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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7]37号)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即:在购进农产品时不再允许凭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按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了,同时在第二条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