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改革才能保证司法公正

来源 :当代经济(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anggex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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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直接言辞审理原则”是全世界司法审判的基本制度,是人类的司法制度文明的一部分。然而在不少的情况下,开庭的法官没有决定案件的权利,只有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地权利,审判委员会不审理案件,但他们有通过间接的听汇报来决定案件的权利。这就是常说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这项制度直接违反了“直接言辞原则”。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办法只有一个——制度改革才能保证司法公正。
  【关键词】法院 法官 直接言辞审理原则 制度改革
  
  “案件一进门,双方都托人”,是法院审理案件中经常碰到的事情。大多数的当事人都对法院审判的公正性信心不足。结果出来前找人;结果出来后,认为法院不公,上诉;判决生效后,又接着申诉,没完没了。之所以社会对法院公正审判预期不高,法院裁判的决定过程不透明是很重要的原因。法官对案件的决定会受到“看不见的手”的影响,这只“看不见的手”决定过程不透明且不受当事人监督。当事人不得不对是否公正心存疑虑。法律界通行的一句格言是,“司法公正要通过看得见的公正实现,才是真正的公正”。国家提出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要从改革这支“看不见的手”开始。
  
  一、“看不见的手”在司法审判中的具体表现
  
  第一,法院的审判委员集体决定案件的制度,违反世界通行的审理案件规律,也是法院审判最不透明的地方。对于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的复杂性,法官特别是一审法官审理案件应严守的“直接言辞审理原则”是全世界司法审判的基本制度,是人类的司法制度文明的一部分。所谓“直接言辞审理原则”即决定案件的法官,必须当面、直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言辞陈述、当面审查证据,听取言辞辩论,通过法官深厚的法律素养、丰富的社会阅历,去伪存真,从而能直接形成法官内心对案件的实质问题把握(法官的内心确认)。在一审案件中,没有直接审理案件的任何人,包括间接接触如书面接触案件材料的人,都不得裁决案件。但是,我们的诉讼法律规定,法院审判委员会可以决定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不少的情况下,开庭的法官没有决定案件的权利,只有向审判委员会汇报的权利,审判委员会不审理案件,没有听到当事人和律师的辩论,但他们有通过间接的听汇报来决定案件的权利。这就是常说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这项制度直接违反了“直接言辞原则”。更重要的是,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是不透明的,目前没有关于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的程序、审委员会出现错误如何承担责任等事项的法律规定,其讨论案件的笔录也是不公开的。当事人和律师无法知道他们的观点,也无法向他们陈述案件事实,审委会虽然可以降低法官滥用权力,抵御不正当干预的作用。但因此而形成错案的可能性还会较大。例如如果汇报案情的法官心存私心,故意诱导审委会的成员,或听取汇报的审委会委员不认真,或审委会中参与案件决定的人心存私心,因为没有透明和监督,发生错案的危险性更大。而且,由于审委会是集体决定,即使出现错案也无人负责。于是,审委会成了个别既想以权谋私,又可以逃脱责任的挡箭牌。第二,目前的制度设计是法官上面有审判庭庭长,庭长上面有法院副院长,副院长上面有法院院长。制度规定他们可以以各种方式,或听法官汇报案情,或直接参与案件的讨论,他们没有参加开庭,也听不到案件当事人直接陈述和辩论的意见,但可以参与决定案件结果。 第三,我国的案件审判的实际情况是:法庭开庭只是审判过程的一部分,在很多案件中,法官开庭就是走过场。所以,由于有不透明的一只“看不见的手”在影响案件。由于没有做到真正的透明、公开,所谓开放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开庭、听庭,只是解决了表面的问题。一旦诉讼,当事人该找人的还是找人,有理也找,无理也找,求得心里稳妥,找来找去,当事人费钱费力,法院名誉受损,其实大部分诉讼的当事人和律师只是想要一个公正的结果。
  
  二、具体建议
  
  第一,国家司法体制改革中要设定目标,争取在一定的时间内,取消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制度,取消法院院长、庭长审批案件制度,把权力交给法官和合议庭。第二,取消审判委员会配套,从资深律师、法学教授、法律专家中产生法官,用高素质的法官去保证案件质量。每个人都知道上手术台的医生是要专业知识的,但上法庭的法官需要专业知识,并未形成共识,所以法官素质整体不强。因为法官队伍素质不强,法院为保证案件质量,更强化了审判委员会存在的必要性的观念。虽然大家都知道审委会违反了审判公开的原则,违反了直接言辞审理的原则,但无法实施取消审委会的制度。所以要大量的从律师、教授中产生法官,但现在从律师中产生法官没有正常的渠道,因为,律师是辞去公职的人员,法官是国家公务人员。目前教授当法官的也不多。第三,大幅度提高法官的待遇,为法官配备助理,精简办案的法官人数。相比其他的国家,我们的法官队伍,人数相对要多,素质又相对不高。所以,一方面要精简法官人数,节约司法资源,减少错案。另一方面要提高法官待遇和社会地位,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的人才。按照国际惯例,在制度安排上要为法官配备多名助理,助理从社会中包括律师和大学毕业生等法律人才中聘任,不占法官编制,只是事业编制。让法官能从具体的事务中解脱出来,解决案件增多、法官减少的问题,研究案件,提出思路,保证案件质量。第四,放权给法官,让法官可以独立的决定案件。第五,制约法官权力扩大后滥用,在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律师界和法律院校选出相关人员,产生法官评议委员会,每年对法官的判决的案件质量进行匿名的评议,供人大在考核法官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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