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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住房公积金资金归集业务是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有续进行,维持公积金资本运作的基础和前提。归集管理工作涉及职工个人、职工单位的规范缴存、资金运营等诸多方面。本文通过对资金归集管理中存在的归集率低、征缴和催缴困难等现实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的解决对策,将对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覆盖面;欠缴;追缴;监督促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三大支柱之一,是改善和提高城镇职工住房水平的重要保障和主要途径。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成为一个重要而稳定的住房资金筹集渠道,截止2009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总额为26091.24亿元,同比增长26.05%,缴存余额为14648.80亿元。然而,随着住房公积金资金归集总量的持续增长,作为资金源头的归集管理工作在运行过程中也逐渐产生出系列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资金归集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覆盖面狭窄
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强制缴存的特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所有的城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交纳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只要是符合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象,就必须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009年末,全国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8031.30万人,仅占在岗职工人数的69.74%,较同口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人数加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职工人数少7800万人,大部分非公企业、个体劳动者和自由职业者以及进城务工人员,还没有全面覆盖。
2、归集率低,缴存单位不能按月足额缴存,欠缴、缓缴情况严重
全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总额以年25%以上的速度递增,归集总额持续增长主要是受逐年增长利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提高的影响。实际上,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并没有显著提高,一些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缴存登记,履行缴存义务,有许多已开户单位不能按月足额缴存,特别是企业单位存在欠缴、缓缴的情况。
3、执法稽查制度不健全,追讨工作缺乏法律约束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尽管《条例》已赋予管理中心相应的管理职能,但是对违规单位进行催缴、征缴的追讨工作成效仍不明显。
二、归集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意识差,影响住房公积金覆盖对象扩展
根据《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对象范围一致,但是人们对住房公积金的认识还存在偏差,企业经营者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缺乏了解。非公有制单位受自身利益驱使,因考虑到经济利益,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意味着自身利益受损,因此对缴存住房公积金持消极态度;私营企业职工流动性较大,而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转移手续繁杂,限制条件较多,诸多不便严重影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缺乏强有力的行政执法手段,未建立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无法监督未缴存的单位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单位不能足额缴存,发生欠缴的主要原因
(1)一些国有企业单位由于企业转制或机构精简,企业内部需要进行协调稳定,调整时间不能确定,因此不能实现按月缴存。
(2)有些企业效益不稳定,存在周期性差异,企业负责人往往会先考虑企业经营资金的充足率,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欠缴、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现象屡有发生。
(3)私营企业业主为谋取私利,只扣不缴。虽然每月都从职工工资中扣下职工负担部分,但企业配比部分却一直未能落实,有些单位一年只汇缴一至两次,甚至个别企业长时间挪用职工个人扣缴金额,严重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4)缴存单位负责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认识模糊,尚未形成规章制度,缴存随意性较大,单位经办人员嫌每月缴交公积金麻烦,就几个月扣缴一次,此类情况较多,对归集率影响较大。
3、行政执法制度不健全,使追缴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首先,行政执法制度不健全。根据《条例》规定,管理中心虽然有权对欠缴、少缴的单位采取行政执法措施,但是,缺乏强有力的行政执法手段和能力,未制定相应的行政执法细则和创造内部稽查的执法环境,运用执法手段追缴住房公积金存在极大困难。其次,行政追讨缺乏法律约束。住房公积金问题不属于《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明确规定的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因此,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讨住房公积金和提起劳动仲裁时,劳动仲裁机构因没有依据,一般不予受理。对于违规单位在限期内仍未纠正错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对单位不为其职工缴存或者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依据,使行政追缴失去了法律约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救济。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对策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认知度
可以采取报纸、电视、宣传资料、会议、上门讲解等多种形式,对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进行广泛宣传,让更多的在职职工了解住房公积金政策,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重点的是提高企业领导的认识,如果没有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不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就难以推动建制工作。因此,宣传的重点是填补政策盲区,解决企业领导缴存责任意识不强问题,形成有利于扩面工作的舆论氛围。
2、以点带面,重点突破,制订扩面目标计划
应选择典型的单位作为试点,以点带面,重点突破。例如,非公企业的职工人数多的单位、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的单位、劳资关系比较和谐的单位以及企业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等作为试点,耐心细致地做企业工作,要尊重企业和职工的意见,在重点单位树立典型并摸索经验,因循渐进,逐步在面上进行普及推广。要积极与工商、税务、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进行沟通联系,及时掌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设立、登记等情况,长期平稳地推进建制缴存工作。
3、推行缴交监督机制,灵活调整缴交政策
(1)建立缴交保障机制,实时检查和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
目前,全国大部分城市都在利用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缴交信息,但对缴交记录有效性分析及其此后的跟踪管理还很欠缺,建立缴交保障机制可以有效检查和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针对缴交保障机制具体实施方案,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①运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全面记录单位的 缴交情况,包括缴交职工人数、缴交金额、基数调整等,发现单位不正常缴交时,应尽快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②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缴交情况进行稽查,重点检查单位是否有故意压低或抬高工资基数而少缴或多缴、挪用住房公积金、不及时缴交等情况。在稽查过程中发现单位有违规行为的,应督促单位限期改正。
③应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对缴交单位进行业务培训,使单位经办人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操作系统并全面掌握缴存业务流程和汇缴办理方式。
(2)对于各类企业缴存单位可根据其经济效益,制定灵活的缴交政策
企业单位的缴存经常会受到自身经济效益直接影响,资金周转紧张时,无法做到按时足额缴存。针对这种情况,管理中心应本着人性化管理原则,根据缴交单位的实际需求对缴交政策作出必要的调整。首先,对于一直保持良好缴存记录的企业,发生逾期缴存时要及时向企业单位了解逾期原因,企业单位可向管理机构申请缓缴,并确定缓缴时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如在规定时限内未及时补缴,可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警告及处罚。其次,企业效益如果受季节或周期性影响,可以先与管理中心签订按季度或按年进行缴存协议,另外,企业效益持续下滑或资金紧张时,应允许企业单位先缴存职工扣缴部分或单位扣缴部分,另一部分匹配资金待企业效益转好时可进行补缴。
以上三种灵活的缴交政策实施的前提条件是,管理中心必须联合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对企业的实际资金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确保调查结果真实。
4、加强稽查执法力度
在推进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过程中,要加大稽查力度,将无视法律、法规,单位效益好,领导责任意识不足,职工反映强烈的未建单位,列入执法重点,启动执法程序,依法强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另外,可以改变旧的催建催缴的归集方法,探讨试行成立专门稽查机构(譬如稽查大队)对违规单位进行稽查,依法强制,威慑影响其它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参考文献:
[1]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
[2]聂飞舟:关于构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体系新模式的思考[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7,2:38-39.
[3]袁渊: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对策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硕士论文,2008.
关键词:覆盖面;欠缴;追缴;监督促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三大支柱之一,是改善和提高城镇职工住房水平的重要保障和主要途径。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成为一个重要而稳定的住房资金筹集渠道,截止2009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总额为26091.24亿元,同比增长26.05%,缴存余额为14648.80亿元。然而,随着住房公积金资金归集总量的持续增长,作为资金源头的归集管理工作在运行过程中也逐渐产生出系列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资金归集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覆盖面狭窄
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强制缴存的特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所有的城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交纳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只要是符合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象,就必须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009年末,全国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8031.30万人,仅占在岗职工人数的69.74%,较同口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人数加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职工人数少7800万人,大部分非公企业、个体劳动者和自由职业者以及进城务工人员,还没有全面覆盖。
2、归集率低,缴存单位不能按月足额缴存,欠缴、缓缴情况严重
全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总额以年25%以上的速度递增,归集总额持续增长主要是受逐年增长利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提高的影响。实际上,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并没有显著提高,一些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缴存登记,履行缴存义务,有许多已开户单位不能按月足额缴存,特别是企业单位存在欠缴、缓缴的情况。
3、执法稽查制度不健全,追讨工作缺乏法律约束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尽管《条例》已赋予管理中心相应的管理职能,但是对违规单位进行催缴、征缴的追讨工作成效仍不明显。
二、归集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意识差,影响住房公积金覆盖对象扩展
根据《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对象范围一致,但是人们对住房公积金的认识还存在偏差,企业经营者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缺乏了解。非公有制单位受自身利益驱使,因考虑到经济利益,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意味着自身利益受损,因此对缴存住房公积金持消极态度;私营企业职工流动性较大,而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转移手续繁杂,限制条件较多,诸多不便严重影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缺乏强有力的行政执法手段,未建立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无法监督未缴存的单位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单位不能足额缴存,发生欠缴的主要原因
(1)一些国有企业单位由于企业转制或机构精简,企业内部需要进行协调稳定,调整时间不能确定,因此不能实现按月缴存。
(2)有些企业效益不稳定,存在周期性差异,企业负责人往往会先考虑企业经营资金的充足率,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欠缴、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现象屡有发生。
(3)私营企业业主为谋取私利,只扣不缴。虽然每月都从职工工资中扣下职工负担部分,但企业配比部分却一直未能落实,有些单位一年只汇缴一至两次,甚至个别企业长时间挪用职工个人扣缴金额,严重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4)缴存单位负责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认识模糊,尚未形成规章制度,缴存随意性较大,单位经办人员嫌每月缴交公积金麻烦,就几个月扣缴一次,此类情况较多,对归集率影响较大。
3、行政执法制度不健全,使追缴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首先,行政执法制度不健全。根据《条例》规定,管理中心虽然有权对欠缴、少缴的单位采取行政执法措施,但是,缺乏强有力的行政执法手段和能力,未制定相应的行政执法细则和创造内部稽查的执法环境,运用执法手段追缴住房公积金存在极大困难。其次,行政追讨缺乏法律约束。住房公积金问题不属于《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明确规定的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因此,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讨住房公积金和提起劳动仲裁时,劳动仲裁机构因没有依据,一般不予受理。对于违规单位在限期内仍未纠正错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对单位不为其职工缴存或者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依据,使行政追缴失去了法律约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救济。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对策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认知度
可以采取报纸、电视、宣传资料、会议、上门讲解等多种形式,对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进行广泛宣传,让更多的在职职工了解住房公积金政策,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重点的是提高企业领导的认识,如果没有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不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就难以推动建制工作。因此,宣传的重点是填补政策盲区,解决企业领导缴存责任意识不强问题,形成有利于扩面工作的舆论氛围。
2、以点带面,重点突破,制订扩面目标计划
应选择典型的单位作为试点,以点带面,重点突破。例如,非公企业的职工人数多的单位、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的单位、劳资关系比较和谐的单位以及企业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等作为试点,耐心细致地做企业工作,要尊重企业和职工的意见,在重点单位树立典型并摸索经验,因循渐进,逐步在面上进行普及推广。要积极与工商、税务、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进行沟通联系,及时掌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设立、登记等情况,长期平稳地推进建制缴存工作。
3、推行缴交监督机制,灵活调整缴交政策
(1)建立缴交保障机制,实时检查和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
目前,全国大部分城市都在利用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缴交信息,但对缴交记录有效性分析及其此后的跟踪管理还很欠缺,建立缴交保障机制可以有效检查和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针对缴交保障机制具体实施方案,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①运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全面记录单位的 缴交情况,包括缴交职工人数、缴交金额、基数调整等,发现单位不正常缴交时,应尽快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②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缴交情况进行稽查,重点检查单位是否有故意压低或抬高工资基数而少缴或多缴、挪用住房公积金、不及时缴交等情况。在稽查过程中发现单位有违规行为的,应督促单位限期改正。
③应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对缴交单位进行业务培训,使单位经办人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操作系统并全面掌握缴存业务流程和汇缴办理方式。
(2)对于各类企业缴存单位可根据其经济效益,制定灵活的缴交政策
企业单位的缴存经常会受到自身经济效益直接影响,资金周转紧张时,无法做到按时足额缴存。针对这种情况,管理中心应本着人性化管理原则,根据缴交单位的实际需求对缴交政策作出必要的调整。首先,对于一直保持良好缴存记录的企业,发生逾期缴存时要及时向企业单位了解逾期原因,企业单位可向管理机构申请缓缴,并确定缓缴时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如在规定时限内未及时补缴,可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警告及处罚。其次,企业效益如果受季节或周期性影响,可以先与管理中心签订按季度或按年进行缴存协议,另外,企业效益持续下滑或资金紧张时,应允许企业单位先缴存职工扣缴部分或单位扣缴部分,另一部分匹配资金待企业效益转好时可进行补缴。
以上三种灵活的缴交政策实施的前提条件是,管理中心必须联合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对企业的实际资金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确保调查结果真实。
4、加强稽查执法力度
在推进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过程中,要加大稽查力度,将无视法律、法规,单位效益好,领导责任意识不足,职工反映强烈的未建单位,列入执法重点,启动执法程序,依法强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另外,可以改变旧的催建催缴的归集方法,探讨试行成立专门稽查机构(譬如稽查大队)对违规单位进行稽查,依法强制,威慑影响其它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参考文献:
[1]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
[2]聂飞舟:关于构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体系新模式的思考[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7,2:38-39.
[3]袁渊: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对策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硕士论文,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