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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在原则上类属于社会法,是与公法和私法相区别的第三法域。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将劳动关系中与社会保障有关的福利内容作为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科学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不存在社会保障法所规定的范畴。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单位人逐渐开始向着社会人的方向转变,因此必须对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进行科学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