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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是影响我国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而历年来解决三农问题的一系列措施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农民的自主选择权、农民的宪法主体性地位均未得到足够的尊重,农民成为被城市化、被赶上楼的客体说明农民宪法主体性的缺失与私权的贫困.无论出于社会发展的整体战略构想,还是宪法上人权保障条款的要求,都需要对传统的思路和实践加以检讨,确立农民宪法主体性之地位与财产权.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城乡发展一体化,为“三农问题”问题的解决注入了新的精神元素和价值目标,提出作为手段而非目的的新型城镇化及其宪法指引.