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困境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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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自从危险驾驶入刑以来,弥补了危险驾驶案件难以处理的空缺,而且将一般的违法行为与交通肇事罪之间搭起了一座桥梁。但是,危险驾驶罪在犯罪构成要件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争议与问题。
  关键词:危险驾驶;实践困境;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3-0056-01
  一、危险驾驶入刑以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境
  (一)刑罚种类单一不利于法律适用。
  一是刑法之预防犯罪之功能受于裁判之处以刑罚之程度之影响,过于轻之审判一般会带来负面之效果。因为违法成本低,对行为人的惩罚与威慑不足,难以发挥刑罚的应有作用;而对于某些危险性较小的危险驾驶行为,单依靠法定刑的刑罚并不能有效地威慑犯罪,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二是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仅仅处以拘役的惩罚之方式,并不能产生很好的效果。若对于涉案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是一种普遍的做法,但是也会出现许多问题,不是本地的犯罪嫌疑人、传唤时不能不能随时到案,效率受到极大的影响。
  (二)法律后果与其他道路交通违法犯罪不协调。
  危险驾驶之罪中极为之典型的行为乃为醉酒驾驶。在现实刑法实践中,危险驾驶者可能会被判处较轻的刑罚。例如,醉驾可能被处以15日拘留并处以5000元罚款。而且醉酒驾驶行为所受到的刑罚可能是缓刑或者酌定不起诉,危险性低的行为却受到重的处罚,而危害性小的行为所受到刑罚较轻,处罚与行为之间存在不协调的关系。社会危害性是基础,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刑罚的大小,而上述情况有背于这种理论,难以实现良好的效果。
  (三)没有统一的量刑标准。
  由于缺乏统一的量刑标准,在处理危险驾驶罪时往往会出现不一样的判决。也即会出现形同之案件异样之处理之结果,此为法院之处理之方式。2012年9月《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出台,才解决了之前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对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行为,有的地区适用缓刑多一些,有的地方适用缓刑少一点。由此,地区之影响甚至会及于对某些类似之案件之处理。而公众仅通过裁判结果直接了解案件情况,将会引起公众对于司法公信力的质疑,这不利于发挥法律的社会效果,降低了法律的威慑力。
  (四)危险驾驶罪范围过窄。
  当前之理论在吸毒之驾驶之行为是否应归为危险之驾驶仍有争论。但认为“毒驾”应该纳入到危险驾驶罪的范围中。首先,吸食毒品后,行为人控制能力与辨认能力下降,其对车辆的控制可能会出现问题,甚至发生比醉驾更大的危害性。其次,在我国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醉酒驾驶机动车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曾一并列出,这说明毒驾入罪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另外,世界上的许多国家也有类似的相关规定。由此,吸毒之后之驾驶行为为刑法之涉及乃法律之发展之方向。
  二、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建议
  (一)增加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种类。
  目前,我国刑法只把“追逐-竞驶”、“醉酒-驾驶”、“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实际上“毒驾”等行为所导致的危险并不亚于上述行为所造成的危险,更准确的说“毒驾”的社会危害性与上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比,有过之而不及。因此,有必要将“毒驾”等行为纳入危险驾驶行为的范畴。这样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更好地规制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二)提高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
  根据犯罪与刑罚相均衡的原则,刑罚的大小是由其对社会产生的危害所决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决定危险驾驶罪刑罚的大小。另外,也需我们应对所谓之刑罚之过渡,也即做好应对以处理危险之驾驶之行为所不能被交通之肇事等犯罪所涵盖之际对行为之处理。因此唯独可行之做法乃为量刑之梯度之改变,由此人为之架设犯罪之成本之高台。
  (三)增设资格刑。
  惩罚犯罪并非刑法的终极目标,对于刑罚的设立应该按照科学的方式进行合理设计。对于危险驾驶者吊销驾驶证在某些情况下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吊销了资格证,所以危险驾驶者不能再上路行驶,对其进行限制,有利于威慑其他人。①国外许多国家都会设置这样的资格刑,吊销危险驾驶者驾驶证。②总而言之,吊销驾驶证有利于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打击力度,无论是从预防角度还是惩罚角度,都有利于减少这方面行为的发生。
  结语
  随着工业化的不断深入,汽车工业的发展势头迅猛,与此同时,由于出现了大量的违法驾驶行为导致了国家和社会利益蒙受了巨大损失。因此,基于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才有此篇文章的形成,以期待回应对于相关问题解决的需求。
  注释:
  ①参见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0页。
  ②参见赵秉志主编:《英美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2页。
  参考文献:
  [1]孟媛:《危险驾驶罪的入刑考量》,《山东干部函授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
  [2]唐玉玉:《社会风险控制视域下的危险驾驶罪研究》,《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44期。
  [3]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4][日]西原春夫:《犯罪实行行为论》,戴波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张明楷:《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载《人民法院报》2011 年 5 月 11 日第 6 版。
  [7]戴玉忠:《醉酒驾车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检察日报》2011年 6月20日。
  [8]赵秉志、张磊:《“醉驾”危害行为的刑法对策》,《法学杂志》2009年第12期。
  作者简介:冯旭,男,河北保定人,1991年10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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