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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行为入罪,个人信息保护列入《刑法》,受贿犯罪主体范围扩大,本次《刑法》修改重在加强对经济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此次《刑法》修改建议增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罚,对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防火墙”的作用
“老鼠仓”行为入罪、个人信息保护列入《刑法》、受贿犯罪主体范围扩大——8月25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接受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下称修正案草案)备受关注。
11年前的1997年,在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中国现行刑法出台。之后,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犯罪领域不断出现新情况。而根据现行《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定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定罪,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处罚,因此《刑法》出台至今,立法机关已经通过了六个修正案和九个立法解释,对现行《刑法》进行了局部修改和完善。
《财经》记者了解到,《刑法》修正案主要是设立新罪名、调整法定刑,或者是对原有规定比较模糊的地方进行细化,加强其可操作性。从前六次修正案内容来看,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尤其是针对金融市场秩序和加强惩处腐败和职务犯罪,是《刑法》修改最主要的内容。
此次《刑法》再次修订,尽管修改内容的涉及面较宽,但惩处经济类犯罪仍然是主体。
“老鼠仓”归罪
在中国股市持续低迷之际,此次提交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对证券、期货交易中的内幕交易行为重点给予关注。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所作的说明,现行《刑法》只对利用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责任作了规定。因此,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中国证监会提出,一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因职务便利知悉的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如本单位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等,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这种“老鼠仓”行为也应当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民间所称“老鼠仓”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今年4月2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对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唐建、王黎敏“老鼠仓”案的处罚决定,没收他们的违法所得、各处罚款50万元并对两人进行市场禁入。这是中国首例被发现的“老鼠仓”案,但目前处理仅仅停留在行政处罚层面。
“在现有《刑法》体系下,我们曾经讨论过是以《刑法》169条背信罪来处置,还是以185条利用受托人资金进行牟利来处置,但是这两条罪名和‘老鼠仓’行为的特点差别还是很大的。”北京大学金融法专家彭冰告诉《财经》记者。中国《证券法》对内幕信息以列举方式规定了详细的范围,因此,“老鼠仓”案件中利用金融机构买卖的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其行为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很难定罪。
正是为了打击“老鼠仓”行为,此次《刑法》修订,对《刑法》第180条“内幕交易罪”增加一款: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法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从事内幕交易罪处罚。该规定将“老鼠仓”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同时,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建议他人从事内幕交易以内幕交易罪论处。金融界人士指出,这项修改将会对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内幕交易案等类似案件产生影响。
尽管董正青内幕交易案目前还在审理当中尚未结案,但法学专家认为,该案原则上不会受到此次《刑法》修改的影响。因为司法的基本原则是,新法不溯及既往和“从旧兼从轻”(即从属旧法以及如果新法量刑轻从属新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这次修订除了有效打击经济领域的内幕交易犯罪,同时还有很强的社会教育功能。在未来,类似唐建、王黎敏“老鼠仓”案,董正青案等案件的处理将不再是法律难点。
反腐再举利剑
在此次《刑法》修改之前,现行《刑法》的前六次修正,有四个修正案涉及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此次的修正案草案继续延续了国家对此类犯罪法网愈密、刑罚愈严的政策,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罚由五年提高到十年;并且将受贿罪主体从国家工作人员扩大到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关系密切人如果有相同行为,也将被追究受贿刑事责任。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1997年《刑法》中首次提出,其作用在于惩治没有确实证据证明是受贿或者非法所得、但个人财产又明显超出合法收入的现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教授,挂职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副检察长的黄京平认为,这条罪名的本意“其实是对受贿罪和贪污罪的补充”。但是,从历年查处的贪腐案来看,说不清来源的财产数额非常巨大。如近日一审刚获刑的海南文昌市原市委书记谢明中来源不明的财产巨达近千万元;而8月中旬被判处死缓的上海市房地局副局长、上海市土地学会会长殷国元,来源不明巨额财产也高达上千万元。
由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远低于贪污、受贿罪刑罚,加上中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以及个人信用体系的缺乏,给司法机关查证贪污、受贿所得带来很大的困难。因此,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提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偏轻,建议加重。
根据现行《刑法》,无论金额如何巨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只能判到有期徒刑五年,而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就可以判到死刑。曾经做过陈良宇、张恩照等官员的辩护人的北京律师高子程告诉《财经》记者,客观上,如果涉嫌腐败的国家工作人员预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较之同等金额的贪污、受贿罪获刑较轻甚至很轻,就可能因辩护人的解释和引导;或为自救而自行避重就轻,选择不说明财产来源以逃避刑罚。
他认为,一定程度上,此次《刑法》修改建议增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罚起到“防火墙”的作 用。

在此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讨论过程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认为,该罪加重处罚符合国际反腐趋势和中国的实际需要。他进一步建议,应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来配套确保法律实施。
针对近年反腐案件中经常出现官员的亲属、情妇(夫)共同受贿的情况,本次《刑法》修改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列入了受贿主体范围。
不过,这个修改其实是对现有司法实践的法律承认。一年之前,2007年7月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明确了“特定关系人”可以成为受贿主体。实践中,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受贿一案,利用其身份和职权收受他人财物的情人,也被检察机关同样以受贿罪提起公诉。近日,陈良宇之子陈维力也被判处受贿罪。
高子程认为,通过修改《刑法》,来明确官员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可以成为受贿主体,其权威性无疑高于“两高”的司法解释,从而使追究与犯罪主体存在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受贿或共同受贿行为的法源合理合法化。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黄京平告诉《财经》记者,这个修改是对《刑法》适用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做的一个补充,适应了中国反腐的需要。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6年2月在中国正式生效。曾经参与该公约起草的最高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副厅长陈正云认为,根据与《反腐败公约》接轨的需要,中国《刑法》还需进一步修改,比如取消贿赂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或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取消受贿犯罪中“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规定,简化贿赂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等等。
在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中央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提出,应将“私立小金库”等集体腐败行为纳入到《刑法》范围中。
个人信息保护入刑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对现有《刑法》增设一条,规定如果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教授认为,这是本次《刑法》修订的特点之一,即通过《刑法》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目前尚没有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的法律。《宪法》和《刑法》只规定了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尽管一些法律,比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职业医师法》《居民身份证法》等规定,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或个人隐私,侵害公民合法利益的,将受一定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事实上,现行《刑法》中并没有泄露公民信息罪,所以前述这些法律在现实中对个人信息保护严重不力。
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提供的资料显示,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严重影响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秩序,也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风险。美国曾经发生的运通信用卡客户资料失窃和英国社会保险个人信息泄露,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曾经受国务院信息办委托领衔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稿的中国社科院教授周汉华告诉《财经》记者,有关部门在此次《刑法》修订前,就设立“泄露公民信息罪”曾征求过他的意见。但是周认为,《刑法》只能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产生震慑作用,对于不够刑事犯罪处罚的行为,目前中国还是缺乏法律的支持。
周汉华在2005年向国务院递交近八万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该报告将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医药档案、职业情况等任何可以确定特定个人的信息都列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并规定了侵害他人信息将会承担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2006年国务院发布《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也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法制建设的要求。
根据2008年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信息安全条例》作为“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而非“重点立法项目”。该条例原定由国务院信息办负责起草。
但是由于机构改革,原国务院信息办并入到新组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成为该部下属的信息化推进司。“机构的变换,使对这部法律起草的推动力大为减弱。”周汉华说。
《财经》记者致电信息化推进司,有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尚未启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起草工作。
“如果缺乏《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以及保护范围的确定,仅有《刑法》的规定,容易成为政府公开信息的障碍。”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海波对此表示担忧。
重在“宽严相济”
包括前述修改在内,本次《刑法》修改总计涉及12项内容。针对当前传销活动带来的巨大社会危害性,新增了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的犯罪;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刑法》的反洗钱措施;在人身权利保护方面,修正案草案增设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等违犯治安管理的活动的犯罪。
不过,此次修改并不完全是一味增加罪名或提高量刑。修正案草案规定,对偷漏税的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草案对现行的绑架罪的刑罚进行分层,对情节较轻的该类犯罪,降低了最低法定刑,以更有效保护人质的生命安全。周光权教授认为,这一修改成为草案的亮点,是宽严相济的刑法政策在立法上的体现。
自1997年《刑法》出台以来,已经出台六个修正案,条文不断增多,罪名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黄京平认为,这是适应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法网不断扩大,但并不意味刑罚越来越严苛。《刑法》修改重在区分不同情况,严而不厉。■
此次《刑法》修改建议增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罚,对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防火墙”的作用
“老鼠仓”行为入罪、个人信息保护列入《刑法》、受贿犯罪主体范围扩大——8月25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接受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下称修正案草案)备受关注。
11年前的1997年,在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中国现行刑法出台。之后,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犯罪领域不断出现新情况。而根据现行《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定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定罪,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处罚,因此《刑法》出台至今,立法机关已经通过了六个修正案和九个立法解释,对现行《刑法》进行了局部修改和完善。
《财经》记者了解到,《刑法》修正案主要是设立新罪名、调整法定刑,或者是对原有规定比较模糊的地方进行细化,加强其可操作性。从前六次修正案内容来看,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尤其是针对金融市场秩序和加强惩处腐败和职务犯罪,是《刑法》修改最主要的内容。
此次《刑法》再次修订,尽管修改内容的涉及面较宽,但惩处经济类犯罪仍然是主体。
“老鼠仓”归罪
在中国股市持续低迷之际,此次提交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对证券、期货交易中的内幕交易行为重点给予关注。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所作的说明,现行《刑法》只对利用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责任作了规定。因此,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中国证监会提出,一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因职务便利知悉的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如本单位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等,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这种“老鼠仓”行为也应当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民间所称“老鼠仓”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今年4月2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对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唐建、王黎敏“老鼠仓”案的处罚决定,没收他们的违法所得、各处罚款50万元并对两人进行市场禁入。这是中国首例被发现的“老鼠仓”案,但目前处理仅仅停留在行政处罚层面。
“在现有《刑法》体系下,我们曾经讨论过是以《刑法》169条背信罪来处置,还是以185条利用受托人资金进行牟利来处置,但是这两条罪名和‘老鼠仓’行为的特点差别还是很大的。”北京大学金融法专家彭冰告诉《财经》记者。中国《证券法》对内幕信息以列举方式规定了详细的范围,因此,“老鼠仓”案件中利用金融机构买卖的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其行为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很难定罪。
正是为了打击“老鼠仓”行为,此次《刑法》修订,对《刑法》第180条“内幕交易罪”增加一款: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法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从事内幕交易罪处罚。该规定将“老鼠仓”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同时,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建议他人从事内幕交易以内幕交易罪论处。金融界人士指出,这项修改将会对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内幕交易案等类似案件产生影响。
尽管董正青内幕交易案目前还在审理当中尚未结案,但法学专家认为,该案原则上不会受到此次《刑法》修改的影响。因为司法的基本原则是,新法不溯及既往和“从旧兼从轻”(即从属旧法以及如果新法量刑轻从属新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这次修订除了有效打击经济领域的内幕交易犯罪,同时还有很强的社会教育功能。在未来,类似唐建、王黎敏“老鼠仓”案,董正青案等案件的处理将不再是法律难点。
反腐再举利剑
在此次《刑法》修改之前,现行《刑法》的前六次修正,有四个修正案涉及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此次的修正案草案继续延续了国家对此类犯罪法网愈密、刑罚愈严的政策,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罚由五年提高到十年;并且将受贿罪主体从国家工作人员扩大到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关系密切人如果有相同行为,也将被追究受贿刑事责任。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1997年《刑法》中首次提出,其作用在于惩治没有确实证据证明是受贿或者非法所得、但个人财产又明显超出合法收入的现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教授,挂职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副检察长的黄京平认为,这条罪名的本意“其实是对受贿罪和贪污罪的补充”。但是,从历年查处的贪腐案来看,说不清来源的财产数额非常巨大。如近日一审刚获刑的海南文昌市原市委书记谢明中来源不明的财产巨达近千万元;而8月中旬被判处死缓的上海市房地局副局长、上海市土地学会会长殷国元,来源不明巨额财产也高达上千万元。
由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远低于贪污、受贿罪刑罚,加上中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以及个人信用体系的缺乏,给司法机关查证贪污、受贿所得带来很大的困难。因此,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提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偏轻,建议加重。
根据现行《刑法》,无论金额如何巨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只能判到有期徒刑五年,而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就可以判到死刑。曾经做过陈良宇、张恩照等官员的辩护人的北京律师高子程告诉《财经》记者,客观上,如果涉嫌腐败的国家工作人员预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较之同等金额的贪污、受贿罪获刑较轻甚至很轻,就可能因辩护人的解释和引导;或为自救而自行避重就轻,选择不说明财产来源以逃避刑罚。
他认为,一定程度上,此次《刑法》修改建议增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罚起到“防火墙”的作 用。

在此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讨论过程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认为,该罪加重处罚符合国际反腐趋势和中国的实际需要。他进一步建议,应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来配套确保法律实施。
针对近年反腐案件中经常出现官员的亲属、情妇(夫)共同受贿的情况,本次《刑法》修改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列入了受贿主体范围。
不过,这个修改其实是对现有司法实践的法律承认。一年之前,2007年7月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明确了“特定关系人”可以成为受贿主体。实践中,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受贿一案,利用其身份和职权收受他人财物的情人,也被检察机关同样以受贿罪提起公诉。近日,陈良宇之子陈维力也被判处受贿罪。
高子程认为,通过修改《刑法》,来明确官员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可以成为受贿主体,其权威性无疑高于“两高”的司法解释,从而使追究与犯罪主体存在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受贿或共同受贿行为的法源合理合法化。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黄京平告诉《财经》记者,这个修改是对《刑法》适用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做的一个补充,适应了中国反腐的需要。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6年2月在中国正式生效。曾经参与该公约起草的最高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副厅长陈正云认为,根据与《反腐败公约》接轨的需要,中国《刑法》还需进一步修改,比如取消贿赂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或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取消受贿犯罪中“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规定,简化贿赂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等等。
在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中央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提出,应将“私立小金库”等集体腐败行为纳入到《刑法》范围中。
个人信息保护入刑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对现有《刑法》增设一条,规定如果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教授认为,这是本次《刑法》修订的特点之一,即通过《刑法》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目前尚没有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的法律。《宪法》和《刑法》只规定了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尽管一些法律,比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职业医师法》《居民身份证法》等规定,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或个人隐私,侵害公民合法利益的,将受一定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事实上,现行《刑法》中并没有泄露公民信息罪,所以前述这些法律在现实中对个人信息保护严重不力。
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提供的资料显示,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严重影响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秩序,也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风险。美国曾经发生的运通信用卡客户资料失窃和英国社会保险个人信息泄露,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曾经受国务院信息办委托领衔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稿的中国社科院教授周汉华告诉《财经》记者,有关部门在此次《刑法》修订前,就设立“泄露公民信息罪”曾征求过他的意见。但是周认为,《刑法》只能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产生震慑作用,对于不够刑事犯罪处罚的行为,目前中国还是缺乏法律的支持。
周汉华在2005年向国务院递交近八万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该报告将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医药档案、职业情况等任何可以确定特定个人的信息都列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并规定了侵害他人信息将会承担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2006年国务院发布《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也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法制建设的要求。
根据2008年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信息安全条例》作为“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而非“重点立法项目”。该条例原定由国务院信息办负责起草。
但是由于机构改革,原国务院信息办并入到新组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成为该部下属的信息化推进司。“机构的变换,使对这部法律起草的推动力大为减弱。”周汉华说。
《财经》记者致电信息化推进司,有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尚未启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起草工作。
“如果缺乏《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以及保护范围的确定,仅有《刑法》的规定,容易成为政府公开信息的障碍。”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海波对此表示担忧。
重在“宽严相济”
包括前述修改在内,本次《刑法》修改总计涉及12项内容。针对当前传销活动带来的巨大社会危害性,新增了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的犯罪;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刑法》的反洗钱措施;在人身权利保护方面,修正案草案增设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等违犯治安管理的活动的犯罪。
不过,此次修改并不完全是一味增加罪名或提高量刑。修正案草案规定,对偷漏税的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草案对现行的绑架罪的刑罚进行分层,对情节较轻的该类犯罪,降低了最低法定刑,以更有效保护人质的生命安全。周光权教授认为,这一修改成为草案的亮点,是宽严相济的刑法政策在立法上的体现。
自1997年《刑法》出台以来,已经出台六个修正案,条文不断增多,罪名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黄京平认为,这是适应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法网不断扩大,但并不意味刑罚越来越严苛。《刑法》修改重在区分不同情况,严而不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