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电力保护事关供电企业、国家的经济利益。而在实际生活中,窃电行为的存在成为危机供电企业和国家利益的重要方面之一。面对窃电行为的复杂性、频发性等特点,反窃电成为一项越来越重要的工作,需要进行系统、科学、严密的筹划和部署,同时对管理措施和技术保护措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抓好反窃电工作,才能真正使电网经营企业堵漏增收,降低线损,达到靠管理增效益的目的。
[关键词]窃电 反窃电 思考
中图分类号:F84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2-0174-01
1.反窃电工作面临的困难和应注意的问题
1.1 反窃电面临的困难
1.1.1取证难。对查获的窃电、违约用电行为证据要确凿、充分,要设法取得和保存窃电装置、设备、被损坏的用电计量装置等其他窃电证据或违约用电证据;例如:拨表。表箱外迁本来是为了防窃电,但是窃电分子则通过擅自开启表箱,撕除封印,调整表数等行为,故意破坏外迁表现,以此达到窃电目的。此外,计量装置在按照过程中缺乏必要证据的留存,如用户签名的工作单、照片等,而造成甄别用户是否存在窃电行为的取证困难。再如表计封印,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规定,开启封印或封印缺失可以认定为窃电,但实际处理并不是那么简单,如室外表箱被砸、被损、封印缺失,就不能简单地依据没有封印来认定窃电。
1.1.2定量难。主要是窃电的时间难定,如短接電流线,脱离电压联片等,现场是窃电,但窃电多少就需要确定时间和容量。如果确定不准,查处窃电的力度就要受到影响。特别是移交给司法部门的窃电案件,按照《供电营业规则》所列的窃电量确定的方法和按照180天计算出的窃电量往往不予认可,甚至按计量监督局出具的电能表缺失电量计算,都不一定作为定量证据采信,因而使移交的案件在定量上大打折扣。
1.1.3窃电现场保护难。要求电力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尽快到场勘查、提取证据,防止窃电者事后拒不承认。
1.1.4公、检、法机关处理窃电案件协调难。特别是窃电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报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法院经过刑事诉讼定罪量刑,必要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等,要经过诸多执行环节,干扰大,对窃电分子难以绳之以法。
1.1.5用电稽查人员执行难。当查出窃电者后常由于其无理纠缠、围攻,容易致使窃电现场和证据破坏,甚至检查人员的人身安全也常受到威胁。
1.2 应注意的问题
1、要依法查处,依法严打。用电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标准为准则。用电检查人员必须依法检查,不徇私舞弊,不以电谋私。对客户的电力使用进行现场检查时,用电检查员的人数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人员须持有《用电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并于执行任务时向被检查的客户出示,以证明自己的身份。对于发现有窃电行为的,应该第一时间进行现场保护和取证工作,一方面采集包括照片、录像、录音等在内的直接证据,一方面注意第三方旁证证据的搜集整理工作;此外,应及时对窃电用户进行教育说明,开具一式两份由客户代表签收的《违约用电、窃电处理工作单》,分别用于存档备查和客户留存。对窃电行为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窃电者应同司法部门密切配合,依法追究窃电者的刑事责任。用电检查人员还应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在检查现场替代客户进行电工作业。
2、建立健全各项用电检查管理制度。对窃电者如何按规定正确处理,直接关系到电网经营企业的形象,也关系到反窃电工作能否继续深入有效地开展,所以应建立严格的用电检查管理制度。对查到的窃电者应建立专门台帐,对窃电的电工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可以吊销电工执照,使之不再具备从事电业工作的资格;实行窃电处理分级审批制度,增加处理工作中的透明度,切忌由少数人暗箱操作;建立窃电处理回避制,以防出现不公正的处理;建立窃电说情登记制,杜绝各类人员的说情;建立健全各项反窃电的奖惩措施,对举报、查处窃电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实行保密制度,以调动各级人员工作积极性,激励他们积极投身到反窃电工作中来。
3、既要依靠公安、法院等部门,又要充分发挥电网经营企业自身的作用。反窃电工作是供电企业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应以电网经营企业自身检查、处理为主,对一些情节严重、影响大的窃电分子,应同司法部门密切配合,严肃处理,并扩大其影响,达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4、反窃电工作要多"回头看"。窃电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电网经营企业在反窃电方面还存在漏洞,让窃电分子钻了空子。其表现就是反窃电行动连续性差,窃电者常打"游击战",随时观察电力部门的"眼色",有的窃电者还同电网经营企业内部素质较差的职工相互勾结合伙窃电。为此,在反窃电工作中不但对窃电者或损害企业利益的电力职工不能心慈手软,严肃处理,而且电网经营企业的反窃电活动要经常化,要打反窃电工作的"持久战",多几个"回头看",让窃电者摸不着规律,才能使窃电者无机可乘。
2.反窃电的几点建议
根据日常查处窃电、违约用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特整理以下处理方法。
1、窃电证据要确凿、充分
要设法取得和保存窃电装置、设备、被损坏的用电计量装置。例如:对窃电现场进行录像、拍照、加封条等措施,并当场对窃电事实写出书面认定材料,由窃电方责任人签字认可。
2、对于窃电时间不能进行简单的推定
应对实际用电情况进行仔细了解,对近年来的每月用电量进行比较分析,从中找出疑点,更不能依据窃电者自己的陈述来确定窃电时间。
3、窃电金额的计算要有理有据(一般计算方法)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为千瓦)乘以实际用电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为千瓦)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确定。
3)当无法准确确定窃电时间时,按180天的最少窃电日核算,动力用户以12h/日进行计算,照明用户按照6h/日计算。
4、窃电处理要及时、准确
1)在准确核实窃电行为后,第一时间给予停电处置。首先重视窃电现场的保护工作,对窃电类型、责任人等相关资料进行落实,同时开具由窃电责任人签署的《违约用电、窃电处理工作单》。
2) 窃电处理结果应在1-2个工作日内出具,避免“事后求情”、受贿贿赂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3.结语
总而言之,窃电与反窃电具有内生性关系,随着窃电行为的不断变化,其逐渐呈现出隐秘性、多发性等特点,为此,对反窃电工作提出了更为苛刻的工作要求,需要电力体制的深化改革、供电公司的自我完善、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等一起解决窃电行为,并不断以新的视角去探索,从而提高广大营销人员查处窃电、违约用电的整体素质,提升公司反窃电工作水平。
参考文献
[1] 郭立才,彭志炜,范强.电能计量及反窃电方法综述.《高压电器》.2010年5期.
[2] 曹峥,杨镜非,刘晓娜.BP神经网络在反窃电系统中的研究与应用.《水电能源科学》.2011年9期.
[关键词]窃电 反窃电 思考
中图分类号:F84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2-0174-01
1.反窃电工作面临的困难和应注意的问题
1.1 反窃电面临的困难
1.1.1取证难。对查获的窃电、违约用电行为证据要确凿、充分,要设法取得和保存窃电装置、设备、被损坏的用电计量装置等其他窃电证据或违约用电证据;例如:拨表。表箱外迁本来是为了防窃电,但是窃电分子则通过擅自开启表箱,撕除封印,调整表数等行为,故意破坏外迁表现,以此达到窃电目的。此外,计量装置在按照过程中缺乏必要证据的留存,如用户签名的工作单、照片等,而造成甄别用户是否存在窃电行为的取证困难。再如表计封印,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规定,开启封印或封印缺失可以认定为窃电,但实际处理并不是那么简单,如室外表箱被砸、被损、封印缺失,就不能简单地依据没有封印来认定窃电。
1.1.2定量难。主要是窃电的时间难定,如短接電流线,脱离电压联片等,现场是窃电,但窃电多少就需要确定时间和容量。如果确定不准,查处窃电的力度就要受到影响。特别是移交给司法部门的窃电案件,按照《供电营业规则》所列的窃电量确定的方法和按照180天计算出的窃电量往往不予认可,甚至按计量监督局出具的电能表缺失电量计算,都不一定作为定量证据采信,因而使移交的案件在定量上大打折扣。
1.1.3窃电现场保护难。要求电力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尽快到场勘查、提取证据,防止窃电者事后拒不承认。
1.1.4公、检、法机关处理窃电案件协调难。特别是窃电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报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法院经过刑事诉讼定罪量刑,必要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等,要经过诸多执行环节,干扰大,对窃电分子难以绳之以法。
1.1.5用电稽查人员执行难。当查出窃电者后常由于其无理纠缠、围攻,容易致使窃电现场和证据破坏,甚至检查人员的人身安全也常受到威胁。
1.2 应注意的问题
1、要依法查处,依法严打。用电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标准为准则。用电检查人员必须依法检查,不徇私舞弊,不以电谋私。对客户的电力使用进行现场检查时,用电检查员的人数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人员须持有《用电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并于执行任务时向被检查的客户出示,以证明自己的身份。对于发现有窃电行为的,应该第一时间进行现场保护和取证工作,一方面采集包括照片、录像、录音等在内的直接证据,一方面注意第三方旁证证据的搜集整理工作;此外,应及时对窃电用户进行教育说明,开具一式两份由客户代表签收的《违约用电、窃电处理工作单》,分别用于存档备查和客户留存。对窃电行为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窃电者应同司法部门密切配合,依法追究窃电者的刑事责任。用电检查人员还应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在检查现场替代客户进行电工作业。
2、建立健全各项用电检查管理制度。对窃电者如何按规定正确处理,直接关系到电网经营企业的形象,也关系到反窃电工作能否继续深入有效地开展,所以应建立严格的用电检查管理制度。对查到的窃电者应建立专门台帐,对窃电的电工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可以吊销电工执照,使之不再具备从事电业工作的资格;实行窃电处理分级审批制度,增加处理工作中的透明度,切忌由少数人暗箱操作;建立窃电处理回避制,以防出现不公正的处理;建立窃电说情登记制,杜绝各类人员的说情;建立健全各项反窃电的奖惩措施,对举报、查处窃电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实行保密制度,以调动各级人员工作积极性,激励他们积极投身到反窃电工作中来。
3、既要依靠公安、法院等部门,又要充分发挥电网经营企业自身的作用。反窃电工作是供电企业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应以电网经营企业自身检查、处理为主,对一些情节严重、影响大的窃电分子,应同司法部门密切配合,严肃处理,并扩大其影响,达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4、反窃电工作要多"回头看"。窃电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电网经营企业在反窃电方面还存在漏洞,让窃电分子钻了空子。其表现就是反窃电行动连续性差,窃电者常打"游击战",随时观察电力部门的"眼色",有的窃电者还同电网经营企业内部素质较差的职工相互勾结合伙窃电。为此,在反窃电工作中不但对窃电者或损害企业利益的电力职工不能心慈手软,严肃处理,而且电网经营企业的反窃电活动要经常化,要打反窃电工作的"持久战",多几个"回头看",让窃电者摸不着规律,才能使窃电者无机可乘。
2.反窃电的几点建议
根据日常查处窃电、违约用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特整理以下处理方法。
1、窃电证据要确凿、充分
要设法取得和保存窃电装置、设备、被损坏的用电计量装置。例如:对窃电现场进行录像、拍照、加封条等措施,并当场对窃电事实写出书面认定材料,由窃电方责任人签字认可。
2、对于窃电时间不能进行简单的推定
应对实际用电情况进行仔细了解,对近年来的每月用电量进行比较分析,从中找出疑点,更不能依据窃电者自己的陈述来确定窃电时间。
3、窃电金额的计算要有理有据(一般计算方法)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为千瓦)乘以实际用电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为千瓦)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确定。
3)当无法准确确定窃电时间时,按180天的最少窃电日核算,动力用户以12h/日进行计算,照明用户按照6h/日计算。
4、窃电处理要及时、准确
1)在准确核实窃电行为后,第一时间给予停电处置。首先重视窃电现场的保护工作,对窃电类型、责任人等相关资料进行落实,同时开具由窃电责任人签署的《违约用电、窃电处理工作单》。
2) 窃电处理结果应在1-2个工作日内出具,避免“事后求情”、受贿贿赂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3.结语
总而言之,窃电与反窃电具有内生性关系,随着窃电行为的不断变化,其逐渐呈现出隐秘性、多发性等特点,为此,对反窃电工作提出了更为苛刻的工作要求,需要电力体制的深化改革、供电公司的自我完善、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等一起解决窃电行为,并不断以新的视角去探索,从而提高广大营销人员查处窃电、违约用电的整体素质,提升公司反窃电工作水平。
参考文献
[1] 郭立才,彭志炜,范强.电能计量及反窃电方法综述.《高压电器》.2010年5期.
[2] 曹峥,杨镜非,刘晓娜.BP神经网络在反窃电系统中的研究与应用.《水电能源科学》.2011年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