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相关法律文件的地位与效力——兼论对我国气候外交谈判的启示

来源 :国际法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i5214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解读《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框架下所产生的法律文书的法律地位,并解读"决议文"属于《公约》内部行政规范的临时性文件;《京都议定书》属于落实《公约》目标下的法律附属文件,以及2015《巴黎协定》可视作类似《公约》框架下之执行协定。这样的法律解读有助于我国在气候外交谈判上和相关实践中对相关文件法律地位的认识,剖析2015《巴黎协定》生效条件及其对我国在气候外交谈判上的启示。本文认为2015《巴黎协定》采取批准国数目为主,温室气体排放量为辅之综合计算模式,此在外交意蕴上更将凸显我国的签署及批准对2015《巴黎协定》之生效与否具备举足轻重的地位,从而提出我国在后续全球气候变化会议的外交谈判中,有关减缓、适应、损失与损害补偿、资金援助、能力建设以及技术促进机制议题上,理应掌握更多话语权。
其他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