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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在我国不断发展完善中,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不具备招标条件就招标或开工建设;应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规避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不规范,续标问题不严肃,施工单位“挂靠”问题,等等。本文提出了一些改进的措施对策。
关键词:招投标;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4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14-0157-02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至今已经走过了三十多个年头,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经历了起步、规范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目前招投标活动日益普及,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招标管理手段科学规范,推动了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规范化发展。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进步和发展与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息息相关,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了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正常的现象,甚至是违规违法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反省。如何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度呢?
一、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主流
1984年11月,国家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全面拉开了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序幕。从此开始,招标管理机构在全国各地陆续成立,我国许多省市的建筑工程和公共设施工程普遍开展了招投标活动。历经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日益普及,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在招标业绩和招标经验上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招标队伍和人才建设上也有了长足的进步,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规范化发展,创造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体系和良好的经济生活管理秩序,同时也为我国建筑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化市场竞争,扩大业务领域,提高单位产值,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融入建筑市场国际化的竞争平台提供了非常大的帮助。
二、招标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也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2008年四川省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对四川省内二十余所高校的102个建设项目进行抽查,发现了不少问题,比如:
不具备招标条件就招标或开工建设;应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规避公开招标;不按核准文件要求组织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不按程序比选确定;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招标公告不在指定媒介发布;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不依法评标;招标结果超投资概算;不依法订立执行合同;项目审批部门不依法履职;资料不完整,档案管理不规范;“家法”违反“国法”。凡此种种,在四川省发现的问题虽然是个别现象,但我们不能否认,类似现象不仅仅存在于高校,存在于四川省,在全国各地,只要有经济活动的地方,只要有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可能就存在其中的某一种或者某几种不规范的地方。除此之外,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还有一些比较模糊、打擦边球的现象,值得我们高度警惕:
1.达到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规模标准的材料,采取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比如,在土建工程中将主要材料钢材、水泥、地砖墙砖等列为甲供材料,采取分批次零星采购方式规避统一招标。同时,在甲供材的采购过程中,大多单位均采用询价采购的方式选择供应商,在对供应商进行考察以及进行性价比比较后,由于招标材料很难放在同一平台进行比较,选用价格较高、质量较好的产品或者价格较低、质量一般的产品都有其合理性,所以单位内部负责招标采购的经办人员具有较大的话语权,容易滋生腐败行为。
2.招投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由于对招投标法律法规不熟悉,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需求,为了加快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不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自行招标、邀请招标手续。
负责招标的工作人员对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不熟悉,不知道自行招标需要办理自行招标备案手续;不知道采用邀请招标必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不清楚依法必招项目的规模标准;不知道公开招标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不知道政府投资的依法必招项目必须在省级评标专家中抽取专家,等等。
3.招标文件不规范。许多单位在自行组织招标时发放的招标文件过于简单,仅有对招标事项的大致描述和对采购货物的规格要求,缺乏具体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导致各投标单位对文件的理解不一,不能在同一个平台、同一个尺度下公开公平竞争,甚至出现确定中标备选单位后再行确定相关技术参数、优化方案、配置设备、变更方案图纸等现象,导致实际合同价与中标价相去甚远,失去了通过招标活动展开合理竞争、降低造价的目的,也使建设工程的严肃性招致质疑。
4.不严谨的“续标”问题。续标是建设工程中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虽然在我国招投标法中有相关规定,2003年3月国家发改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十二条规定,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许多附属项目在招工程主体发包时由于设计未完善、场地不具备、技术方案不完善等因素无法通盘考虑。主体完工后,为了加快工期,减少施工单位之间的协调干扰,往往直接将附属项目授予主体承包商,例如园区内的道路、非主体建筑等。这种做法,虽然可以节约时间,价格也比照前期,但毕竟违反了相关的规定,也容易产生腐败。
5.施工单位“挂靠”问题。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借用资质“挂靠”现象严重,转包、违法分包屡见不鲜。在招投标过程中,备选单位的资质、项目负责人的资质、业绩、履历等均非常漂亮,完全满足甲方要求,评标时很难发现。可是一旦中标,签订合同后可能就会“大变脸”,由另一帮人组建项目部,负责工程管理,进场后发现问题为时已晚,施工质量难以保证,虽然在合同中对项目经理亲临现场组织施工管理均有专门的条款约束,可执行起来非常困难,工程工期摆在眼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花费的人力、精力以及时间成本又支付不起,发包人对此无可奈何。
三、对策
1.加强对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依法进行,不仅要监督管理招标人的行为,也要加强对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对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一些恶性违法违规问题,如围标、串标、挂靠投标等,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这些违法行为,净化投标市场,维护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2.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信用系统。要尽快建立全国范围内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系统。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投标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终结后,应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及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信息在约定的媒体上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有效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失信惩诫和警示力度。
3.规范招标代理行为。要规范招标代理行为,进一步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建立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坚决处罚代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为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创造公平、公正、合法、便利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4.推广代建制。积极推广代建制,以专业化的建设管理队伍代理发包人建设。通过专业化队伍实施建设管理,实现项目建设和使用的建、管分离,降低投资成本,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还可以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机率。实现建设项目由非专业化管理班子实施建设项目向委托专业化队伍实施建设项目的根本转变。
参考文献:
[1]雁晨.高校基建工程招投标制度需完善[J].中国建设报,2008-01-12.
[2]关于对在宁部分高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联合执法检查的报告[EB/OL].(2007-07-02).
http://www.jsdpc.gov.cn/pub/jsdpc/gyfz/ywdt/200710/t20071017_23830.htm.
[3]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第30号令)[Z].2003-3-8.
作者简介:付志勇(1973.10-),男,陕西榆林,西安财经学院基本建设处,经济师.
关键词:招投标;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4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14-0157-02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至今已经走过了三十多个年头,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经历了起步、规范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目前招投标活动日益普及,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招标管理手段科学规范,推动了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规范化发展。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进步和发展与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息息相关,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了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正常的现象,甚至是违规违法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反省。如何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度呢?
一、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主流
1984年11月,国家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全面拉开了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序幕。从此开始,招标管理机构在全国各地陆续成立,我国许多省市的建筑工程和公共设施工程普遍开展了招投标活动。历经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日益普及,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在招标业绩和招标经验上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招标队伍和人才建设上也有了长足的进步,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规范化发展,创造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体系和良好的经济生活管理秩序,同时也为我国建筑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化市场竞争,扩大业务领域,提高单位产值,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融入建筑市场国际化的竞争平台提供了非常大的帮助。
二、招标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也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2008年四川省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对四川省内二十余所高校的102个建设项目进行抽查,发现了不少问题,比如:
不具备招标条件就招标或开工建设;应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规避公开招标;不按核准文件要求组织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不按程序比选确定;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招标公告不在指定媒介发布;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不依法评标;招标结果超投资概算;不依法订立执行合同;项目审批部门不依法履职;资料不完整,档案管理不规范;“家法”违反“国法”。凡此种种,在四川省发现的问题虽然是个别现象,但我们不能否认,类似现象不仅仅存在于高校,存在于四川省,在全国各地,只要有经济活动的地方,只要有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可能就存在其中的某一种或者某几种不规范的地方。除此之外,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还有一些比较模糊、打擦边球的现象,值得我们高度警惕:
1.达到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规模标准的材料,采取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比如,在土建工程中将主要材料钢材、水泥、地砖墙砖等列为甲供材料,采取分批次零星采购方式规避统一招标。同时,在甲供材的采购过程中,大多单位均采用询价采购的方式选择供应商,在对供应商进行考察以及进行性价比比较后,由于招标材料很难放在同一平台进行比较,选用价格较高、质量较好的产品或者价格较低、质量一般的产品都有其合理性,所以单位内部负责招标采购的经办人员具有较大的话语权,容易滋生腐败行为。
2.招投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由于对招投标法律法规不熟悉,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需求,为了加快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不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自行招标、邀请招标手续。
负责招标的工作人员对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不熟悉,不知道自行招标需要办理自行招标备案手续;不知道采用邀请招标必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不清楚依法必招项目的规模标准;不知道公开招标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不知道政府投资的依法必招项目必须在省级评标专家中抽取专家,等等。
3.招标文件不规范。许多单位在自行组织招标时发放的招标文件过于简单,仅有对招标事项的大致描述和对采购货物的规格要求,缺乏具体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导致各投标单位对文件的理解不一,不能在同一个平台、同一个尺度下公开公平竞争,甚至出现确定中标备选单位后再行确定相关技术参数、优化方案、配置设备、变更方案图纸等现象,导致实际合同价与中标价相去甚远,失去了通过招标活动展开合理竞争、降低造价的目的,也使建设工程的严肃性招致质疑。
4.不严谨的“续标”问题。续标是建设工程中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虽然在我国招投标法中有相关规定,2003年3月国家发改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十二条规定,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许多附属项目在招工程主体发包时由于设计未完善、场地不具备、技术方案不完善等因素无法通盘考虑。主体完工后,为了加快工期,减少施工单位之间的协调干扰,往往直接将附属项目授予主体承包商,例如园区内的道路、非主体建筑等。这种做法,虽然可以节约时间,价格也比照前期,但毕竟违反了相关的规定,也容易产生腐败。
5.施工单位“挂靠”问题。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借用资质“挂靠”现象严重,转包、违法分包屡见不鲜。在招投标过程中,备选单位的资质、项目负责人的资质、业绩、履历等均非常漂亮,完全满足甲方要求,评标时很难发现。可是一旦中标,签订合同后可能就会“大变脸”,由另一帮人组建项目部,负责工程管理,进场后发现问题为时已晚,施工质量难以保证,虽然在合同中对项目经理亲临现场组织施工管理均有专门的条款约束,可执行起来非常困难,工程工期摆在眼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花费的人力、精力以及时间成本又支付不起,发包人对此无可奈何。
三、对策
1.加强对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依法进行,不仅要监督管理招标人的行为,也要加强对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对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一些恶性违法违规问题,如围标、串标、挂靠投标等,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这些违法行为,净化投标市场,维护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2.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信用系统。要尽快建立全国范围内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系统。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投标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终结后,应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及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信息在约定的媒体上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有效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失信惩诫和警示力度。
3.规范招标代理行为。要规范招标代理行为,进一步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建立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坚决处罚代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为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创造公平、公正、合法、便利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4.推广代建制。积极推广代建制,以专业化的建设管理队伍代理发包人建设。通过专业化队伍实施建设管理,实现项目建设和使用的建、管分离,降低投资成本,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还可以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机率。实现建设项目由非专业化管理班子实施建设项目向委托专业化队伍实施建设项目的根本转变。
参考文献:
[1]雁晨.高校基建工程招投标制度需完善[J].中国建设报,2008-01-12.
[2]关于对在宁部分高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联合执法检查的报告[EB/OL].(2007-07-02).
http://www.jsdpc.gov.cn/pub/jsdpc/gyfz/ywdt/200710/t20071017_23830.htm.
[3]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第30号令)[Z].2003-3-8.
作者简介:付志勇(1973.10-),男,陕西榆林,西安财经学院基本建设处,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