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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作为乡村治理的基础,直接影响着乡村治理绩效。村民自治以村民为主,在乡村自治中村民具有参与者、受益者以及评判者角色的主体地位。随着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发展,村民自治主体明显缺位,出现村民对本村事务关注度下降、自治组织工作乏力、自治组织职能定位模糊等问题。促进村民主体意识的觉醒,构建物质利益联结体,建立乡村人才吸纳与培育制度,明确乡村自治组织职能,规范乡村自治权力运行,最终形成以村民为主的共商、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