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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轻伤害案件时有公诉、自诉两程序可资适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两种程序的应用极不平衡,其突出的特征是公诉率过高而自诉率太低,法律适用上的这种状况存在着一系列明显弊端.笔者认为,扩大自诉面、减少公诉面应成为今后司法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的基本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