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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erience of Guarantee for Smalland Medium Enterprises in Foreign Regions
发达国家和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体系较完备,运行模式较成熟。
信用担保体系在国际上已经有比较悠久的历史和成熟的经验,并且成为化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重要中介机构之一。普遍来看,一国(地区)的经济发展与社会信用环境水平越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建设也越成功。1997年英國一家评审调查机构对146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了调查和分析,评出了11个最佳机构,前四位分别来自日本、中国台湾地区、韩国、美国(见表)。
境外成熟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由于各国(地区)的实际情况不同,在运作模式、结构和功能上各有特点。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的目的都是政府以本国(地区)产业政策为导向,为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担保,化解融资风险,减轻中小企业融资压力进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府明确规定担保对象的规模和性质,扶持重点是那些通过正常渠道不能获得贷款和融资但又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担保计划的重点是扩大就业、支持中小企业进口和技术升级、补充季节性流动资金和防止公害等。例如日本政府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计划以每个时期的政府产业政策为依据,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
担保机构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准政府机构或政府出资成立的社团法人等非营利性机构,二是政府有关方面、商业银行、民间机构和个人等出资成立的股份公司和私营企业。与之对应,担保机构的运行机制也呈现出两大类:政策性和商业性。美国联邦政府的小企业贷款担保计划是联邦政府全额拨款,由联邦政府代理机构即中小企业管理局直接负责执行和管理。日本在中央设立中小企业综合实业团,是特殊法人,由中央政府拨款提供资本金,在地方按行政区设立52家信用保证协会,由财政及其他金融机构捐助支持。
美国、日本、韩国等国有固定的财政拨款来补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政府每年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数额和上年赔付情况进行预算拨款,也有国家和地区政府视担保机构业务情况不定期地给予资金补充。
绝大多数国家的信用担保机构并不承担全部的贷款风险。为了分散和规避风险,国际上通常采用两种做法:一是比例担保,即担保机构和银行按贷款规模和期限进行一定比例的担保,在担保机构和银行之间分散风险;二是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通常建立再担保机构,以政府财力作为最后保证。此外,许多国家还采用抵押和反担保等风险补偿措施。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构建及运行应借鉴国外成熟经验。
我国信用担保业的发展只有十年左右时间,国家指导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成立也不过五年。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总体框架为“一体两翼三层”,其特征是以政策性担保为主体,约占95%,以互助性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两翼,担保机构层次分国家、省级和城市三级展开,但信用再担保机构缺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运行过程中,体系内外部暴露出许多亟需完善的问题,比如政府对担保业务的开展干预过多、担保体系不健全、协作银行配合力度不够、没有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缺少对担保机构的法律规范等。对此,笔者建议借鉴境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的成功经验,改进我国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方面的不足。

拓宽各种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和融资渠道。
各地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和财力状况,在政策性担保机构成立初期给予一定的资金投入,并随着担保机构业务的发展需要,保证担保机构有长期稳定的补充资金。借鉴国外资金来源多元化的经验,吸收银行和社会资金。企业互助基金也可吸收企业和社会捐助。商业性担保机构除了自由资金外,主要是通过私募和上市募集资本金,目前国内这方面的渠道还不畅通,可以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商业性担保公司融资。
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以地方担保机构为主。中央政府对全国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管理方法,重点对不发达地区或特殊项目的中小企业实行担保,并且对不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担保进行再担保。地方政府主要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对创业期的中小企业或者暂时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实行担保,为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提供必要的再担保,带动民间担保机构的积极性。此外,还要加强各地担保机构的联系,加强合作或进行联营。
发挥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机构的作用。在大力发展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同时,还应着力调动民间资金等其他资金投入担保的积极性,发展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机构,拓宽担保业务,形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多样化发展格局,从而能够为不同性质、不同产业、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中小企业提供全面的融资担保服务。
担保机构自身要建立严格的风险防范机制。
建立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共同承担风险的机制。在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之间合理分担风险,有助于银行提升责任心。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分工协作,互相协调配合,共同加强对申保企业的监督。目前我国在担保风险分担上,协作银行往往只要求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担保机构承担了100%的风险,而国际上担保机构平均承担80%左右的风险。
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完善内控制度。以贷款银行建立的贷款风险预警系统为基础,跟踪监测企业在银行账户的变化、财务状况、人事变动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变化,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审批、担保、赔偿分离制度,提高操作的透明度;对担保限额进行审批;定期对担保业务部门进行稽核;担保部门定期将担保业务运行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担保机构的准备金制度原则上应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一致,担保机构应及时足额提取代位代偿准备金、担保呆账准备金、普通准备金等三种准备金用于应付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
建立反担保措施。担保机构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依据申保企业信用等级确定申保项目是否提供反担保措施及反担保方式。
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代理担保。
政府委托专业机构代理担保业务的优势主要在于:一是可以防止政府直接干预,按市场机制运行,提高担保基金的运作效率,降低风险;二是充分、有效地利用专业人员从事业务,减少担保失误。在委托代理中,应根据不同制度安排,建立权责利统一的利益和风险分担机制,明确出资人和专业担保机构之间的责权利,包括收费标准、成本和担保损失分担原则,以及担保资金补偿原则等。
实行政策性担保与商业性担保机构分类管理。
国外普遍对以实行政策目标为目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和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实行分类管理。这种管理方式值得我们借鉴。目前我国对商业性担保机构的管理主要集中于资本金规模及其运作、控制担保放大倍数、担保机构信息披露和定期评级。实际上,不同担保品种和担保对象的担保风险程度不同,具体的规范和管理方法也应有所不同。
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法律法规。
担保行业只有在法律主体地位确立并有严格的市场规则时才能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所以我国必须加快《担保法》等法规的实施细则出台,对《担保法》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使担保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使中小企业与信贷机构在融资业务上规范发展。我国担保行业缺乏相应法律的保护和规范,准入门槛和监管法规的缺失使一些投机性的民间资本盲目进入。《担保法》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使执法存在一定的难度。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经济学院)
发达国家和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体系较完备,运行模式较成熟。
信用担保体系在国际上已经有比较悠久的历史和成熟的经验,并且成为化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重要中介机构之一。普遍来看,一国(地区)的经济发展与社会信用环境水平越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建设也越成功。1997年英國一家评审调查机构对146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了调查和分析,评出了11个最佳机构,前四位分别来自日本、中国台湾地区、韩国、美国(见表)。
境外成熟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由于各国(地区)的实际情况不同,在运作模式、结构和功能上各有特点。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的目的都是政府以本国(地区)产业政策为导向,为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担保,化解融资风险,减轻中小企业融资压力进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府明确规定担保对象的规模和性质,扶持重点是那些通过正常渠道不能获得贷款和融资但又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担保计划的重点是扩大就业、支持中小企业进口和技术升级、补充季节性流动资金和防止公害等。例如日本政府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计划以每个时期的政府产业政策为依据,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
担保机构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准政府机构或政府出资成立的社团法人等非营利性机构,二是政府有关方面、商业银行、民间机构和个人等出资成立的股份公司和私营企业。与之对应,担保机构的运行机制也呈现出两大类:政策性和商业性。美国联邦政府的小企业贷款担保计划是联邦政府全额拨款,由联邦政府代理机构即中小企业管理局直接负责执行和管理。日本在中央设立中小企业综合实业团,是特殊法人,由中央政府拨款提供资本金,在地方按行政区设立52家信用保证协会,由财政及其他金融机构捐助支持。
美国、日本、韩国等国有固定的财政拨款来补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政府每年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数额和上年赔付情况进行预算拨款,也有国家和地区政府视担保机构业务情况不定期地给予资金补充。
绝大多数国家的信用担保机构并不承担全部的贷款风险。为了分散和规避风险,国际上通常采用两种做法:一是比例担保,即担保机构和银行按贷款规模和期限进行一定比例的担保,在担保机构和银行之间分散风险;二是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通常建立再担保机构,以政府财力作为最后保证。此外,许多国家还采用抵押和反担保等风险补偿措施。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构建及运行应借鉴国外成熟经验。
我国信用担保业的发展只有十年左右时间,国家指导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成立也不过五年。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总体框架为“一体两翼三层”,其特征是以政策性担保为主体,约占95%,以互助性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两翼,担保机构层次分国家、省级和城市三级展开,但信用再担保机构缺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运行过程中,体系内外部暴露出许多亟需完善的问题,比如政府对担保业务的开展干预过多、担保体系不健全、协作银行配合力度不够、没有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缺少对担保机构的法律规范等。对此,笔者建议借鉴境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的成功经验,改进我国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方面的不足。

拓宽各种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和融资渠道。
各地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和财力状况,在政策性担保机构成立初期给予一定的资金投入,并随着担保机构业务的发展需要,保证担保机构有长期稳定的补充资金。借鉴国外资金来源多元化的经验,吸收银行和社会资金。企业互助基金也可吸收企业和社会捐助。商业性担保机构除了自由资金外,主要是通过私募和上市募集资本金,目前国内这方面的渠道还不畅通,可以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商业性担保公司融资。
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以地方担保机构为主。中央政府对全国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管理方法,重点对不发达地区或特殊项目的中小企业实行担保,并且对不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担保进行再担保。地方政府主要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对创业期的中小企业或者暂时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实行担保,为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提供必要的再担保,带动民间担保机构的积极性。此外,还要加强各地担保机构的联系,加强合作或进行联营。
发挥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机构的作用。在大力发展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同时,还应着力调动民间资金等其他资金投入担保的积极性,发展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机构,拓宽担保业务,形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多样化发展格局,从而能够为不同性质、不同产业、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中小企业提供全面的融资担保服务。
担保机构自身要建立严格的风险防范机制。
建立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共同承担风险的机制。在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之间合理分担风险,有助于银行提升责任心。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分工协作,互相协调配合,共同加强对申保企业的监督。目前我国在担保风险分担上,协作银行往往只要求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担保机构承担了100%的风险,而国际上担保机构平均承担80%左右的风险。
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完善内控制度。以贷款银行建立的贷款风险预警系统为基础,跟踪监测企业在银行账户的变化、财务状况、人事变动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变化,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审批、担保、赔偿分离制度,提高操作的透明度;对担保限额进行审批;定期对担保业务部门进行稽核;担保部门定期将担保业务运行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担保机构的准备金制度原则上应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一致,担保机构应及时足额提取代位代偿准备金、担保呆账准备金、普通准备金等三种准备金用于应付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
建立反担保措施。担保机构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依据申保企业信用等级确定申保项目是否提供反担保措施及反担保方式。
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代理担保。
政府委托专业机构代理担保业务的优势主要在于:一是可以防止政府直接干预,按市场机制运行,提高担保基金的运作效率,降低风险;二是充分、有效地利用专业人员从事业务,减少担保失误。在委托代理中,应根据不同制度安排,建立权责利统一的利益和风险分担机制,明确出资人和专业担保机构之间的责权利,包括收费标准、成本和担保损失分担原则,以及担保资金补偿原则等。
实行政策性担保与商业性担保机构分类管理。
国外普遍对以实行政策目标为目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和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实行分类管理。这种管理方式值得我们借鉴。目前我国对商业性担保机构的管理主要集中于资本金规模及其运作、控制担保放大倍数、担保机构信息披露和定期评级。实际上,不同担保品种和担保对象的担保风险程度不同,具体的规范和管理方法也应有所不同。
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法律法规。
担保行业只有在法律主体地位确立并有严格的市场规则时才能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所以我国必须加快《担保法》等法规的实施细则出台,对《担保法》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使担保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使中小企业与信贷机构在融资业务上规范发展。我国担保行业缺乏相应法律的保护和规范,准入门槛和监管法规的缺失使一些投机性的民间资本盲目进入。《担保法》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使执法存在一定的难度。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