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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程序独立价值说或优先价值说是在打着“重程序”的旗号下,吸收国外的程序本位主义理论而兴起的,同时又迎合了审判实践的现实需要,即,为提高审判效率放弃客观真实。转而追求法律真实。然而,这也导致法律正义原本具有的“一元”属性被人为地割裂成“二元正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这就违背了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从裁判者角度而言,程序正义是可以感知的实然状态,实体正义是存在于观念中的应然状态;就当事人而言,他们的“正义”观念中无疑包含实体内容的法律正义。质言之,实体正义是法律正义的内在生命和灵魂,程序正义则是法律正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