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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在现代民法中居于基本原则的地位,是商品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民法意义上的诚信原则与我国以儒学为正统的文化积淀的诚信观在社会经济生活背景上存在着差别.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企望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行为发挥预期的规范作用,就应当从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去解读其所包含的内涵,确立诚信是利益前提的价值目标,营造其适用的社会法律文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