不得在将来任何刑事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使用;四是对罪行较轻又能主动配合侦查机关发现其他犯罪线索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适用罪行豁免规则。
  第三,调整贿赂犯罪的证明标准。现有的证据证明标准对于贿赂犯罪而言是相当高的,只要其中一方“拒开金口”,就很难使诉讼向前推进,这种较高的证明标准本意是追求客观真实,在司法实践中却反而远离了客观真实。因此,可以考虑采用“优势证据”规则,在“一比一”的证据对峙中,如果一方的说法有其他证据可以辅证,或从常理分析更值得采信,则可以据此作出判决。这种“优势证据”规则建立于司法官的内心确信之上,从长远的角度来讲,如果能在职务犯罪中借鉴“陪审团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思路,以普通公民的内心确信作为衡量的标准,而不是单纯考虑证据数量上的优势,更有利于从根本上将贿赂犯罪从“一比一”的证据纠结中解放出来。这对于减轻侦查机关的证明责任,合理调配司法资源也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贿赂犯罪是权力衍生的犯罪,其主体的特殊性、手段的隐蔽性、形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其侦查的挑战性,正确的侦查策略无疑有助于挖出潜藏于黑暗交易中的腐败,侦查中面临的种种难题,有赖于我们在实务当中不断寻找破题的良方,更期待司法制度上的改革与完善。
  
  参考文献:
  [1]朱孝清.检察机关侦查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任惠华.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
  [3]杨玉华,李海峰.当前贿赂犯罪侦查中面临的主要难题及对策.理论界.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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