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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庭判决的社会规制力证成(一)社会心理是法庭判决社会规制力产生的重要条件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他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人在社会中生活,既通过实践影响着社会,也通过社会影响着实践。在社会关系中人们形成了一些普遍性的心理,例如“共情”心理、“趋利避害”心理,以及根深蒂固的“刻板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