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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社会分工而产生的医患关系,与所有的社会交换关系一样具有契约性。但以调整一般社会交换关系的法律尤其契约法,直接介入医患关系的调整,必将导致该关系的契约性被强化,并进而带来一系列困境:医患关系的非契约性被弱化、医疗商品化、违约救济虚置化以及关系对抗性被强化等。反思这些困境,以期探寻能平衡医患关系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医事法,将对医患关系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