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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的行刑方式长期以监禁刑为主,在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社区矫正工作有一个逐步摸索和适应的过程.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其法律监督工作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这是由检察机关的地位和性质所决定的,也是其法律监督职能的要求和体现.鉴于社区矫正工作尚处于试点阶段,而我国一直没有制定出一部与、相配套、相衔接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尚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