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定

来源 :中国质量万里行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INGWU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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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做出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中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做出了对“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处罚决定。
  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广告宣传,使不合格产品的瑕疵被掩盖,使不合格产品成为合格产品在市场流通,是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其严重的社会后果是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产品质量法虽未对此做出处罚规定,但规定依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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