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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多有争议,学者们对"合同"的认识不同,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定性也各异。主要的观点为"民事合同说"、"行政合同说"、"混合合同说"等。究其原因是"行政合同"在我国立法上的缺位。《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首次在立法上出现"行政合同",并有专节规范之,且明确了政府采购属于行政合同适用的事项之一。这是在立法上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明确定性,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之争当趋于消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